醉驾新规正式施行后,铜梁首例醉驾案当庭宣判

时间: 2024-01-29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12862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近日,铜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这是2023年12月28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施行后,铜梁法院宣判的首例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

2023年11月8日晚,周某某在铜梁区某饭店吃饭饮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从太平镇出发,经国道线往太平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太平新农村路段时,因其操作不当,与行人秦某某发生擦挂,造成秦某某受伤。经抽血送铜梁区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事发时,周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6.1mg/100mL。后周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

周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意见》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官说法:

情节轻微可给予行政处罚

铜梁法院干警张世煜称,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为适应新形势新变化,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标准,严格规范、依法办理醉驾案件,“两高两部”系统总结了醉驾入刑以来的执法司法经验,联合制定了《意见》。《意见》规定,醉驾情节轻微的,可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意见》规定了因酒驾、醉驾曾受过处罚等十五种从重情节,规定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十种情形,对存在发生交通事故、行为危险性大以及主观恶性深等情形的,从重处理;对醉驾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并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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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新规正式施行后,铜梁首例醉驾案当庭宣判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近日,铜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这是2023年12月28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施行后,铜梁法院宣判的首例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

2023年11月8日晚,周某某在铜梁区某饭店吃饭饮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从太平镇出发,经国道线往太平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太平新农村路段时,因其操作不当,与行人秦某某发生擦挂,造成秦某某受伤。经抽血送铜梁区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事发时,周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6.1mg/100mL。后周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

周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意见》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官说法:

情节轻微可给予行政处罚

铜梁法院干警张世煜称,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为适应新形势新变化,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标准,严格规范、依法办理醉驾案件,“两高两部”系统总结了醉驾入刑以来的执法司法经验,联合制定了《意见》。《意见》规定,醉驾情节轻微的,可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意见》规定了因酒驾、醉驾曾受过处罚等十五种从重情节,规定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十种情形,对存在发生交通事故、行为危险性大以及主观恶性深等情形的,从重处理;对醉驾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并从严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