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碰撞接触”也要担责?解码“怪事”!

时间: 2024-01-29 来源: 重庆长安网 编辑: 谢 琳 阅读量:8830

本网讯(通讯员 杨婷)很多人都认为车辆间有直接接触的痕迹才可以认定为交通事故,其实不然,近日,大足便发生了一起“无碰撞接触”的交通事故。

1月14日,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金山大队接警称,在省道S106线石马镇红绿灯处发生一起因车辆间“别车”,导致电动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摔倒受伤的交通事故。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往现场。

据了解,摔倒受伤的电动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杨某,骑着电动车沿省道S106直行往龙水镇方向行驶,快到红绿灯停止线时,一辆红色小车从左后方直接超车又立即向右变道,杨某避让不及紧急刹车导致车辆不稳摔倒,小车并未停车,而是继续往右朝大足区方向行驶而去。根据杨某的叙述,民警立即调取了同车道后方车辆的行车记录仪及监控,锁定了红色小车驾驶人邓某,并立即通知其到交警队接受调查。

邓某驾车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警认定由邓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并对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

交巡警提醒:未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首先必须确定,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造成与对方的行为有无直接的必然因果关系,如果有,则同发生碰撞的事故责任认定一样,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如果无因果关系,则不负事故责任。

Copyright 2020 © 重庆长安网 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员会 主办 重庆法治报社 承办

渝公网安备50011202500163号 渝ICP备15010797号 电话 023-88196826

重庆法治报社打击"新闻敲诈"举报电话:023 - 88196822 本网及网群刊发稿件,版权归重庆长安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在线投稿 请使用系统指派指定账号密码登录进行投稿。
“无碰撞接触”也要担责?解码“怪事”!

本网讯(通讯员 杨婷)很多人都认为车辆间有直接接触的痕迹才可以认定为交通事故,其实不然,近日,大足便发生了一起“无碰撞接触”的交通事故。

1月14日,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金山大队接警称,在省道S106线石马镇红绿灯处发生一起因车辆间“别车”,导致电动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摔倒受伤的交通事故。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往现场。

据了解,摔倒受伤的电动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杨某,骑着电动车沿省道S106直行往龙水镇方向行驶,快到红绿灯停止线时,一辆红色小车从左后方直接超车又立即向右变道,杨某避让不及紧急刹车导致车辆不稳摔倒,小车并未停车,而是继续往右朝大足区方向行驶而去。根据杨某的叙述,民警立即调取了同车道后方车辆的行车记录仪及监控,锁定了红色小车驾驶人邓某,并立即通知其到交警队接受调查。

邓某驾车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警认定由邓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并对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

交巡警提醒:未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首先必须确定,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造成与对方的行为有无直接的必然因果关系,如果有,则同发生碰撞的事故责任认定一样,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如果无因果关系,则不负事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