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区开展长江“十年禁渔”实施三周年增殖放流活动

时间: 2024-03-04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叶桂君 阅读量:8596

本网讯(记者 舒楚寒 文 饶果 图)3月1日是今年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钓期的第一天,由江北区长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办,江北区农业农村委、检察院、公安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社保局、江北城街道办事处等承办的增殖放流活动,在长江与嘉陵江交汇处——江北区江北嘴梁沱开展,10万余尾鱼苗投放现场。

“禁捕水域禁止一切捕捞行为,在禁钓期间禁止一切垂钓行为,不然将会面临法律的惩罚……”活动现场,工作人员向群众开展了增殖放流、禁渔等相关知识的宣传,呼吁大家共同守护长江生态。

记者了解到,每年3-6月是鱼类繁殖的主要时节。为确保我市水生生物多样性,根据《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规定,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钓期。

江北区农业农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为进一步巩固长江十年禁渔“四清四无”(“四清”即清船、清网、清江、清市场;“四无”即无捕捞渔船、无捕捞渔网、无捕捞渔民、无捕捞生产)成果,禁钓期间,农业农村委将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水陆联动执法检查行动,以更好维护良好禁捕管理秩序和社会氛围,确保长江生物多样性。

江北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提醒,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可能构成违法犯罪,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刚刚放下去的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岩原鲤和胭脂鱼,以及中华倒刺鲃、青鱼、草鱼、鲢鱼、鳙鱼等鱼类。按照重庆市检察院一分院与市农业农村委联合签订的《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保障生态平衡的协作意见》,此次放流活动分鱼类、分大小进行,目的是增加长江生物多样性。”江北区检察院检察七部副主任雷蕾介绍,该院与该区农委等相关单位建立了信息共享、双向移送、联合巡查、调查协作等合作,从而形成一体化保护模式。

据了解,三年来,江北区压紧压实禁渔工作,并探索专管与群管的工作机制,形成立体化监管格局,累计联合执法行动136次,查处涉渔案件205起,有力遏制了非法捕捞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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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开展长江“十年禁渔”实施三周年增殖放流活动

本网讯(记者 舒楚寒 文 饶果 图)3月1日是今年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钓期的第一天,由江北区长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办,江北区农业农村委、检察院、公安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社保局、江北城街道办事处等承办的增殖放流活动,在长江与嘉陵江交汇处——江北区江北嘴梁沱开展,10万余尾鱼苗投放现场。

“禁捕水域禁止一切捕捞行为,在禁钓期间禁止一切垂钓行为,不然将会面临法律的惩罚……”活动现场,工作人员向群众开展了增殖放流、禁渔等相关知识的宣传,呼吁大家共同守护长江生态。

记者了解到,每年3-6月是鱼类繁殖的主要时节。为确保我市水生生物多样性,根据《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规定,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钓期。

江北区农业农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为进一步巩固长江十年禁渔“四清四无”(“四清”即清船、清网、清江、清市场;“四无”即无捕捞渔船、无捕捞渔网、无捕捞渔民、无捕捞生产)成果,禁钓期间,农业农村委将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水陆联动执法检查行动,以更好维护良好禁捕管理秩序和社会氛围,确保长江生物多样性。

江北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提醒,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可能构成违法犯罪,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刚刚放下去的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岩原鲤和胭脂鱼,以及中华倒刺鲃、青鱼、草鱼、鲢鱼、鳙鱼等鱼类。按照重庆市检察院一分院与市农业农村委联合签订的《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保障生态平衡的协作意见》,此次放流活动分鱼类、分大小进行,目的是增加长江生物多样性。”江北区检察院检察七部副主任雷蕾介绍,该院与该区农委等相关单位建立了信息共享、双向移送、联合巡查、调查协作等合作,从而形成一体化保护模式。

据了解,三年来,江北区压紧压实禁渔工作,并探索专管与群管的工作机制,形成立体化监管格局,累计联合执法行动136次,查处涉渔案件205起,有力遏制了非法捕捞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