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险加固不及时 建筑公司被处罚

时间: 2024-03-08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叶桂君 阅读量:8440

本网讯(记者 杨雪)近日,市交通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一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5000元罚款。

近期,该大队对渝湘复线高速公路水江北互通施工路段施工项目开展专项检查,发现该施工路段存在“护栏设施缺失、隔离设施不足、护栏连接处未采用螺丝加固”等安全隐患,执法人员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消除隐患。

一周后,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处施工进行检查,发现隐患仍未及时消除。执法人员再次走访、约谈施工单位,向其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并针对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开展调查。

经查,该建筑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该大队对该建筑公司处以5000元罚款,并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截至目前,该施工路段安全隐患已全部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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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险加固不及时 建筑公司被处罚

本网讯(记者 杨雪)近日,市交通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一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5000元罚款。

近期,该大队对渝湘复线高速公路水江北互通施工路段施工项目开展专项检查,发现该施工路段存在“护栏设施缺失、隔离设施不足、护栏连接处未采用螺丝加固”等安全隐患,执法人员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消除隐患。

一周后,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处施工进行检查,发现隐患仍未及时消除。执法人员再次走访、约谈施工单位,向其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并针对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开展调查。

经查,该建筑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该大队对该建筑公司处以5000元罚款,并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截至目前,该施工路段安全隐患已全部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