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参加轮滑培训期间撞伤路人担责三成

时间: 2024-03-13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9019

7岁的小孟在轮滑培训过程中将第三人刘某撞伤,导致刘某骨折,这起事故责任该怎么分担呢?近日,铜梁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例:

7岁孩子轮滑时撞伤行人引纠纷

小孟的监护人孟某在赵某经营的铜梁区某体育用品俱乐部购买了两双滑冰鞋,并签订了《轮滑培训服务协议》,约定购买该滑冰鞋后,小孟即可参加赵某组织的培训,随到随学,包教会。

2023年8月23日,赵某组织学员前往广场开展轮滑教学,孟某带领小孟到赵某指定的地点进行学习。在学习过程中,小孟告诉赵某自己口渴想喝水,赵某同意其去喝水。后小孟在喝水返回途中(距离教学场地外5米远处),将正在广场散步的老人刘某撞倒,导致刘某左肩关节脱位伴肱骨大结节骨折。事故发生后,孟某将刘某送至医院检查并治疗基本康复后出院,出院时,经核算需要支付医疗费共计10048元。刘某前期的治疗费用由孟某支付了3373元,赵某垫付治疗费用675元。

双方因赔偿事宜争议较大,2023年8月28日,经铜梁区巴川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小孟的监护人孟某除去已支付刘某前期治疗费后,再一次性赔偿刘某后期治疗费用、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6000元。刘某自愿放弃对受伤部位做伤残等级鉴定,且承诺此事就此了结,今后不再找赵某追诉任何权益,该权益由孟某及其监护人通过法院起诉途径向赵某追偿。即孟某支付刘某因此次受伤产生的损失9373元。之后,小孟的监护人孟某找赵某协商解决未果,遂于今年1月将赵某及铜梁区某体育用品俱乐部起诉至铜梁区法院。

法官说法:

双方应按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最近,铜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赵某组织开展户外轮滑培训,理应选择安全场所,注意学生和行人的安全管理,对学员的活动范围和活动项目应有充分的管理和掌控力。而赵某在人多且没有拉安全警示绳的情况下即对学员进行培训,并在小孟脱离培训范围活动时,未陪同或将小孟交由其监护人孟某,最终导致发生刘某受伤的事实,赵某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主要侵权责任。因此,孟某要求赵某及铜梁区某体育用品俱乐部赔偿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小孟年仅7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安全风险防范认知存在严重不足。赵某在开展户外轮滑培训学习时,以及小孟的监护人在小孟脱离主要轮滑培训范围外活动时,理应陪同,时刻注意学生和行人安全。因此,小孟将散步的第三人刘某撞倒,对刘某的损害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结合该案具体情况,刘某因此次受伤产生的损失,铜梁区法院酌定由赵某及铜梁区某体育用品俱乐部承担70%责任,小孟承担30%责任。

承办法官提醒,开展培训活动的经营者必须加强安全保障,规范管理,选择安全的场所,保证对培训范围和培训项目有充分的掌控力,提高风险的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

记者 唐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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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参加轮滑培训期间撞伤路人担责三成

7岁的小孟在轮滑培训过程中将第三人刘某撞伤,导致刘某骨折,这起事故责任该怎么分担呢?近日,铜梁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例:

7岁孩子轮滑时撞伤行人引纠纷

小孟的监护人孟某在赵某经营的铜梁区某体育用品俱乐部购买了两双滑冰鞋,并签订了《轮滑培训服务协议》,约定购买该滑冰鞋后,小孟即可参加赵某组织的培训,随到随学,包教会。

2023年8月23日,赵某组织学员前往广场开展轮滑教学,孟某带领小孟到赵某指定的地点进行学习。在学习过程中,小孟告诉赵某自己口渴想喝水,赵某同意其去喝水。后小孟在喝水返回途中(距离教学场地外5米远处),将正在广场散步的老人刘某撞倒,导致刘某左肩关节脱位伴肱骨大结节骨折。事故发生后,孟某将刘某送至医院检查并治疗基本康复后出院,出院时,经核算需要支付医疗费共计10048元。刘某前期的治疗费用由孟某支付了3373元,赵某垫付治疗费用675元。

双方因赔偿事宜争议较大,2023年8月28日,经铜梁区巴川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小孟的监护人孟某除去已支付刘某前期治疗费后,再一次性赔偿刘某后期治疗费用、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6000元。刘某自愿放弃对受伤部位做伤残等级鉴定,且承诺此事就此了结,今后不再找赵某追诉任何权益,该权益由孟某及其监护人通过法院起诉途径向赵某追偿。即孟某支付刘某因此次受伤产生的损失9373元。之后,小孟的监护人孟某找赵某协商解决未果,遂于今年1月将赵某及铜梁区某体育用品俱乐部起诉至铜梁区法院。

法官说法:

双方应按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最近,铜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赵某组织开展户外轮滑培训,理应选择安全场所,注意学生和行人的安全管理,对学员的活动范围和活动项目应有充分的管理和掌控力。而赵某在人多且没有拉安全警示绳的情况下即对学员进行培训,并在小孟脱离培训范围活动时,未陪同或将小孟交由其监护人孟某,最终导致发生刘某受伤的事实,赵某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主要侵权责任。因此,孟某要求赵某及铜梁区某体育用品俱乐部赔偿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小孟年仅7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安全风险防范认知存在严重不足。赵某在开展户外轮滑培训学习时,以及小孟的监护人在小孟脱离主要轮滑培训范围外活动时,理应陪同,时刻注意学生和行人安全。因此,小孟将散步的第三人刘某撞倒,对刘某的损害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结合该案具体情况,刘某因此次受伤产生的损失,铜梁区法院酌定由赵某及铜梁区某体育用品俱乐部承担70%责任,小孟承担30%责任。

承办法官提醒,开展培训活动的经营者必须加强安全保障,规范管理,选择安全的场所,保证对培训范围和培训项目有充分的掌控力,提高风险的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

记者 唐孝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