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布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时间: 2024-03-15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8885

为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同共治,进一步优化消费维权法治环境、完善消费者保护体制机制,3月14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发布2023年度“3·15”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案例主要涉及诉源治理、预付式消费、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未成年人保护、川渝协作、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等。

案例1

虚假宣传APP功能

引诱消费者预充值

【基本案情】 被告南宁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授权被告大渡口区某家用电器服务部为“某某好物”APP品牌系列产品推广商,委托其代理广告宣传及市场推广工作。2022年9月29日至10月7日期间,大渡口区某家用电器服务部工作人员在大渡口区步行街向王某等10原告推销手机购物软件“某某好物”APP,宣称在该APP上购物价格便宜,且用户的预充值除了可以在其自营商城购物使用外,还能在淘宝、京东等网上商城消费使用。

王某等10原告遂下载安装了“某某好物”APP并充值12800元、16800元不等的金额,大渡口区某家用电器服务部工作人员向每个原告赠送了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后王某等10原告在使用“某某好物”APP过程中发现其自营商城中的商品价格过高,且用户每次购物时不能全部使用APP“余额”支付、“余额”不能提现、“余额”不能在其他网购商城使用等问题,此时大渡口区某家用电器服务部已停业多日未经营,工作人员也联系不上。

王某等10原告认为自己遭受了欺诈,多次向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反映情况无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合同、返还充值金额。

【处理过程及结果】 大渡口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充值积分的使用模式及本身属性,可以认定王某等10原告和南宁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南宁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大渡口区某家用电器服务部宣传、推广“某某好物”APP,大渡口区某家用电器服务部工作人员故意告知王某等10原告虚假信息,导致王某等10原告误认为“某某好物”APP商城中的商品价格低且预充值无风险,大渡口区某家用电器服务部构成欺诈,王某等10原告有权要求撤销合同。

大渡口区某家用电器服务部作为南宁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其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故南宁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应对大渡口区某家用电器服务部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即在合同被撤销后向王某等10原告返还未消费的余额。因赠品已经被王某等10原告实际使用而无法退还,故应以赠品价值抵扣部分应退款。南宁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

销售假名牌日化品

被告人获刑九个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期间,刘某某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以低价购进假冒舒肤佳香皂、雕牌透明皂、蓝月亮洗衣液、六神花露水、大宝SOD蜜等日化品,并通过微信将产品销往川渝两地,销售金额共计68636余元。同年5月,刘某某被沙坪坝区公安分局抓获,库内查封尚未销售的各类假冒注册商标的日化品,价值共计95700余元,涉案日化品经品牌方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处理过程及结果】 2023年5月18日,沙坪坝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沙坪坝区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刘某某与蓝月亮公司达成和解并赔偿损失,蓝月亮公司出具了谅解书并当庭撤回民事诉讼,检察机关根据刘某某认罪认罚及当庭表现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并调整量刑建议。

2023年8月8日,沙坪坝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刘某某将假冒的商品销售至四川、重庆,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2023年7月25日,重庆市消委会依法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将刘某某诉至市一中法院;9月6日,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四川省消委会)以共同原告身份参加诉讼。

被告对基本的侵权事实表示认可,愿意积极主动弥补。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刘某某与两原告重庆市消委会、四川省消委会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同意在《中国消费者》杂志上刊登公开道歉信;自协议生效后,在被告羁押状态解除之日起两年内,按两原告要求的方式和效果参加消费领域的公益活动;若两年期限届满后未按上述要求履行义务,则应支付6.8万元赔偿金用于两原告开展消费领域公益活动。

案例3

教培机构“跑路”

105人集体诉讼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22日,重庆艺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如公司)暂停营业,且因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消委会)陆续接到投诉,105名未成年人消费者在接受艺如公司提供的形体礼仪、播音主持、舞蹈等培训过程中,遭遇该教培机构“跑路”且拒绝退还剩余课时费,涉案金额高达211.65万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 市消委会在接到投诉后立即开展了调查、研究工作,协助锁定关键证据,决定以“示范判例+集体调解”的方式化解这起预付式消费群体性纠纷案件,支持消费者将艺如公司诉至沙坪坝区法院,经商议后决定选择由张某某率先提交起诉状。

2024年1月29日,沙坪坝区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此次庭审的原告为未成年人张某某,其父母为法定代理人。为充分维护未成年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消委会全程参与庭审,当庭发表了支持起诉意见,协助消费者举证,并结合前期调查还原案件事实,为消费者“撑腰”。

最终在沙坪坝区法院的主持和市消委会的支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签订的《艺鑫艺术合同书》解除;艺如公司分期向张某某退还培训费20612元。

目前艺如公司已按照调解协议如期向张某某退还了第一期、第二期费用。下一步,市消委会将依据上述调解协议,敦促艺如公司积极与其余准备起诉的104名消费者协商,将剩余的课时费退还给消费者。

记者 张柳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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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布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为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同共治,进一步优化消费维权法治环境、完善消费者保护体制机制,3月14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发布2023年度“3·15”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案例主要涉及诉源治理、预付式消费、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未成年人保护、川渝协作、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等。

案例1

虚假宣传APP功能

引诱消费者预充值

【基本案情】 被告南宁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授权被告大渡口区某家用电器服务部为“某某好物”APP品牌系列产品推广商,委托其代理广告宣传及市场推广工作。2022年9月29日至10月7日期间,大渡口区某家用电器服务部工作人员在大渡口区步行街向王某等10原告推销手机购物软件“某某好物”APP,宣称在该APP上购物价格便宜,且用户的预充值除了可以在其自营商城购物使用外,还能在淘宝、京东等网上商城消费使用。

王某等10原告遂下载安装了“某某好物”APP并充值12800元、16800元不等的金额,大渡口区某家用电器服务部工作人员向每个原告赠送了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后王某等10原告在使用“某某好物”APP过程中发现其自营商城中的商品价格过高,且用户每次购物时不能全部使用APP“余额”支付、“余额”不能提现、“余额”不能在其他网购商城使用等问题,此时大渡口区某家用电器服务部已停业多日未经营,工作人员也联系不上。

王某等10原告认为自己遭受了欺诈,多次向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反映情况无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合同、返还充值金额。

【处理过程及结果】 大渡口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充值积分的使用模式及本身属性,可以认定王某等10原告和南宁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南宁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大渡口区某家用电器服务部宣传、推广“某某好物”APP,大渡口区某家用电器服务部工作人员故意告知王某等10原告虚假信息,导致王某等10原告误认为“某某好物”APP商城中的商品价格低且预充值无风险,大渡口区某家用电器服务部构成欺诈,王某等10原告有权要求撤销合同。

大渡口区某家用电器服务部作为南宁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其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故南宁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应对大渡口区某家用电器服务部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即在合同被撤销后向王某等10原告返还未消费的余额。因赠品已经被王某等10原告实际使用而无法退还,故应以赠品价值抵扣部分应退款。南宁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

销售假名牌日化品

被告人获刑九个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期间,刘某某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以低价购进假冒舒肤佳香皂、雕牌透明皂、蓝月亮洗衣液、六神花露水、大宝SOD蜜等日化品,并通过微信将产品销往川渝两地,销售金额共计68636余元。同年5月,刘某某被沙坪坝区公安分局抓获,库内查封尚未销售的各类假冒注册商标的日化品,价值共计95700余元,涉案日化品经品牌方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处理过程及结果】 2023年5月18日,沙坪坝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沙坪坝区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刘某某与蓝月亮公司达成和解并赔偿损失,蓝月亮公司出具了谅解书并当庭撤回民事诉讼,检察机关根据刘某某认罪认罚及当庭表现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并调整量刑建议。

2023年8月8日,沙坪坝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刘某某将假冒的商品销售至四川、重庆,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2023年7月25日,重庆市消委会依法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将刘某某诉至市一中法院;9月6日,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四川省消委会)以共同原告身份参加诉讼。

被告对基本的侵权事实表示认可,愿意积极主动弥补。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刘某某与两原告重庆市消委会、四川省消委会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同意在《中国消费者》杂志上刊登公开道歉信;自协议生效后,在被告羁押状态解除之日起两年内,按两原告要求的方式和效果参加消费领域的公益活动;若两年期限届满后未按上述要求履行义务,则应支付6.8万元赔偿金用于两原告开展消费领域公益活动。

案例3

教培机构“跑路”

105人集体诉讼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22日,重庆艺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如公司)暂停营业,且因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消委会)陆续接到投诉,105名未成年人消费者在接受艺如公司提供的形体礼仪、播音主持、舞蹈等培训过程中,遭遇该教培机构“跑路”且拒绝退还剩余课时费,涉案金额高达211.65万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 市消委会在接到投诉后立即开展了调查、研究工作,协助锁定关键证据,决定以“示范判例+集体调解”的方式化解这起预付式消费群体性纠纷案件,支持消费者将艺如公司诉至沙坪坝区法院,经商议后决定选择由张某某率先提交起诉状。

2024年1月29日,沙坪坝区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此次庭审的原告为未成年人张某某,其父母为法定代理人。为充分维护未成年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消委会全程参与庭审,当庭发表了支持起诉意见,协助消费者举证,并结合前期调查还原案件事实,为消费者“撑腰”。

最终在沙坪坝区法院的主持和市消委会的支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签订的《艺鑫艺术合同书》解除;艺如公司分期向张某某退还培训费20612元。

目前艺如公司已按照调解协议如期向张某某退还了第一期、第二期费用。下一步,市消委会将依据上述调解协议,敦促艺如公司积极与其余准备起诉的104名消费者协商,将剩余的课时费退还给消费者。

记者 张柳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