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明知是假茅台仍购进销售被判刑

时间: 2024-03-18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8663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近日,铜梁区法院审结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系列案件,高某某等3人均被判刑并处罚金。

2017年以来,高某明知肖某(另案处理)等人售卖假冒茅台、五粮液等注册商标白酒,仍向肖某等人采购假酒进行销售;蒋某(另案处理)明知前述情况后,依然在高某等人处多次采购假酒,并在铜梁区销售,其中,多次低价销售给刘某、陈某等人进行分销;陈某也多次在刘某处进购假酒并销售。高某共计销售金额24余万元,从中非法获利4万余元;刘某共计销售金额75余万元,非法获利10余万元;陈某共计销售金额17余万元,非法获利约9万元。

铜梁区法院审理认为,上述3个案子的被告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分别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Copyright 2020 © 重庆长安网 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员会 主办 重庆法治报社 承办

渝公网安备50011202500163号 渝ICP备15010797号 电话 023-88196826

重庆法治报社打击"新闻敲诈"举报电话:023 - 88196822 本网及网群刊发稿件,版权归重庆长安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在线投稿 请使用系统指派指定账号密码登录进行投稿。
三人明知是假茅台仍购进销售被判刑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近日,铜梁区法院审结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系列案件,高某某等3人均被判刑并处罚金。

2017年以来,高某明知肖某(另案处理)等人售卖假冒茅台、五粮液等注册商标白酒,仍向肖某等人采购假酒进行销售;蒋某(另案处理)明知前述情况后,依然在高某等人处多次采购假酒,并在铜梁区销售,其中,多次低价销售给刘某、陈某等人进行分销;陈某也多次在刘某处进购假酒并销售。高某共计销售金额24余万元,从中非法获利4万余元;刘某共计销售金额75余万元,非法获利10余万元;陈某共计销售金额17余万元,非法获利约9万元。

铜梁区法院审理认为,上述3个案子的被告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分别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