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正值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刘女士来到荣昌区昌元市场监管所,将写着“为民执法高效,消费维权卫士”的锦旗送到昌元市场监管所所长李章根手中。 据了解, 3月15日10时刘女士来电称,前一日在某超市购买了标注生产日期“2024年3月13日”、保质期“2024年3月13日”的“淡雪草莓”2盒,回家后发现已过期,现在到超市提供所购食品和购货票据要求赔偿,工作人员不予理睬,要求执法人员维护其合法权益。了解具体情况后,为减少流转时间,昌元市场监管所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对投诉人所购食品货架进行检查。在经营者的农副产品货架,堆放自行装盒的草莓等水果,盒外标识标签完整,未发现过期食品。 执法人员立即安抚情绪激动的刘女士,并对超市负责人进行约谈,告知其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食品售前把控、售中检查、售后服务,同时加强员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培训,利用好超市成立的消费维权站,妥善解决纠纷矛盾。经现场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被投诉超市赔偿投诉人400元。 下一步,荣昌区昌元所将继续加强食品安全执法检查,同时宣传引导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守护辖区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顾勇 通讯员 陈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