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在控制下交付的完善建议

时间: 2024-03-29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8500

□ 谈万香 高万里 李 欢

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是指为有效打击毒品犯罪,在侦查机关的严密监控下,让毒品在交易环节正常进行流转,以便于侦查机关在交易过程中发现并获取犯罪证据,是链条延伸打击更多上下游毒品犯罪的重要侦查手段。该手段在全球打击毒品犯罪中被广泛地认可和应用,但是在我国实践应用中存在着一些困境和问题,给侦查工作带来一定的风险和挑战。笔者拟针对当前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存在的困境问题,从启动程序不明确、司法制度不完善、缺乏有效监督等困境问题入手,浅谈自己的看法。

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发挥的重要作用

控制下交付作为一项特殊的侦查手段,在办理毒品案件时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是可以使侦查机关跟踪毒品的来源、流向和目的地,发现更多的涉案人员、场所和物品,有利于摧毁毒品犯罪的网络和组织;二是侦查机关在技术手段的辅助下,可以获取毒品交易的过程、方式和内容等直接证据,为案件的定性、量刑和审判提供有力的依据;三是侦查机关在不暴露特情、卧底身份的情况下,通过与毒贩进行接触、沟通和交易,为案件的侦破提供重要的线索和信息,同时保护他们的安全;四是侦查机关在掌握毒品的性质和数量的情况下,可以对其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防止其流入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同时,也可以避免对无辜者或案外人造成不必要的牵连或伤害。虽然控制下交付在打击毒品犯罪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法律问题和风险,需要严格规范和审慎运用。

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的实践困境

当前,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正广泛运用于打击毒品犯罪,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可能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导致证据的非法性和无效性,可能引发办案人员的滥用控制下交付和腐败等问题。

控制下交付的启动程序不明确。在侦办毒品案件过程中,由于涉及到保护涉案人员的安全和证据的真实性,常常采取控制下交付的方式,以此收集证据。我国关于控制下交付的法律规定较为零散,缺少启动程序的具体规定。《刑事诉讼法》对于启动控制下交付的条件,只是简单地规定为“根据侦查需要”,而没有对“侦查需要”这一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规定过于模糊,容易形成控制下交付的适用标准不清晰的现象,也不利于对公安机关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根据侦查需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实施控制下交付。”这一规定对于控制下交付的启动条件和审批程序作出了一定的规范。但是,该规定还不够完善,对于控制下交付适用的具体范围、对象以及实施的具体方式等都缺乏具体限定。

控制下交付获取证据的合法性问题。由于启动节点不明确,造成控制下交付所获取得证据被以非法证据排除的风险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对于执法人员在实施控制下交付过程中所收集到的证据,应当予以认定。但在实践操作中,有时购毒人员在到公安机关前就已经与贩毒人员取得了联系,并达成了交易意向,如果从字面意思理解,毒品交易联系过程须在公安机关控制下进行才属于控制下交付,那么前期联系所产生的证据是否合法有效就存在争议。现实中毒品交易瞬息万变,机会把握很重要,但是公安机关在执法办案系统进行受立案、控制下交付审核过程中都要耽误较多时间,根据案件进展需要,审批和实施客观上做到界限分明难度极高,极易造成错失战机,而且由此而获取的证据会被检法质疑,甚至被认定为非法证据被排除。

缺乏监督机关的有效监督。《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未对监督要求进行具体规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对侦查手段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但在控制下交付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往往没有及时介入,也没有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和反馈机制,导致对控制下交付的合法性、必要性、适当性等无法进行有效监督,造成控制下交付所获取的证据的合法性、准确性存在一定隐患。

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实施的完善路径

细化控制下交付侦查启动程序。《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根据侦查犯罪需要”启动控制下交付,但是对“需要”的具体标准并没有明确规定,以及在何种情况下才能启用控制下交付的侦查措施也没有精准定义和划分。笔者认为,在毒品案件中需要查明犯罪集团的组织结构、案件达到情节严重、证据收集较难等情形下时经审批进行控制下交付。另外,在报送审批材料过程中应同时包括《呈请实施控制下交付报告书》,其中应包含参与控制下交付的侦查人员、具体启动以及终止时间、被控制下交付的毒品等具体信息以及被采取措施的人员等详细信息,进一步加强事前审查。

进一步完善司法制度。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毒品犯罪的惩处力度,目前最为紧迫的就是对《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控制下交付的程序和应用做进一步细化,根据控制下交付的实践情况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确保侦查、公诉、审判机关能准确把握控制下交付获得证据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同时,在毒品犯罪的取证过程中,侦查人员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力度。对控制下交付的监督,应当建立信息沟通和反馈机制,及早介入和审查控制下交付的合法性、必要性、适当性,除对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启动的审批主体进行内部制约之外,还可以通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启动侦查措施进行外部制约,以避免权力滥用以及特殊侦查措施随意启动的问题。对涉及毒品等需要启动控制下交付的犯罪案件,需要启动控制下交付措施的部门在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批准之后,同时将《呈请实施控制下交付报告书》提交同级检察机关备案,并在案件侦查终结之后移送审查起诉时向检察机关详细汇报采取的侦查行为,以保证控制下交付措施的合法实施,进一步保证后续收集的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是打击毒品犯罪的重要手段,能够有效打击毒品犯罪,深挖毒品犯罪链条,但前提是必须在遵循法治原则、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进行。

  (作者单位:大渡口区公安分局禁毒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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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在控制下交付的完善建议

□ 谈万香 高万里 李 欢

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是指为有效打击毒品犯罪,在侦查机关的严密监控下,让毒品在交易环节正常进行流转,以便于侦查机关在交易过程中发现并获取犯罪证据,是链条延伸打击更多上下游毒品犯罪的重要侦查手段。该手段在全球打击毒品犯罪中被广泛地认可和应用,但是在我国实践应用中存在着一些困境和问题,给侦查工作带来一定的风险和挑战。笔者拟针对当前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存在的困境问题,从启动程序不明确、司法制度不完善、缺乏有效监督等困境问题入手,浅谈自己的看法。

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发挥的重要作用

控制下交付作为一项特殊的侦查手段,在办理毒品案件时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是可以使侦查机关跟踪毒品的来源、流向和目的地,发现更多的涉案人员、场所和物品,有利于摧毁毒品犯罪的网络和组织;二是侦查机关在技术手段的辅助下,可以获取毒品交易的过程、方式和内容等直接证据,为案件的定性、量刑和审判提供有力的依据;三是侦查机关在不暴露特情、卧底身份的情况下,通过与毒贩进行接触、沟通和交易,为案件的侦破提供重要的线索和信息,同时保护他们的安全;四是侦查机关在掌握毒品的性质和数量的情况下,可以对其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防止其流入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同时,也可以避免对无辜者或案外人造成不必要的牵连或伤害。虽然控制下交付在打击毒品犯罪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法律问题和风险,需要严格规范和审慎运用。

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的实践困境

当前,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正广泛运用于打击毒品犯罪,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可能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导致证据的非法性和无效性,可能引发办案人员的滥用控制下交付和腐败等问题。

控制下交付的启动程序不明确。在侦办毒品案件过程中,由于涉及到保护涉案人员的安全和证据的真实性,常常采取控制下交付的方式,以此收集证据。我国关于控制下交付的法律规定较为零散,缺少启动程序的具体规定。《刑事诉讼法》对于启动控制下交付的条件,只是简单地规定为“根据侦查需要”,而没有对“侦查需要”这一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规定过于模糊,容易形成控制下交付的适用标准不清晰的现象,也不利于对公安机关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根据侦查需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实施控制下交付。”这一规定对于控制下交付的启动条件和审批程序作出了一定的规范。但是,该规定还不够完善,对于控制下交付适用的具体范围、对象以及实施的具体方式等都缺乏具体限定。

控制下交付获取证据的合法性问题。由于启动节点不明确,造成控制下交付所获取得证据被以非法证据排除的风险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对于执法人员在实施控制下交付过程中所收集到的证据,应当予以认定。但在实践操作中,有时购毒人员在到公安机关前就已经与贩毒人员取得了联系,并达成了交易意向,如果从字面意思理解,毒品交易联系过程须在公安机关控制下进行才属于控制下交付,那么前期联系所产生的证据是否合法有效就存在争议。现实中毒品交易瞬息万变,机会把握很重要,但是公安机关在执法办案系统进行受立案、控制下交付审核过程中都要耽误较多时间,根据案件进展需要,审批和实施客观上做到界限分明难度极高,极易造成错失战机,而且由此而获取的证据会被检法质疑,甚至被认定为非法证据被排除。

缺乏监督机关的有效监督。《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未对监督要求进行具体规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对侦查手段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但在控制下交付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往往没有及时介入,也没有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和反馈机制,导致对控制下交付的合法性、必要性、适当性等无法进行有效监督,造成控制下交付所获取的证据的合法性、准确性存在一定隐患。

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实施的完善路径

细化控制下交付侦查启动程序。《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根据侦查犯罪需要”启动控制下交付,但是对“需要”的具体标准并没有明确规定,以及在何种情况下才能启用控制下交付的侦查措施也没有精准定义和划分。笔者认为,在毒品案件中需要查明犯罪集团的组织结构、案件达到情节严重、证据收集较难等情形下时经审批进行控制下交付。另外,在报送审批材料过程中应同时包括《呈请实施控制下交付报告书》,其中应包含参与控制下交付的侦查人员、具体启动以及终止时间、被控制下交付的毒品等具体信息以及被采取措施的人员等详细信息,进一步加强事前审查。

进一步完善司法制度。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毒品犯罪的惩处力度,目前最为紧迫的就是对《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控制下交付的程序和应用做进一步细化,根据控制下交付的实践情况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确保侦查、公诉、审判机关能准确把握控制下交付获得证据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同时,在毒品犯罪的取证过程中,侦查人员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力度。对控制下交付的监督,应当建立信息沟通和反馈机制,及早介入和审查控制下交付的合法性、必要性、适当性,除对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启动的审批主体进行内部制约之外,还可以通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启动侦查措施进行外部制约,以避免权力滥用以及特殊侦查措施随意启动的问题。对涉及毒品等需要启动控制下交付的犯罪案件,需要启动控制下交付措施的部门在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批准之后,同时将《呈请实施控制下交付报告书》提交同级检察机关备案,并在案件侦查终结之后移送审查起诉时向检察机关详细汇报采取的侦查行为,以保证控制下交付措施的合法实施,进一步保证后续收集的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是打击毒品犯罪的重要手段,能够有效打击毒品犯罪,深挖毒品犯罪链条,但前提是必须在遵循法治原则、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进行。

  (作者单位:大渡口区公安分局禁毒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