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促进条例》5月起施行

时间: 2024-04-01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8997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 3月28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重庆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促进条例》(下称《条例》),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总结了长期以来我市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成功经验。《条例》规定,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协调机制,牵头推动、统筹协调、督导考核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开发建设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多跨协同数字化系统,推动矛盾纠纷“一件事”集成,“一站式”解决。明确我市县级以上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司法行政机关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等各方主体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职责;规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条例》完善我市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在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工作机制中的各项要求和举措;规定我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舆情反映机制,落实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强调重点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突出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执法监督文书等监督形式运用;规定区县以上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心理危机干预机制建设,明确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加强心理健康知识宣传、指导、咨询服务等。

《条例》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途径化解矛盾纠纷;鼓励当事人就矛盾纠纷自行协商达成和解;明确鼓励依法成立商事调解组织的主体范围和领域,强调建立健全涉外商事领域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细化参与国际商事仲裁活动和国际商事调解的各项举措;鼓励律师调解组织依法参与调解活动,支持公职律师依法参与行政调解工作,鼓励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受聘担任调解组织调解员;健全完善公证机构、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参与调解工作的制度机制,强调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过程中有关调解工作的各项要求;明确法院诉前调解工作机制,完善特邀调解制度,细化检察院检调对接工作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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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促进条例》5月起施行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 3月28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重庆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促进条例》(下称《条例》),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总结了长期以来我市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成功经验。《条例》规定,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协调机制,牵头推动、统筹协调、督导考核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开发建设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多跨协同数字化系统,推动矛盾纠纷“一件事”集成,“一站式”解决。明确我市县级以上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司法行政机关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等各方主体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职责;规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条例》完善我市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在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工作机制中的各项要求和举措;规定我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舆情反映机制,落实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强调重点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突出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执法监督文书等监督形式运用;规定区县以上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心理危机干预机制建设,明确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加强心理健康知识宣传、指导、咨询服务等。

《条例》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途径化解矛盾纠纷;鼓励当事人就矛盾纠纷自行协商达成和解;明确鼓励依法成立商事调解组织的主体范围和领域,强调建立健全涉外商事领域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细化参与国际商事仲裁活动和国际商事调解的各项举措;鼓励律师调解组织依法参与调解活动,支持公职律师依法参与行政调解工作,鼓励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受聘担任调解组织调解员;健全完善公证机构、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参与调解工作的制度机制,强调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过程中有关调解工作的各项要求;明确法院诉前调解工作机制,完善特邀调解制度,细化检察院检调对接工作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