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县法院一案例入选《重庆法院2023年度民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 2024-04-02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程迷静 阅读量:8458

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重庆法院2023年度民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秀山县法院《某农村承包经营户与某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入选重庆法院2023年度民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某农村承包经营户系某村集体的承包经营户。2011年,该村进行土地复垦,其中,部分复垦土地系该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承包地,部分复垦土地系该村组集体所有的土地。2012年11月、2014年5月,某村民委员会分别收到2011年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复垦资金2笔,共计300余万元。2013年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某村民委员会使用上述资金共计260余万元,剩余40余万元。该农村承包经营户认为,其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始至终不知道上述资金的收支情况,直至2022年在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中才知晓存在该笔资金,遂以某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在该村公告栏内公示2011年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复垦资金开支情况。

裁判结果

秀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农村承包经营户要求某村民委员会公示复垦费用开支情况,系依法行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知情权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应当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收入以及支出情况,接受村民的监督。该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遂判决某村民委员会在其公告栏中公示2011年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复垦资金开支情况。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村务公开制度是保障村民委员会民主管理和村民民主监督的重要方式,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复垦资金属于集体财产,其收支情况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公开。本案通过司法裁判的方式充分肯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集体财产开支情况享有知情权,强调村民“自治”需以“法治”为前提,促进乡村依法落实村务公开制度,发挥群众民主监督作用,助推完善乡村治理机制,有效预防基层“微腐败”,为乡村治理走善治之路提供了有力法律指引。

姚华顺 通讯员 肖莉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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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县法院一案例入选《重庆法院2023年度民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重庆法院2023年度民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秀山县法院《某农村承包经营户与某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入选重庆法院2023年度民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某农村承包经营户系某村集体的承包经营户。2011年,该村进行土地复垦,其中,部分复垦土地系该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承包地,部分复垦土地系该村组集体所有的土地。2012年11月、2014年5月,某村民委员会分别收到2011年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复垦资金2笔,共计300余万元。2013年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某村民委员会使用上述资金共计260余万元,剩余40余万元。该农村承包经营户认为,其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始至终不知道上述资金的收支情况,直至2022年在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中才知晓存在该笔资金,遂以某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在该村公告栏内公示2011年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复垦资金开支情况。

裁判结果

秀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农村承包经营户要求某村民委员会公示复垦费用开支情况,系依法行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知情权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应当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收入以及支出情况,接受村民的监督。该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遂判决某村民委员会在其公告栏中公示2011年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复垦资金开支情况。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村务公开制度是保障村民委员会民主管理和村民民主监督的重要方式,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复垦资金属于集体财产,其收支情况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公开。本案通过司法裁判的方式充分肯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集体财产开支情况享有知情权,强调村民“自治”需以“法治”为前提,促进乡村依法落实村务公开制度,发挥群众民主监督作用,助推完善乡村治理机制,有效预防基层“微腐败”,为乡村治理走善治之路提供了有力法律指引。

姚华顺 通讯员 肖莉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