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家庭暴力警情处置的困境与应对

时间: 2024-04-03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8642

□ 葛美娟 张玉妹

家暴是人性之恶、家庭之痛,也是社会之患、文明之殇。笔者拟从家庭暴力警情的特点、公安机关面临的困境两方面入手,探析公安机关在处置家庭暴力警情过程中的应对之策。

家庭暴力的定义与类型

家庭暴力的定义。《反家庭暴力法》将家庭暴力界定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也包括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值得注意的事,在目前还出现了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冷暴力。冷暴力是对对方表现得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程度,停止或者敷衍性生活,是隐性家庭暴力中较常见和隐蔽的做法。

家庭暴力的类型。家庭暴力按表现形式可以分为身体暴力、情感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四种。其中身体暴力,又称躯体暴力,是指某个家庭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蓄意使用体力或使用工具,伤害或残害对方身体的行为,包括推搡、抓夺、击打、捆绑、脚踢、鞭打等。情感暴力,又称心理暴力,是指某个家庭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的诋毁、嘲弄、威胁、恐吓、歧视、排斥、忽视和其他非身体形式的敌意对待。性暴力是指某个家庭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强行施加的性行为,性行为企图或者其他直接针对受害人特征的强迫行为,行为人与受害人可能是伴侣关系,也可能是其他家庭关系。经济控制是指施害者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家庭暴力按受害者类型可以分为亲密伴侣暴力、儿童暴力、老年人暴力。其中亲密伴侣暴力是指发生在结婚伴侣之间针对另一方进行的躯体、精神或性侵犯行为;家庭暴力中针对儿童的暴力行为是指在家庭生活中对18岁以下人群实施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家庭暴力中针对老年人的暴力是指针对老年人实施的一次或多次不恰当的、并给老年人带来身体或者精神伤害的行为。

家庭暴力警情的特点以及处置面临的困境

家庭暴力警情的特点。发生家庭暴力的当事人之间多以血缘关系或者婚姻关系为纽带而彼此联系在一起,且多发生于共同生活起居的私密性场所内。因此家庭暴力具有对象的亲密性、空间的私密性和行为的隐蔽性等特点。

家庭暴力警情处置过程中面临的困境。1.调查取证难度大,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长期处于身体或精神上的压迫之下,除了伤情鉴定以外,很难提供更充足的证据;而举报者或目击者提供的证据往往又较为间接,证明力较弱;而民警出警时家庭暴力行为往往已经结束,由于该类警情存在对象的亲密性、空间的私密性、行为的隐蔽性特点,导致民警很难取到直接有效的证据。2.执法力度不强硬,有效联动被忽视。受“清官难断家务事”以及“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的传统理念影响,民警常用治安调解、家暴告诫来作为干预手段,对施暴者的威慑效果不够。同时,当事人往往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求助,忽视了妇女联合会、街道、民政部门等处置家暴案件的职能部门。

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警情的应对措施

加强家庭矛盾排查化解,预防减少家暴行为。基层派出所要加强与妇联、街道办事处等职能部门的协调联动,积极梳理掌握社区有可能存在家暴现象的家庭,要经常入户了解情况,做好矛盾预防和化解工作,将家庭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萌芽状态。在回访中要不断加强对施暴者的道德和法治教育,进行受害人安全评估,一旦发现受害人仍处于家庭暴力之中或面临家庭暴力危险,对施暴者要进行强制教育。同时,协助有关单位为受害者提供更多的司法救济,对屡教不改的施暴者,建议受害人提请法院对其宣告禁止性规定,责令其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并及时将情况反馈给妇联等职能部门,让专业人员介入进行动态监管。另外,还要告知受害人可以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法律保护。

加强接处警及调查取证工作,全面搜集证据。面对家庭暴力警情,公安机关要做好以下几点:一是扣紧受理环节。凡接到家庭暴力类警情,民警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及时制止施暴者,保护受害人,做好处警工作记录,严格按照110勤务执法规范要求操作。二是扣紧出警环节。民警出警过程中应当使用规范语言,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做好现场录音录像,并明确表明立场,口头警告施暴方,告知其法律后果,着力打破暴力循环。对受害人伤情严重的,应立即协助送医治疗并做好伤情鉴定。三是扣紧办案环节。加强证据收集固定工作,全面搜集固定家庭暴力现场证据,严防因调解不成导致处罚无据的被动局面。同时,认真做好处警工作记录、证据的归档工作,并报法制部门审查备案,为家暴案件受害人将来的民事诉讼活动提供证据支持。

加大对家庭暴力案件打击力度,强化有效联动。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协同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准确区分一般性家庭纠纷和家庭暴力案件的界限,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及时作出处理。法制部门在日常案件审核中发现家庭暴力类案件,要认真审核,强化指导,对因矛盾纠纷引发的情节轻微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遵循既要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家庭团结,坚持调解的原则,对施暴者予以批评教育并下发《家庭暴力告诫书》,告知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后果,防范和制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对触犯《刑法》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家暴行为,要严格依法及时处理。特别是对屡教不改的施暴者要严厉打击惩戒,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切不可把严重的家暴行为当作“家庭矛盾”,大事化小、等闲视之,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维护受害者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应该不断思考并探索反家暴工作方式方法,深入排查矛盾隐患,扎实推进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坚决打击家庭暴力行为,从源头上遏制因家暴升级导致的恶性案事件发生。

(作者单位: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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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家庭暴力警情处置的困境与应对

□ 葛美娟 张玉妹

家暴是人性之恶、家庭之痛,也是社会之患、文明之殇。笔者拟从家庭暴力警情的特点、公安机关面临的困境两方面入手,探析公安机关在处置家庭暴力警情过程中的应对之策。

家庭暴力的定义与类型

家庭暴力的定义。《反家庭暴力法》将家庭暴力界定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也包括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值得注意的事,在目前还出现了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冷暴力。冷暴力是对对方表现得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程度,停止或者敷衍性生活,是隐性家庭暴力中较常见和隐蔽的做法。

家庭暴力的类型。家庭暴力按表现形式可以分为身体暴力、情感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四种。其中身体暴力,又称躯体暴力,是指某个家庭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蓄意使用体力或使用工具,伤害或残害对方身体的行为,包括推搡、抓夺、击打、捆绑、脚踢、鞭打等。情感暴力,又称心理暴力,是指某个家庭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的诋毁、嘲弄、威胁、恐吓、歧视、排斥、忽视和其他非身体形式的敌意对待。性暴力是指某个家庭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强行施加的性行为,性行为企图或者其他直接针对受害人特征的强迫行为,行为人与受害人可能是伴侣关系,也可能是其他家庭关系。经济控制是指施害者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家庭暴力按受害者类型可以分为亲密伴侣暴力、儿童暴力、老年人暴力。其中亲密伴侣暴力是指发生在结婚伴侣之间针对另一方进行的躯体、精神或性侵犯行为;家庭暴力中针对儿童的暴力行为是指在家庭生活中对18岁以下人群实施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家庭暴力中针对老年人的暴力是指针对老年人实施的一次或多次不恰当的、并给老年人带来身体或者精神伤害的行为。

家庭暴力警情的特点以及处置面临的困境

家庭暴力警情的特点。发生家庭暴力的当事人之间多以血缘关系或者婚姻关系为纽带而彼此联系在一起,且多发生于共同生活起居的私密性场所内。因此家庭暴力具有对象的亲密性、空间的私密性和行为的隐蔽性等特点。

家庭暴力警情处置过程中面临的困境。1.调查取证难度大,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长期处于身体或精神上的压迫之下,除了伤情鉴定以外,很难提供更充足的证据;而举报者或目击者提供的证据往往又较为间接,证明力较弱;而民警出警时家庭暴力行为往往已经结束,由于该类警情存在对象的亲密性、空间的私密性、行为的隐蔽性特点,导致民警很难取到直接有效的证据。2.执法力度不强硬,有效联动被忽视。受“清官难断家务事”以及“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的传统理念影响,民警常用治安调解、家暴告诫来作为干预手段,对施暴者的威慑效果不够。同时,当事人往往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求助,忽视了妇女联合会、街道、民政部门等处置家暴案件的职能部门。

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警情的应对措施

加强家庭矛盾排查化解,预防减少家暴行为。基层派出所要加强与妇联、街道办事处等职能部门的协调联动,积极梳理掌握社区有可能存在家暴现象的家庭,要经常入户了解情况,做好矛盾预防和化解工作,将家庭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萌芽状态。在回访中要不断加强对施暴者的道德和法治教育,进行受害人安全评估,一旦发现受害人仍处于家庭暴力之中或面临家庭暴力危险,对施暴者要进行强制教育。同时,协助有关单位为受害者提供更多的司法救济,对屡教不改的施暴者,建议受害人提请法院对其宣告禁止性规定,责令其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并及时将情况反馈给妇联等职能部门,让专业人员介入进行动态监管。另外,还要告知受害人可以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法律保护。

加强接处警及调查取证工作,全面搜集证据。面对家庭暴力警情,公安机关要做好以下几点:一是扣紧受理环节。凡接到家庭暴力类警情,民警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及时制止施暴者,保护受害人,做好处警工作记录,严格按照110勤务执法规范要求操作。二是扣紧出警环节。民警出警过程中应当使用规范语言,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做好现场录音录像,并明确表明立场,口头警告施暴方,告知其法律后果,着力打破暴力循环。对受害人伤情严重的,应立即协助送医治疗并做好伤情鉴定。三是扣紧办案环节。加强证据收集固定工作,全面搜集固定家庭暴力现场证据,严防因调解不成导致处罚无据的被动局面。同时,认真做好处警工作记录、证据的归档工作,并报法制部门审查备案,为家暴案件受害人将来的民事诉讼活动提供证据支持。

加大对家庭暴力案件打击力度,强化有效联动。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协同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准确区分一般性家庭纠纷和家庭暴力案件的界限,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及时作出处理。法制部门在日常案件审核中发现家庭暴力类案件,要认真审核,强化指导,对因矛盾纠纷引发的情节轻微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遵循既要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家庭团结,坚持调解的原则,对施暴者予以批评教育并下发《家庭暴力告诫书》,告知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后果,防范和制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对触犯《刑法》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家暴行为,要严格依法及时处理。特别是对屡教不改的施暴者要严厉打击惩戒,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切不可把严重的家暴行为当作“家庭矛盾”,大事化小、等闲视之,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维护受害者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应该不断思考并探索反家暴工作方式方法,深入排查矛盾隐患,扎实推进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坚决打击家庭暴力行为,从源头上遏制因家暴升级导致的恶性案事件发生。

(作者单位: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