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内两次酒驾 不知悔改“吃牢饭”

时间: 2024-05-08 来源: 重庆长安网 编辑: 谢 琳 阅读量:8429

本网讯(通讯员 郑丽梅)近日,刘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被渝北交巡警查获,受到合并罚款1700元、吊销驾驶证及行政拘留1日的处罚。

5月1日15时许,渝北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龙兴大队民警在洛碛镇花园路开展路检路查,查获一名摩托车驾驶员涉嫌酒驾,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72mg/100ml,已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民警在核查该驾驶员的身份信息时,发现他4月24日才因酒驾在同一地点被查获,这次属于再次酒驾。

民警对刘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刘某处以罚款1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及行政拘留1日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刘某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700元的处罚。

交巡警提醒:小酌怡情无可厚非,但是酒后驾车万万不可。酒驾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并且事故后保险也拒赔,将会给自己和他人带去伤害,请广大驾驶人朋友一定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安全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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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内两次酒驾 不知悔改“吃牢饭”

本网讯(通讯员 郑丽梅)近日,刘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被渝北交巡警查获,受到合并罚款1700元、吊销驾驶证及行政拘留1日的处罚。

5月1日15时许,渝北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龙兴大队民警在洛碛镇花园路开展路检路查,查获一名摩托车驾驶员涉嫌酒驾,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72mg/100ml,已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民警在核查该驾驶员的身份信息时,发现他4月24日才因酒驾在同一地点被查获,这次属于再次酒驾。

民警对刘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刘某处以罚款1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及行政拘留1日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刘某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700元的处罚。

交巡警提醒:小酌怡情无可厚非,但是酒后驾车万万不可。酒驾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并且事故后保险也拒赔,将会给自己和他人带去伤害,请广大驾驶人朋友一定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安全文明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