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借资未收回 股东诉求知情权获支持

时间: 2024-05-13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8392

合资公司出借7500万元,严重逾期且尚有2600万元未收回。作为持股35%的小股东,向公司发函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未得到回复。近日,市五中法院民二庭依法审结了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看作为合资公司中小股东的民营企业权益如何保护。

据介绍,A公司与B公司作为发起人,于2014年4月25日共同设立C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A公司出资3500万元并持有35%的股权,B公司出资6500万元并持有65%的股权。C公司章程记载股东享有的权利包括: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2019年2月27日、2019年4月9日、2019年7月29日,C公司分别对外发放三笔委托贷款60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前述款项系通过某小贷公司向C公司间接持股的D公司出借。A公司以上述7500万元委托贷款于2021年2月26日到期,现已严重逾期且尚有2600万元未归还,严重危及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向C公司发函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C公司未予回复,A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请求查询2017年10月31日起至一审庭审结束之日,C公司向D公司借款7500万元事宜,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以供A公司查阅、复制,并提供该借款出借、收回的所有财务凭证以供A公司查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作为C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股东知情权,有权查阅、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股东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的,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C公司并未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对A公司的发函予以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A公司作为C公司的股东,有权请求查阅或复制作为特定文件材料的财务凭证。因此,A公司起诉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的程序合法,其提出的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C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市五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举措。混合所有制企业大股东应当积极回应中小股东的合理诉求,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知情权,确保公司治理协调运转和股东权益不受侵害。本案对规范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保障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具有示范性意义。

  记者 张柳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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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借资未收回 股东诉求知情权获支持

合资公司出借7500万元,严重逾期且尚有2600万元未收回。作为持股35%的小股东,向公司发函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未得到回复。近日,市五中法院民二庭依法审结了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看作为合资公司中小股东的民营企业权益如何保护。

据介绍,A公司与B公司作为发起人,于2014年4月25日共同设立C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A公司出资3500万元并持有35%的股权,B公司出资6500万元并持有65%的股权。C公司章程记载股东享有的权利包括: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2019年2月27日、2019年4月9日、2019年7月29日,C公司分别对外发放三笔委托贷款60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前述款项系通过某小贷公司向C公司间接持股的D公司出借。A公司以上述7500万元委托贷款于2021年2月26日到期,现已严重逾期且尚有2600万元未归还,严重危及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向C公司发函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C公司未予回复,A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请求查询2017年10月31日起至一审庭审结束之日,C公司向D公司借款7500万元事宜,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以供A公司查阅、复制,并提供该借款出借、收回的所有财务凭证以供A公司查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作为C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股东知情权,有权查阅、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股东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的,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C公司并未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对A公司的发函予以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A公司作为C公司的股东,有权请求查阅或复制作为特定文件材料的财务凭证。因此,A公司起诉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的程序合法,其提出的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C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市五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举措。混合所有制企业大股东应当积极回应中小股东的合理诉求,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知情权,确保公司治理协调运转和股东权益不受侵害。本案对规范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保障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具有示范性意义。

  记者 张柳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