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自愿放养鱼苗赎罪!”

时间: 2017-07-19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8843

重庆长安网讯 (记者 朱颂扬 饶 果) 近日,渝北区法院联合区检察院、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护渔队、北碚水上派出所,在统景镇御临河边开展了“增殖放流”活动。9名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缓刑人员在渔政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将近万尾鱼苗放生河流。

据了解,缓刑人员辜某、张某等9人,曾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捕鱼工具或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过法制教育,9名缓刑人员认识到犯罪行为对水生环境的危害,并真诚认罪悔罪,为弥补罪过,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请求修复遭受破坏的水生环境,减少犯罪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失。

“我们认识到错误了,自愿放鱼赎罪。”当日上午9时,9名缓刑人员人来到统景镇御临河边,在渔政相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将近万尾鱼苗放入河中,用于修复河中水生物资源。随后,渝北法院法官来到统景政府广场,现场开庭审理了另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经查,4月3日,被告人杨某和王某各自携带一套电瓶、升压器、鱼舀等工具,与被告人詹某等人一同来到统景镇黄印村御临河边,被告人杨某、王某使用携带的电瓶及升压器等工具实施捕捞,詹某跟在二人后面装鱼。捕捞结束后,三人准备离开时被发现。

5月5日,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渝北区检察院6月17日起诉至渝北法院。

被告人杨某、詹某、王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詹某、王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拘役4个月,缓刑5个月;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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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自愿放养鱼苗赎罪!”

重庆长安网讯 (记者 朱颂扬 饶 果) 近日,渝北区法院联合区检察院、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护渔队、北碚水上派出所,在统景镇御临河边开展了“增殖放流”活动。9名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缓刑人员在渔政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将近万尾鱼苗放生河流。

据了解,缓刑人员辜某、张某等9人,曾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捕鱼工具或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过法制教育,9名缓刑人员认识到犯罪行为对水生环境的危害,并真诚认罪悔罪,为弥补罪过,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请求修复遭受破坏的水生环境,减少犯罪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失。

“我们认识到错误了,自愿放鱼赎罪。”当日上午9时,9名缓刑人员人来到统景镇御临河边,在渔政相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将近万尾鱼苗放入河中,用于修复河中水生物资源。随后,渝北法院法官来到统景政府广场,现场开庭审理了另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经查,4月3日,被告人杨某和王某各自携带一套电瓶、升压器、鱼舀等工具,与被告人詹某等人一同来到统景镇黄印村御临河边,被告人杨某、王某使用携带的电瓶及升压器等工具实施捕捞,詹某跟在二人后面装鱼。捕捞结束后,三人准备离开时被发现。

5月5日,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渝北区检察院6月17日起诉至渝北法院。

被告人杨某、詹某、王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詹某、王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拘役4个月,缓刑5个月;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