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县:将复婚登记申请为补发结婚证 女子后悔莫及咽苦果

时间: 2017-08-07 来源: 彭水县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8956

重庆长安网讯(通讯员 冉启驰) 陈某与李某原在彭水某乡镇登记结婚,2007年俩人在外打工期间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此后未再复婚,也未另组家庭,但仍一起共同生活,子女共同抚养,老人共同照顾,财产收入共同享有。2017年春节期间,二人意欲复婚,但因法院的离婚调解书丢失,又不愿去办理离婚案件的外省法院开具相关法律文书,双方为图简便,合意隐瞒已经离婚的事实,从其户籍地基层组织取得二人原系夫妻、因结婚证丢失需补发为由的证明,在声明“至今维持婚姻状况,现因婚姻登记证遗失,申请补领”后,民政部门因婚姻登记档案不健全,故未发现二人是否为夫妻关系的事实,遂为二人补发了结婚证。此后二人虽有联络,但分居两地。

男方在外期间,另结新欢,且新女友已经怀孕。在女方强烈要求登记结婚下,陈某无奈,只得返回原籍请求民政部门撤销为其补发的结婚登记证。民政部门以其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为由,拒绝为其办理,男方遂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民政部门为其办理的补发结婚证的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与李某的离婚事实已经司法确认并生效,二人在没有复婚登记的情况下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故不符合补发结婚证的情形,民政部门为其补发结婚证的行为应当撤销。诉讼中,作为女方的李某情绪十分激动,国家机关刚刚补发的结婚证怎么就不合法而要被撤销了?!但法律无情,自己酿下的苦果还得自己咽。

法官提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复婚登记与补发结婚证是性质完全不同的行政行为。复婚登记,是曾经存在婚姻关系的男女离婚后,自愿再行登记结婚的行为,复婚登记按结婚登记程序办理。补发结婚证,则是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因结婚证的遗失、毁损、灭失等原因,而由婚姻登记机关为其补发结婚登记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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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县:将复婚登记申请为补发结婚证 女子后悔莫及咽苦果

重庆长安网讯(通讯员 冉启驰) 陈某与李某原在彭水某乡镇登记结婚,2007年俩人在外打工期间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此后未再复婚,也未另组家庭,但仍一起共同生活,子女共同抚养,老人共同照顾,财产收入共同享有。2017年春节期间,二人意欲复婚,但因法院的离婚调解书丢失,又不愿去办理离婚案件的外省法院开具相关法律文书,双方为图简便,合意隐瞒已经离婚的事实,从其户籍地基层组织取得二人原系夫妻、因结婚证丢失需补发为由的证明,在声明“至今维持婚姻状况,现因婚姻登记证遗失,申请补领”后,民政部门因婚姻登记档案不健全,故未发现二人是否为夫妻关系的事实,遂为二人补发了结婚证。此后二人虽有联络,但分居两地。

男方在外期间,另结新欢,且新女友已经怀孕。在女方强烈要求登记结婚下,陈某无奈,只得返回原籍请求民政部门撤销为其补发的结婚登记证。民政部门以其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为由,拒绝为其办理,男方遂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民政部门为其办理的补发结婚证的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与李某的离婚事实已经司法确认并生效,二人在没有复婚登记的情况下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故不符合补发结婚证的情形,民政部门为其补发结婚证的行为应当撤销。诉讼中,作为女方的李某情绪十分激动,国家机关刚刚补发的结婚证怎么就不合法而要被撤销了?!但法律无情,自己酿下的苦果还得自己咽。

法官提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复婚登记与补发结婚证是性质完全不同的行政行为。复婚登记,是曾经存在婚姻关系的男女离婚后,自愿再行登记结婚的行为,复婚登记按结婚登记程序办理。补发结婚证,则是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因结婚证的遗失、毁损、灭失等原因,而由婚姻登记机关为其补发结婚登记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