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明年施行

时间: 2017-10-09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8708

重庆长安网讯 (记者 王海成) 9月29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同时鼓励社会参与,该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当天,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山对大家关心的问题作了解读。

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体系

张山表示,条例确立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协调机制”,并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进一步强化,赋予其主体责任,规定要“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处置、信息传递、灾情报告和协助灾情调查等工作”。

条例还充实了气象主管机构在气象灾害防御中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相关工作的组织管理,对涉及的其他相关部门职责做出了补充和完善。

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条例增加了“社会参与”一章,引导、鼓励社会多元主体广泛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明确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避灾避险能力,在气象灾害发生后积极开展自救互救,同时政府及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公众参与方式,细化了对行业组织的要求,鼓励开展媒体宣传和建立气象灾害有关的保险制度,提升气象灾害风险抵御水平。

传播虚假信息将面临处罚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是具有警示作用的气象信息,条例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及时准确制作、发布和传播三个方面,均予以了规范。

条例规定,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未按要求播发或者刊登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或传播虚假和其他误导公众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未及时向社会公众传播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以及未按照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的等行为,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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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明年施行

重庆长安网讯 (记者 王海成) 9月29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同时鼓励社会参与,该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当天,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山对大家关心的问题作了解读。

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体系

张山表示,条例确立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协调机制”,并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进一步强化,赋予其主体责任,规定要“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处置、信息传递、灾情报告和协助灾情调查等工作”。

条例还充实了气象主管机构在气象灾害防御中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相关工作的组织管理,对涉及的其他相关部门职责做出了补充和完善。

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条例增加了“社会参与”一章,引导、鼓励社会多元主体广泛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明确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避灾避险能力,在气象灾害发生后积极开展自救互救,同时政府及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公众参与方式,细化了对行业组织的要求,鼓励开展媒体宣传和建立气象灾害有关的保险制度,提升气象灾害风险抵御水平。

传播虚假信息将面临处罚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是具有警示作用的气象信息,条例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及时准确制作、发布和传播三个方面,均予以了规范。

条例规定,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未按要求播发或者刊登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或传播虚假和其他误导公众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未及时向社会公众传播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以及未按照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的等行为,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