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时间: 2017-11-24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9443

本网讯(记者 朱颂扬) 为提升诉讼效率,近日,市检察院、市高法院、市公安局、市国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也是《细则》区别于以往刑事诉讼程序的新规定。

认罪认罚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细则》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具结书。

《细则》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知情权、辩护权、程序选择权、最后陈述权等基本诉讼权利,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

《细则》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定期派驻值班律师或者及时安排值班律师为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值班律师应当向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告知诉讼权利、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现场见证签署具结书,引导确有需要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

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咋处理?

《细则》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作不起诉决定;对拟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在受理后十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对拟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值得注意的是,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案件,可以依法适当延长办案期限。

认罪认罚从宽幅度有多大?

此外,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幅度,《细则》也明确规定,被告人认罪的,按照有关自首、坦白、当庭认罪的相关量刑指导意见确定从宽处罚的幅度。被告人认罚的,在审查起诉阶段,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下(含三年)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法定刑在三年以上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在审判阶段,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就愿意认罪认罚的,对其从宽处罚幅度应高于在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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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本网讯(记者 朱颂扬) 为提升诉讼效率,近日,市检察院、市高法院、市公安局、市国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也是《细则》区别于以往刑事诉讼程序的新规定。

认罪认罚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细则》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具结书。

《细则》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知情权、辩护权、程序选择权、最后陈述权等基本诉讼权利,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

《细则》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定期派驻值班律师或者及时安排值班律师为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值班律师应当向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告知诉讼权利、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现场见证签署具结书,引导确有需要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

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咋处理?

《细则》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作不起诉决定;对拟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在受理后十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对拟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值得注意的是,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案件,可以依法适当延长办案期限。

认罪认罚从宽幅度有多大?

此外,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幅度,《细则》也明确规定,被告人认罪的,按照有关自首、坦白、当庭认罪的相关量刑指导意见确定从宽处罚的幅度。被告人认罚的,在审查起诉阶段,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下(含三年)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法定刑在三年以上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在审判阶段,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就愿意认罪认罚的,对其从宽处罚幅度应高于在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