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的物品有所更改

时间: 2018-01-03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9108

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的物品有所更改

大家赶快了解一下以免误车

轨道民警对进站乘客进行安检

本网讯 乘坐轨道交通的市民注意啦,禁止限制携带进站的物品目录有了新变化,请注意查看,以免过不了安检延误乘车。昨日,记者从市轨道公安分局了解到,从2018年1月1日起,已施行7年多的《重庆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物品目录》废止,取而代之的是《重庆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更加详细

怕晒黑、爱漂亮的女孩需要注意,新《目录》规定:摩丝、发胶、染发剂、冷烫精、指甲油、光亮剂、衣领净、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单品不得超过700毫升,累计携带不得超过1000毫升或1公斤;香水,单品不得超过500毫升,累计携带不得超过1000毫升或1公斤。喜欢喝两口的同志们仔细瞅瞅,白酒累计不得超过2000毫升或2公斤,且包装完好。吸烟的朋友注意,充有可燃气体或燃料油的打火机不得超过5支。

市轨道公安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原有的《重庆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物品目录》于2010年7月9日起施行,本次将《目录》名称修改为《重庆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增加了“限制”二字,相应的内容也改为“禁止携带物品”和“限制携带物品”两个部分。此次修改是根据7年多来的施行情况,在征求意见后综合修改的,更加的人性化,同时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4处修改

新《目录》与旧《目录》相比,有4处地方进行了修改:

内容改为“禁止携带物品”和“限制携带物品”两部分。

原第一条“枪支、械具类”修改为“枪支、弹药类”,并对该类的具体内容作相应调整。

原第三条“管制刀具”修改为“管制刀具及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其他器具类”,并对该类的具体内容作相应调整。

原第三条中“管制刀具:陶瓷类刀具、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刀等”修改为“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陶瓷类刀具”。

7处新增

新《目录》在旧《目录》的基础上增加了7处内容:

原第一条“枪支、弹药类”中增加“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原第二条“爆炸物品类”中增加“射钉弹、发令弹等含火药的制品”和“上述物品的仿制品”。原第四条列举的易燃、助燃、可燃毒性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种类后增加“及其专用容器”。

第九条增加兜底规定“其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列车运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等”。

增加限制携带物品目录:增加白酒、包装上带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标志或提示信息的生活物品及充有可燃气体或燃料油的打火机,并规定单品和累计携带的最大数量。

增加违法后果提示:对非法携带《目录》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禁物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携带《目录》中涉及的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禁物品的,乘客可自弃该物品后进站乘车或者改乘其他交通工具;乘客拒不接受的,工作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乘客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工作人员应当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增加了《目录》的有效期起止时间。

记者 谭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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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的物品有所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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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赶快了解一下以免误车

轨道民警对进站乘客进行安检

本网讯 乘坐轨道交通的市民注意啦,禁止限制携带进站的物品目录有了新变化,请注意查看,以免过不了安检延误乘车。昨日,记者从市轨道公安分局了解到,从2018年1月1日起,已施行7年多的《重庆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物品目录》废止,取而代之的是《重庆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更加详细

怕晒黑、爱漂亮的女孩需要注意,新《目录》规定:摩丝、发胶、染发剂、冷烫精、指甲油、光亮剂、衣领净、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单品不得超过700毫升,累计携带不得超过1000毫升或1公斤;香水,单品不得超过500毫升,累计携带不得超过1000毫升或1公斤。喜欢喝两口的同志们仔细瞅瞅,白酒累计不得超过2000毫升或2公斤,且包装完好。吸烟的朋友注意,充有可燃气体或燃料油的打火机不得超过5支。

市轨道公安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原有的《重庆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物品目录》于2010年7月9日起施行,本次将《目录》名称修改为《重庆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增加了“限制”二字,相应的内容也改为“禁止携带物品”和“限制携带物品”两个部分。此次修改是根据7年多来的施行情况,在征求意见后综合修改的,更加的人性化,同时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4处修改

新《目录》与旧《目录》相比,有4处地方进行了修改:

内容改为“禁止携带物品”和“限制携带物品”两部分。

原第一条“枪支、械具类”修改为“枪支、弹药类”,并对该类的具体内容作相应调整。

原第三条“管制刀具”修改为“管制刀具及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其他器具类”,并对该类的具体内容作相应调整。

原第三条中“管制刀具:陶瓷类刀具、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刀等”修改为“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陶瓷类刀具”。

7处新增

新《目录》在旧《目录》的基础上增加了7处内容:

原第一条“枪支、弹药类”中增加“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原第二条“爆炸物品类”中增加“射钉弹、发令弹等含火药的制品”和“上述物品的仿制品”。原第四条列举的易燃、助燃、可燃毒性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种类后增加“及其专用容器”。

第九条增加兜底规定“其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列车运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等”。

增加限制携带物品目录:增加白酒、包装上带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标志或提示信息的生活物品及充有可燃气体或燃料油的打火机,并规定单品和累计携带的最大数量。

增加违法后果提示:对非法携带《目录》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禁物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携带《目录》中涉及的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禁物品的,乘客可自弃该物品后进站乘车或者改乘其他交通工具;乘客拒不接受的,工作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乘客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工作人员应当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增加了《目录》的有效期起止时间。

记者 谭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