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进重庆市委:完善我市法律援助质量评价体系

时间: 2018-01-29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8804

近年来,我市在不断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上狠下功夫,通过畅通法律援助服务渠道,加强案件跟踪督办,切实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援助服务。

民进重庆市委表示,但由于法律援助质量评价体系还有一些问题,影响法律援助质量的提升和受援群众的获得感,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评价重“程序”轻“实体”。目前,我市共有40个“法律援助中心”,按照行政区划统管辖区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并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质量监管。但法律援助中心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检查多停留于对案卷的书面审查,主要侧重于是否会见受援人并制作谈话笔录、是否撰写代理词、是否开展了庭前准备等程序性工作,对于受援群众的合法诉求是否真正得到保护和实现,往往没有评价监管到位。法律援助中心人员紧缺是导致这一现状的主要原因。以我市某区为例,2016年全年共受理法律援助案件1700余件,而法律援助中心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为3人,平均每人需负责近600件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审查、分配、档案整理和质量检查等工作,同时要开展日常的接待群众来访和释法说理等工作,工作人员疲于应付,很难进一步开展质量监管。

评价主体单一。《重庆市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试行)》要求通过“庭审考评、会见情况检查、回访受援人、征求办案机关意见”等方式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进行监管,但上述制度仍处于“积极探索、不断完善”阶段,实践中,法律援助中心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质量监管时对案件承办单位(如检察机关、法院)的意见和对受援人意见的听取率都比较低,评价主体较为单一。

缺乏刚性约束。目前我国关于法律援助的最高规范性文件为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该文件仅规定了办理法律援助的律师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司法行政部门应给与相应的行政处罚。《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对援助人员的处罚事由,也主要局限于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法律援助、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收受财物、擅自转委派、泄露国家秘密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对办理案件是否尽责、是否帮助当事人获得了合法利益等,均没有体现,对于办案质量缺乏刚性的约束。

法律援助的质量不仅直接关系到受援人的合法利益是否得到切实保障,也关系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尽快构建更为科学的质量评价体系有助于法律援助工作的长远科学健康发展。

为此,民进重庆市委建议:

完善案件质量评价标准。建议由市司法局牵头,探索建立一套规范化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价标准,将代理程序是否规范、实体权益是否得到保障、受援人是否满意、办案单位或其他诉讼参与者的评价作为有机的统一体,作为案件质量评判的综合标准。

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价。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第三方中立机构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价工作,提升评价的中立性、专业性。

构建一支包括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律师协会成员、基层法律服务协会成员、公检法工作人员在内的高素质的监管评价队伍。尝试开展从业人员之间的交叉检查。鼓励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积极投入到法律援助工作中去,以获取真实的司法实践经验。

加强质量评价的约束刚性。将评价结果与法律从业人员的从业信用等级、年度考核、年度资格审查备案等挂钩。完善法律援助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对因为从事法律援助不负责任、案件出现明显质量问题、导致受援人合法权益受损等情况的,应当适时将其清退出法律援助队伍。

结合行业处罚、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手段,进一步净化法律援助队伍,提升法律援助质量。

记者 谭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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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重庆市委:完善我市法律援助质量评价体系

近年来,我市在不断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上狠下功夫,通过畅通法律援助服务渠道,加强案件跟踪督办,切实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援助服务。

民进重庆市委表示,但由于法律援助质量评价体系还有一些问题,影响法律援助质量的提升和受援群众的获得感,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评价重“程序”轻“实体”。目前,我市共有40个“法律援助中心”,按照行政区划统管辖区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并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质量监管。但法律援助中心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检查多停留于对案卷的书面审查,主要侧重于是否会见受援人并制作谈话笔录、是否撰写代理词、是否开展了庭前准备等程序性工作,对于受援群众的合法诉求是否真正得到保护和实现,往往没有评价监管到位。法律援助中心人员紧缺是导致这一现状的主要原因。以我市某区为例,2016年全年共受理法律援助案件1700余件,而法律援助中心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为3人,平均每人需负责近600件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审查、分配、档案整理和质量检查等工作,同时要开展日常的接待群众来访和释法说理等工作,工作人员疲于应付,很难进一步开展质量监管。

评价主体单一。《重庆市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试行)》要求通过“庭审考评、会见情况检查、回访受援人、征求办案机关意见”等方式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进行监管,但上述制度仍处于“积极探索、不断完善”阶段,实践中,法律援助中心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质量监管时对案件承办单位(如检察机关、法院)的意见和对受援人意见的听取率都比较低,评价主体较为单一。

缺乏刚性约束。目前我国关于法律援助的最高规范性文件为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该文件仅规定了办理法律援助的律师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司法行政部门应给与相应的行政处罚。《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对援助人员的处罚事由,也主要局限于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法律援助、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收受财物、擅自转委派、泄露国家秘密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对办理案件是否尽责、是否帮助当事人获得了合法利益等,均没有体现,对于办案质量缺乏刚性的约束。

法律援助的质量不仅直接关系到受援人的合法利益是否得到切实保障,也关系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尽快构建更为科学的质量评价体系有助于法律援助工作的长远科学健康发展。

为此,民进重庆市委建议:

完善案件质量评价标准。建议由市司法局牵头,探索建立一套规范化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价标准,将代理程序是否规范、实体权益是否得到保障、受援人是否满意、办案单位或其他诉讼参与者的评价作为有机的统一体,作为案件质量评判的综合标准。

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价。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第三方中立机构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价工作,提升评价的中立性、专业性。

构建一支包括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律师协会成员、基层法律服务协会成员、公检法工作人员在内的高素质的监管评价队伍。尝试开展从业人员之间的交叉检查。鼓励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积极投入到法律援助工作中去,以获取真实的司法实践经验。

加强质量评价的约束刚性。将评价结果与法律从业人员的从业信用等级、年度考核、年度资格审查备案等挂钩。完善法律援助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对因为从事法律援助不负责任、案件出现明显质量问题、导致受援人合法权益受损等情况的,应当适时将其清退出法律援助队伍。

结合行业处罚、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手段,进一步净化法律援助队伍,提升法律援助质量。

记者 谭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