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非小事 勿存侥幸心

时间: 2018-03-14 来源: 彭水县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8775

重庆长安网讯(通讯员 王晓波)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的基本常识,但仍有人心存侥幸,一次酒驾被查后再次酒驾被查。近日,彭水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晏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6年12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晏某某在彭水县靛水街道桂花村家中与朋友吃饭喝酒。同日17时许,晏某某持E证驾驶渝HGXXXX号车从其家往彭水县靛水中学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彭水县靛水新城公安局岔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即被带到彭水县民族医疗中心抽血化验。经鉴定,晏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9.6mg/100ml。

2017年2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晏某某再次酒后驾驶该车载人从其家往彭水县靛水场上方向行驶,当车行至靛水新城公安局岔路口时再次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晏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2.9mg/100ml。

彭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晏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晏某某两次醉酒驾驶机动车,予以从重处罚。晏某某醉酒后载人无证驾驶机动车,予以酌情从重处罚。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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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非小事 勿存侥幸心

重庆长安网讯(通讯员 王晓波)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的基本常识,但仍有人心存侥幸,一次酒驾被查后再次酒驾被查。近日,彭水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晏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6年12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晏某某在彭水县靛水街道桂花村家中与朋友吃饭喝酒。同日17时许,晏某某持E证驾驶渝HGXXXX号车从其家往彭水县靛水中学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彭水县靛水新城公安局岔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即被带到彭水县民族医疗中心抽血化验。经鉴定,晏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9.6mg/100ml。

2017年2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晏某某再次酒后驾驶该车载人从其家往彭水县靛水场上方向行驶,当车行至靛水新城公安局岔路口时再次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晏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2.9mg/100ml。

彭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晏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晏某某两次醉酒驾驶机动车,予以从重处罚。晏某某醉酒后载人无证驾驶机动车,予以酌情从重处罚。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