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将常态化

时间: 2018-03-27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8715

本网讯(记者 王海成) 2018年1月1日起,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市人大城环委副主任委员简杰昨日告诉记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试行,我市全国人大代表在其间发挥了重要作用。

代表关注生态环境

“包括自然资源在内的公共属性的生态环境,很多利益主体都有使用权,但是没有明确的权利所有人,导致资源和环境被过度使用。”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谢德体说,多年来,在公共生态环境受到损害后,存在着索赔主体不明确等诸多问题,致使公共生态环境损害得不到赔偿,受损的生态环境往往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修复,即使得到赔偿,由于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常常无人主张权利,陷入无人理会、无人修复的尴尬。

重庆地处三峡库区,生态环境保护任务非常重。在2013年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有重庆代表团代表提出《关于加强三峡库区生态环境保护的建议》,希望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并把库区作为国家试点地区。

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冉冉也一直关注着库区生态屏障建设,多次深入万州、巫山、云阳、开州等地调研,并在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加强三峡库区生态屏障管护的建议》。该建议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确定为年度重点督办建议,交由国家林业局牵头办理,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负责督办。

陈光国、沈金强、谢小军、王元楷、李祖伟、汤宗伟、唐洪军、王海燕等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也先后提出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用经济杠杆倒逼上游地区加大水环境保护力度、体现生态环境公共资源属性等意见建议。

2016年8月30日,中央深改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在部分省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的报告》,同意在吉林、山东、江苏、湖南、重庆、贵州、云南7个省(市)首批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

将成为常态化机制

2017年12月17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这意味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成为我国未来的常态化机制。”市环保局局长辛世杰说。

该方案比此前的试点方案有四大突破:将赔偿权利人范围从省级政府扩大到地市级政府,以提高赔偿工作的效率;授权地方细化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形,降低启动赔偿工作的门槛;健全磋商机制,规定“磋商前置”程序,明确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赋予赔偿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完善赔偿诉讼规则及适用,做好赔偿诉讼与公益诉讼的衔接。

环境损害赔偿的鉴定是赔偿工作开展的前提。方案对各地区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力量建设、推动组建符合条件的专业评估队伍提出了要求,明确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完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框架和技术总纲,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服务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数据平台等职责。

“下一步,我们将加快评估机构建设,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绩效评估,加快推进试点案例磋商和诉讼进程,出台《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等相关配套制度,促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落地。”辛世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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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将常态化

本网讯(记者 王海成) 2018年1月1日起,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市人大城环委副主任委员简杰昨日告诉记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试行,我市全国人大代表在其间发挥了重要作用。

代表关注生态环境

“包括自然资源在内的公共属性的生态环境,很多利益主体都有使用权,但是没有明确的权利所有人,导致资源和环境被过度使用。”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谢德体说,多年来,在公共生态环境受到损害后,存在着索赔主体不明确等诸多问题,致使公共生态环境损害得不到赔偿,受损的生态环境往往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修复,即使得到赔偿,由于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常常无人主张权利,陷入无人理会、无人修复的尴尬。

重庆地处三峡库区,生态环境保护任务非常重。在2013年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有重庆代表团代表提出《关于加强三峡库区生态环境保护的建议》,希望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并把库区作为国家试点地区。

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冉冉也一直关注着库区生态屏障建设,多次深入万州、巫山、云阳、开州等地调研,并在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加强三峡库区生态屏障管护的建议》。该建议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确定为年度重点督办建议,交由国家林业局牵头办理,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负责督办。

陈光国、沈金强、谢小军、王元楷、李祖伟、汤宗伟、唐洪军、王海燕等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也先后提出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用经济杠杆倒逼上游地区加大水环境保护力度、体现生态环境公共资源属性等意见建议。

2016年8月30日,中央深改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在部分省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的报告》,同意在吉林、山东、江苏、湖南、重庆、贵州、云南7个省(市)首批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

将成为常态化机制

2017年12月17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这意味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成为我国未来的常态化机制。”市环保局局长辛世杰说。

该方案比此前的试点方案有四大突破:将赔偿权利人范围从省级政府扩大到地市级政府,以提高赔偿工作的效率;授权地方细化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形,降低启动赔偿工作的门槛;健全磋商机制,规定“磋商前置”程序,明确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赋予赔偿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完善赔偿诉讼规则及适用,做好赔偿诉讼与公益诉讼的衔接。

环境损害赔偿的鉴定是赔偿工作开展的前提。方案对各地区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力量建设、推动组建符合条件的专业评估队伍提出了要求,明确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完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框架和技术总纲,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服务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数据平台等职责。

“下一步,我们将加快评估机构建设,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绩效评估,加快推进试点案例磋商和诉讼进程,出台《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等相关配套制度,促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落地。”辛世杰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