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力度

时间: 2018-04-12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8975



发布会现场



市高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苏福发言

本网讯 (记者 朱颂扬)记者昨日从市高法院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加强和改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办理,依法追究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市高法院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加大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力度,提升执行效果,助力“基本解决执行难”。

更加注重执行强制性

“为实现最高人民法院‘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目标,我市法院依法采取各种法律手段开展执行工作,全力破解‘执行难’。”市高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苏福介绍,自2016年以来,我市法院将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作为执行重要工作来抓,但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比如此前要追究被执行人或其它人员刑事犯罪,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控告或由执行法院移送公安机关审查。由于公诉程序涉及部门较多、程序复杂、时间较长,打击犯罪的效率和力度还有待提高。

据了解,市高法院要求全市法院在坚持通过公诉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责任的同时,以通过自诉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责任为突破口,加大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力度。为此,市高法院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规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件办理,引导全市法院更加注重执行强制性,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切实提升执行效果,助力“基本解决执行难”。

据悉,本《意见》的制定以《刑法》《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等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文件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重点规定七方面内容

据苏福介绍,该《意见》重点规定七个方面的内容:即明确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采取列举式的方式,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予以了明确和细化,便于全市法院执行部门和刑事审判部门在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时掌握和适用;明确了提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的条件,《意见》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同时,《意见》明确了刑事自诉案件材料证据要求,为减少和消除盲目性,引导申请执行人正确起诉,提高起诉和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成功率,要求申请执行人除提交刑事自诉状、身份证明材料、执行依据外,还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证据,并就证据的形式作出了规定,要求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原件。提供证据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证据复印件,但应当说明证据原件的存放地点。必要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意见》强调了人民法院对提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的释明义务,规定人民法院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引导和鼓励执行申请人,依法提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该条规定受理执行案件后,执行法院应当以《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如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申请执行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的刑事责任。

此外,《意见》明确了刑事自诉案件的处理原则,规定如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或履行了大部分义务并与自诉人达成和解,自诉人自愿撤诉的,予以准许;被告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或履行了部分义务并与自诉人达成和解,但自诉人坚持起诉的,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依法定罪量刑。

《意见》还强调了通过刑事追刑促进执行的原则,刑事自诉人在一审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在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过程中,刑事自诉案件法官,应当向被告人释明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其定罪量刑的影响,敦促其主动履行。

《意见》明确法院立案、审判、执行部门协调配合机制,要求人民法院立案庭、执行局、刑事审判庭应当建立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的协调配合机制,确定专门人员,定期沟通交流,相互支持配合,牢固树立人民法院内部相关部门之间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一盘棋”思维,努力形成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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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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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高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苏福发言

本网讯 (记者 朱颂扬)记者昨日从市高法院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加强和改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办理,依法追究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市高法院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加大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力度,提升执行效果,助力“基本解决执行难”。

更加注重执行强制性

“为实现最高人民法院‘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目标,我市法院依法采取各种法律手段开展执行工作,全力破解‘执行难’。”市高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苏福介绍,自2016年以来,我市法院将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作为执行重要工作来抓,但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比如此前要追究被执行人或其它人员刑事犯罪,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控告或由执行法院移送公安机关审查。由于公诉程序涉及部门较多、程序复杂、时间较长,打击犯罪的效率和力度还有待提高。

据了解,市高法院要求全市法院在坚持通过公诉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责任的同时,以通过自诉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责任为突破口,加大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力度。为此,市高法院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规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件办理,引导全市法院更加注重执行强制性,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切实提升执行效果,助力“基本解决执行难”。

据悉,本《意见》的制定以《刑法》《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等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文件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重点规定七方面内容

据苏福介绍,该《意见》重点规定七个方面的内容:即明确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采取列举式的方式,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予以了明确和细化,便于全市法院执行部门和刑事审判部门在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时掌握和适用;明确了提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的条件,《意见》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同时,《意见》明确了刑事自诉案件材料证据要求,为减少和消除盲目性,引导申请执行人正确起诉,提高起诉和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成功率,要求申请执行人除提交刑事自诉状、身份证明材料、执行依据外,还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证据,并就证据的形式作出了规定,要求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原件。提供证据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证据复印件,但应当说明证据原件的存放地点。必要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意见》强调了人民法院对提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的释明义务,规定人民法院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引导和鼓励执行申请人,依法提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该条规定受理执行案件后,执行法院应当以《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如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申请执行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的刑事责任。

此外,《意见》明确了刑事自诉案件的处理原则,规定如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或履行了大部分义务并与自诉人达成和解,自诉人自愿撤诉的,予以准许;被告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或履行了部分义务并与自诉人达成和解,但自诉人坚持起诉的,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依法定罪量刑。

《意见》还强调了通过刑事追刑促进执行的原则,刑事自诉人在一审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在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过程中,刑事自诉案件法官,应当向被告人释明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其定罪量刑的影响,敦促其主动履行。

《意见》明确法院立案、审判、执行部门协调配合机制,要求人民法院立案庭、执行局、刑事审判庭应当建立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的协调配合机制,确定专门人员,定期沟通交流,相互支持配合,牢固树立人民法院内部相关部门之间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一盘棋”思维,努力形成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