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传播邪教信息获刑

时间: 2018-05-31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9065

本网讯(通讯员 吴 丽) 近日,周君、李清、张明、王强等4名“法轮功”邪教组织成员因在南岸区内制作、传播“法轮功”宣传品,分别获刑1年6个月至3年,并处罚金2000至4000元。

据悉,2015年8月至2016年6月期间,四人曾独自或相互邀约,先后多次在南岸区南坪地区和茶园地区张贴“法轮功”邪教传单、悬挂反宣横幅,影响较为恶劣。公安机关历时近1年,于2016年7月11日将该四名嫌疑人一举抓获,同时查获“法轮功”书籍若干,反宣币、宣传单、台历、相册、挂历等印有反宣内容的宣传品若干,打印机、电脑主机、笔记本电脑、手机、光盘、存储卡等用于传播制作反宣品的设备若干。

经多次公开庭审查明,周君、李清、张明、王强等4人分别制作、传播“法轮功”邪教传单(折算)926张、1221张、562张、943张。

南岸区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清制作大量“法轮功”邪教宣传品,且参与张贴三次;周君制作“法轮功”邪教条幅,并参与张贴八次;张明参与制作“法轮功”邪教条幅,并参与张贴三次;王强多次积极参与张贴“法轮功”邪教宣传品。四人行为积极主动,均系主犯。根据各自的地位、作用,及在侦查、审查起诉、庭审阶段的表现,区别量刑,遂宣判四人均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其中,判处周君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李清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张明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王强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查获的邪教宣传品及制作邪教宣传品的工具均予以没收。四人均表示服从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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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通讯员 李学孔) 近期,武隆区法院一审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张峰(化名)、吴翠(化名)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据介绍,张峰于2014年信奉“三赎基督”邪教,于2016年担任武隆小分会的挑事,负责管理白马镇、和顺镇等地的“三赎基督”邪教。2016年10月20日,张峰在武隆区白马镇肖文玉家宣传那教活动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吴翠于2006年信奉“三赎基督”,经“王弟兄”于2014年任命及张峰于2016年再次任命,担任武隆区和顺镇的分会点执事,负责管理和顺镇兴顺教会、和顺镇青木池教会的“三赎基督”,负责宣传邪教理论、调整下级执事、组织同工聚会做见证等邪教活动。2016年10月26日,吴翠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近期,武隆区法院对该案依法开庭审理,张峰因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吴翠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宣判后,张峰、吴翠表示服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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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2015年8月至2016年6月期间,四人曾独自或相互邀约,先后多次在南岸区南坪地区和茶园地区张贴“法轮功”邪教传单、悬挂反宣横幅,影响较为恶劣。公安机关历时近1年,于2016年7月11日将该四名嫌疑人一举抓获,同时查获“法轮功”书籍若干,反宣币、宣传单、台历、相册、挂历等印有反宣内容的宣传品若干,打印机、电脑主机、笔记本电脑、手机、光盘、存储卡等用于传播制作反宣品的设备若干。

经多次公开庭审查明,周君、李清、张明、王强等4人分别制作、传播“法轮功”邪教传单(折算)926张、1221张、562张、943张。

南岸区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清制作大量“法轮功”邪教宣传品,且参与张贴三次;周君制作“法轮功”邪教条幅,并参与张贴八次;张明参与制作“法轮功”邪教条幅,并参与张贴三次;王强多次积极参与张贴“法轮功”邪教宣传品。四人行为积极主动,均系主犯。根据各自的地位、作用,及在侦查、审查起诉、庭审阶段的表现,区别量刑,遂宣判四人均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其中,判处周君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李清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张明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王强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查获的邪教宣传品及制作邪教宣传品的工具均予以没收。四人均表示服从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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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张峰于2014年信奉“三赎基督”邪教,于2016年担任武隆小分会的挑事,负责管理白马镇、和顺镇等地的“三赎基督”邪教。2016年10月20日,张峰在武隆区白马镇肖文玉家宣传那教活动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吴翠于2006年信奉“三赎基督”,经“王弟兄”于2014年任命及张峰于2016年再次任命,担任武隆区和顺镇的分会点执事,负责管理和顺镇兴顺教会、和顺镇青木池教会的“三赎基督”,负责宣传邪教理论、调整下级执事、组织同工聚会做见证等邪教活动。2016年10月26日,吴翠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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