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安网讯(通讯员 谢雨町)近日,彭水法院依法审结彭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波犯挪用公款罪一案,判处被告人王某波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这是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彭水县首例提起公诉的监察机关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 2012年11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王某波在担任本县某村村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政府下拨的扶贫互助资金14.4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还了全部赃款,遂作出前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波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鉴于本案系彭水法院办理的第一起监察委员会调查的案件,院领导及案件承办法官高度重视,严格把握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承办法官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