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南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三件恶势力犯罪案件一审宣判

时间: 2018-09-15 来源: 巴南检察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9016

9月14日 ,巴南区人民法院对巴南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3件恶势力犯罪案件一审宣判。

江力、邓亿毫等6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和王某、吴某、郭某某等3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7年起,江力、邓亿毫、吴某、王某、郭某某等五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江力为首要分子,其余四人听从其安排,并由江力负担生活及吸食毒品开支。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五人统一购买砍刀、迷彩帽、白色手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重庆市巴南区内实施非法拘禁、聚众斗殴;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随意殴打他人等多起“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7年2月23日凌晨2时许,季某因与他人有债务纠纷,被江力、邓亿豪、王某、吴某等持砍刀胁迫上车,并强行扣押至江力住所。此后,季某被拳打脚踢、扇耳光、板凳砸,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直至2月24日20时许,被害人季某才趁机逃离。

2017年6月3日晚,江力为帮徐阳解决纠纷,到巴南鱼洞某KTV包房内找施刘松面谈未果,后经徐阳授意后邀约被告人邓亿豪、王某、吴某、郭某某等人持砍刀、统一穿戴迷彩帽子、白色手套,于6月4日凌晨3时许与施刘松、周彬以及施刘松的朋友王某、娄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在KTV大厅门口对砍。事后,施刘松右上臂皮肤裂伤,右肱二头肌部分断裂;周彬头部、胸背部、四肢等多处皮肤挫裂伤、背部及右手手指裂伤。

为赔偿施刘松等人医药费,江力通过彭某林寻找徐阳,但未能如愿。为报复彭某林,江力安排被告人邓亿豪、吴某二人去砸彭某林的越野车。2017年7月17日23时许,邓亿豪、吴某找到彭某林的车辆,邓亿豪用事先准备好的铁锨将车划花并戳爆两轮胎,吴某用铁锤将车玻璃砸碎。次日,被害人彭某林花费6650元修理车辆。

法院另查明,江力、邓亿豪等人还分别实施了该集团共同故意犯罪范围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

2017年3月19日14时许,邓亿豪与林某(另案处理)等人因琐事对某造型理发店员工肖某强拳打脚踢。随后,邓亿豪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捅刺肖某强大腿及臀部,造成被害人肖某强双侧大腿及双侧臀部刀刺伤。

2017年4月16日17时许,吴小松驾驶摩托车路过正在行走的路人张某元时,因摩托车速度过快,二人发生口角纠纷。吴小松与其朋友李某(另案处理)随即上前殴打张某元。邓亿豪、吴某、王某、郭某某、颜某(另案处理)等人见状便上前拳打脚踢,7人共同追逐殴打张某元。致使被害人张某元鼻骨及鼻中隔骨折、头面部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2017年5月8日18时许,张某飞(已判决)为解决与易某燕因招投标产生的纠纷,邀约江力等人持刀强行将易某燕押上车并殴打,要求归还投标的相关费用。期间,江力等人驾车在路口遇到交警盘查,强行冲卡逃离。此后,江力等人将被害人易某燕带至某足艺馆包房继续殴打,直至当日21时许才放其离开。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力纠集被告人邓亿毫等多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江力为首要分子,邓亿毫为重要成员的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江力作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应对集团所实施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力、邓亿毫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指控被告人徐阳、施刘松、周彬犯聚众斗殴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指控被告人吴小松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力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江力具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邓亿毫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邓亿毫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施刘松在缓刑考验期间再犯新罪,应撤销缓刑,与新罪数罪并罚。被告人吴小松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吴小松具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基于此,被告人江力、邓亿豪、徐阳(女)、施刘松、周彬、吴小松等6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八年不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持械聚众斗殴,并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一次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吴某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持械聚众斗殴,并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一次任意毁损公民财物,情节严重,一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郭某某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3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法院审理认为,江力纠集被告人王某、吴某、郭某某及邓亿毫,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江力为首要分子,被告人王某、吴某、郭某某及邓亿毫为重要成员的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王某、吴某、郭某某,应对其参与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被告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再犯新罪,因其已被收监,只需与新罪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再犯新罪,应撤销缓刑,与新罪数罪并罚。被告人郭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再数罪并罚。基于此,王某、吴某、郭某某等3名未成年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六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陈某某、文某、余某等7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盗窃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文某、余某、刘某、刘某柱、叶某、刘某楠与付某某(男,16岁,另案处理)、杨某甲(男,14岁)、桂某某(男,14岁)、谭某某(男,14岁)等人因系同学、校友或经朋友介绍相继于2014年、2015年左右结识。

陈某某等7人在巴南区、北部新区、渝中区、沙坪坝区等多地先后多次实施盗窃,盗窃所得主要由陈某某支配,供众人日常生活、玩乐开支或用于购买甩棍等打架所用工具,上述人员逐渐形成了以陈某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7年以来,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还在渝中区、巴南区、江北区等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7年4月,陈某某纠集集团成员在渝中区日月光广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造成被害人卢某轻伤二级,被害人隆某轻微伤。因陈某某等多人身穿红色卫衣,社会上人员遂称陈某某等人为“红衣帮”。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7名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随意殴打他人,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分别或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7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到七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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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南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三件恶势力犯罪案件一审宣判

9月14日 ,巴南区人民法院对巴南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3件恶势力犯罪案件一审宣判。

江力、邓亿毫等6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和王某、吴某、郭某某等3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7年起,江力、邓亿毫、吴某、王某、郭某某等五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江力为首要分子,其余四人听从其安排,并由江力负担生活及吸食毒品开支。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五人统一购买砍刀、迷彩帽、白色手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重庆市巴南区内实施非法拘禁、聚众斗殴;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随意殴打他人等多起“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7年2月23日凌晨2时许,季某因与他人有债务纠纷,被江力、邓亿豪、王某、吴某等持砍刀胁迫上车,并强行扣押至江力住所。此后,季某被拳打脚踢、扇耳光、板凳砸,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直至2月24日20时许,被害人季某才趁机逃离。

2017年6月3日晚,江力为帮徐阳解决纠纷,到巴南鱼洞某KTV包房内找施刘松面谈未果,后经徐阳授意后邀约被告人邓亿豪、王某、吴某、郭某某等人持砍刀、统一穿戴迷彩帽子、白色手套,于6月4日凌晨3时许与施刘松、周彬以及施刘松的朋友王某、娄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在KTV大厅门口对砍。事后,施刘松右上臂皮肤裂伤,右肱二头肌部分断裂;周彬头部、胸背部、四肢等多处皮肤挫裂伤、背部及右手手指裂伤。

为赔偿施刘松等人医药费,江力通过彭某林寻找徐阳,但未能如愿。为报复彭某林,江力安排被告人邓亿豪、吴某二人去砸彭某林的越野车。2017年7月17日23时许,邓亿豪、吴某找到彭某林的车辆,邓亿豪用事先准备好的铁锨将车划花并戳爆两轮胎,吴某用铁锤将车玻璃砸碎。次日,被害人彭某林花费6650元修理车辆。

法院另查明,江力、邓亿豪等人还分别实施了该集团共同故意犯罪范围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

2017年3月19日14时许,邓亿豪与林某(另案处理)等人因琐事对某造型理发店员工肖某强拳打脚踢。随后,邓亿豪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捅刺肖某强大腿及臀部,造成被害人肖某强双侧大腿及双侧臀部刀刺伤。

2017年4月16日17时许,吴小松驾驶摩托车路过正在行走的路人张某元时,因摩托车速度过快,二人发生口角纠纷。吴小松与其朋友李某(另案处理)随即上前殴打张某元。邓亿豪、吴某、王某、郭某某、颜某(另案处理)等人见状便上前拳打脚踢,7人共同追逐殴打张某元。致使被害人张某元鼻骨及鼻中隔骨折、头面部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2017年5月8日18时许,张某飞(已判决)为解决与易某燕因招投标产生的纠纷,邀约江力等人持刀强行将易某燕押上车并殴打,要求归还投标的相关费用。期间,江力等人驾车在路口遇到交警盘查,强行冲卡逃离。此后,江力等人将被害人易某燕带至某足艺馆包房继续殴打,直至当日21时许才放其离开。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力纠集被告人邓亿毫等多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江力为首要分子,邓亿毫为重要成员的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江力作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应对集团所实施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力、邓亿毫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指控被告人徐阳、施刘松、周彬犯聚众斗殴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指控被告人吴小松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力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江力具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邓亿毫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邓亿毫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施刘松在缓刑考验期间再犯新罪,应撤销缓刑,与新罪数罪并罚。被告人吴小松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吴小松具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基于此,被告人江力、邓亿豪、徐阳(女)、施刘松、周彬、吴小松等6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八年不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持械聚众斗殴,并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一次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吴某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持械聚众斗殴,并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一次任意毁损公民财物,情节严重,一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郭某某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3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法院审理认为,江力纠集被告人王某、吴某、郭某某及邓亿毫,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江力为首要分子,被告人王某、吴某、郭某某及邓亿毫为重要成员的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王某、吴某、郭某某,应对其参与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被告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再犯新罪,因其已被收监,只需与新罪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再犯新罪,应撤销缓刑,与新罪数罪并罚。被告人郭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再数罪并罚。基于此,王某、吴某、郭某某等3名未成年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六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陈某某、文某、余某等7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盗窃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文某、余某、刘某、刘某柱、叶某、刘某楠与付某某(男,16岁,另案处理)、杨某甲(男,14岁)、桂某某(男,14岁)、谭某某(男,14岁)等人因系同学、校友或经朋友介绍相继于2014年、2015年左右结识。

陈某某等7人在巴南区、北部新区、渝中区、沙坪坝区等多地先后多次实施盗窃,盗窃所得主要由陈某某支配,供众人日常生活、玩乐开支或用于购买甩棍等打架所用工具,上述人员逐渐形成了以陈某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7年以来,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还在渝中区、巴南区、江北区等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7年4月,陈某某纠集集团成员在渝中区日月光广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造成被害人卢某轻伤二级,被害人隆某轻微伤。因陈某某等多人身穿红色卫衣,社会上人员遂称陈某某等人为“红衣帮”。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7名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随意殴打他人,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分别或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7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到七年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