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县法院重拳打击“9+4类”案件 10名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

时间: 2018-09-27 来源: 重庆长安网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9256
本网讯(通讯员 秦 亚 余江龙)“根据相关法律,依法驳回被告缓刑请求!根据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依法对各被告以聚众斗殴罪判出二年四个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9月25日下午,石柱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伴随着审判长庄严的宣判声,不法分子依法受到法律制裁,彰显了石柱法院从严、从重打击“9+4”类案件的决心。
 
石柱县检察院对谭某伟、汪某、冉某等10名被告人以聚众斗殴提起公诉,石柱法院对两案依法公开宣判,以聚众斗殴罪,依法对谭某伟、汪某、冉某等2件10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其中被告人谭某伟、汪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冉某等6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的刑期。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6月30日,陈某在歌城唱歌时因琐事辱骂了张某,因谭某伟、冉某等人系张某的朋友遂决定殴打陈某。当日22时13分许,谭某伟、汪某与黎某红、刘某、冉某、熊某勇、马某、徐某、谭某果、李某等多人持木棒、砍刀在石柱县米市苑(地名)外斜坡公路边冲向“紫金月宫”门口的陈某,与陈某同行的高某、巫某松等人遂上前阻拦、夺取工具,双方发生打斗,被告人的斗殴行为造成对方轻伤一人,轻微伤三人的恶劣后果。
 
法院审理认为,谭某伟、汪某等10人公然藐视国家法律,在公共场所持械积极参与聚众斗殴,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石柱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对于其辩护律师提出的缓刑请求,均予以驳回。10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不上诉。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石柱法院始终将该项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常,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重拳打击涉及黑恶势力的“9+4类”案件,多次公开宣判,进一步彰显了法治权威,提振了人民群众同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信心,营造了全民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浓厚氛围,起到了良好的震慑、警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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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县法院重拳打击“9+4类”案件 10名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
本网讯(通讯员 秦 亚 余江龙)“根据相关法律,依法驳回被告缓刑请求!根据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依法对各被告以聚众斗殴罪判出二年四个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9月25日下午,石柱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伴随着审判长庄严的宣判声,不法分子依法受到法律制裁,彰显了石柱法院从严、从重打击“9+4”类案件的决心。
 
石柱县检察院对谭某伟、汪某、冉某等10名被告人以聚众斗殴提起公诉,石柱法院对两案依法公开宣判,以聚众斗殴罪,依法对谭某伟、汪某、冉某等2件10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其中被告人谭某伟、汪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冉某等6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的刑期。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6月30日,陈某在歌城唱歌时因琐事辱骂了张某,因谭某伟、冉某等人系张某的朋友遂决定殴打陈某。当日22时13分许,谭某伟、汪某与黎某红、刘某、冉某、熊某勇、马某、徐某、谭某果、李某等多人持木棒、砍刀在石柱县米市苑(地名)外斜坡公路边冲向“紫金月宫”门口的陈某,与陈某同行的高某、巫某松等人遂上前阻拦、夺取工具,双方发生打斗,被告人的斗殴行为造成对方轻伤一人,轻微伤三人的恶劣后果。
 
法院审理认为,谭某伟、汪某等10人公然藐视国家法律,在公共场所持械积极参与聚众斗殴,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石柱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对于其辩护律师提出的缓刑请求,均予以驳回。10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不上诉。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石柱法院始终将该项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常,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重拳打击涉及黑恶势力的“9+4类”案件,多次公开宣判,进一步彰显了法治权威,提振了人民群众同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信心,营造了全民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浓厚氛围,起到了良好的震慑、警醒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