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以来重庆法院审理拒执犯罪刑事案件120件174人

时间: 2018-10-15 来源: 重庆客户端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8784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向全社会作出庄严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目前已到了决胜之刻。今(14)日,记者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2016年以来,全市法院以追究拒执犯罪为突破口和抓手,遏制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截至目前已审理拒执犯罪刑事案件120件174人。其中,有51人被判处拒执罪,26人在进入刑事审判程序后自觉履行了义务。

公司和私人账户被冻结 他借儿子账户收房租获刑

刘某是重庆一塑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公司和重庆一家市政工程公司有施工合同纠纷,因其公司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支付142万余元的工程款及利息,法院在收到强制执行申请后冻结了其公司的账户和刘某的私人账户。

账户被冻结后,刘某仍不愿意履行义务,甚至还想方设法转移和隐匿财产。刘某早前和另一家公司达成了厂房租赁意向,以36万余元的价格将公司某厂房租赁给该公司使用三年。他在明知塑胶有限公司和自己私人账户已被执行法院冻结的情况下,指示对方将此笔租房款打到其子刘某某的账户,逃避法院执行。

然而,执行法院很快就发现了刘某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遂将刘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月21日,刘某主动向合川区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该案审理过程中,该塑胶有限公司及刘某主动履行了部分义务。合川区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在明知公司账户被冻结情况下,指示他人将本应进入公司账户的资金转移至他人账户,挪作他用,隐匿公司财产,逃避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致使法院生效裁判无法执行,情节严重。鉴于刘某有自首情节,且塑胶有限公司主动履行部分义务,合川区法院决定对塑胶有限公司及刘某从轻处罚,判处其公司罚金10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三年审理拒执罪刑事案件120件174人 51人被判处拒执罪

记者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像刘某这样,明明有能力履行义务却拒不执行,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老赖”,自2016年以来共审理拒执罪刑事案件120件174人,已有51人被判处拒执罪。

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执行裁决处处长苏福介绍,追究“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被告人拒执罪,既是通过最严厉的强制手段“迫使”被告人履行法定义务,更是通过刑事程序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为此,全市法院以追究拒执犯罪为突破口和抓手,遏制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切实提高执行兑现率。2016年以来,全市法院审理拒执犯罪刑事案件120件174人,已判处拒执罪46件51人,免于刑事处罚6件9人,有23件26人在进入刑事审判程序后自觉履行义务,自诉人或者公诉人撤回起诉,还有45件案件仍在审理之中。

“老赖”注意了 这十二种行为将被追究拒执罪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将被追究拒执罪,那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包括哪些具体情形呢?市高法院详细列出了以下十二种情形: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6.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7.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8.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9.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0.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1.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2.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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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以来重庆法院审理拒执犯罪刑事案件120件174人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向全社会作出庄严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目前已到了决胜之刻。今(14)日,记者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2016年以来,全市法院以追究拒执犯罪为突破口和抓手,遏制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截至目前已审理拒执犯罪刑事案件120件174人。其中,有51人被判处拒执罪,26人在进入刑事审判程序后自觉履行了义务。

公司和私人账户被冻结 他借儿子账户收房租获刑

刘某是重庆一塑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公司和重庆一家市政工程公司有施工合同纠纷,因其公司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支付142万余元的工程款及利息,法院在收到强制执行申请后冻结了其公司的账户和刘某的私人账户。

账户被冻结后,刘某仍不愿意履行义务,甚至还想方设法转移和隐匿财产。刘某早前和另一家公司达成了厂房租赁意向,以36万余元的价格将公司某厂房租赁给该公司使用三年。他在明知塑胶有限公司和自己私人账户已被执行法院冻结的情况下,指示对方将此笔租房款打到其子刘某某的账户,逃避法院执行。

然而,执行法院很快就发现了刘某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遂将刘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月21日,刘某主动向合川区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该案审理过程中,该塑胶有限公司及刘某主动履行了部分义务。合川区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在明知公司账户被冻结情况下,指示他人将本应进入公司账户的资金转移至他人账户,挪作他用,隐匿公司财产,逃避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致使法院生效裁判无法执行,情节严重。鉴于刘某有自首情节,且塑胶有限公司主动履行部分义务,合川区法院决定对塑胶有限公司及刘某从轻处罚,判处其公司罚金10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三年审理拒执罪刑事案件120件174人 51人被判处拒执罪

记者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像刘某这样,明明有能力履行义务却拒不执行,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老赖”,自2016年以来共审理拒执罪刑事案件120件174人,已有51人被判处拒执罪。

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执行裁决处处长苏福介绍,追究“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被告人拒执罪,既是通过最严厉的强制手段“迫使”被告人履行法定义务,更是通过刑事程序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为此,全市法院以追究拒执犯罪为突破口和抓手,遏制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切实提高执行兑现率。2016年以来,全市法院审理拒执犯罪刑事案件120件174人,已判处拒执罪46件51人,免于刑事处罚6件9人,有23件26人在进入刑事审判程序后自觉履行义务,自诉人或者公诉人撤回起诉,还有45件案件仍在审理之中。

“老赖”注意了 这十二种行为将被追究拒执罪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将被追究拒执罪,那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包括哪些具体情形呢?市高法院详细列出了以下十二种情形: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6.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7.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8.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9.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0.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1.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2.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