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撕毁法院判决书被拘留十日

时间: 2018-10-24 来源: 重庆长安网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8851

本网讯(通讯员 罗建华)近日,彭水法院果断处置了一起故意撕毁法院判决书事件,经依法报请院长批准,决定对涉事男子田某兴司法拘留十日。

原告廖某淑与被告田某兴离婚纠纷一案,彭水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民事判决。法院干警前往田某兴家中向其送达民事判决书时,田某兴态度蛮横,径直将民事判决书撕毁丢弃到垃圾桶内。因田某兴的行为已经构成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送达人员果断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并按法定程序报请院长批准决定对田某兴司法拘留十日。目前,田某兴已被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

法官释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司法活动的重要载体,对于故意毁损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的行为,人民法院将依法严肃处理,切实维护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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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撕毁法院判决书被拘留十日

本网讯(通讯员 罗建华)近日,彭水法院果断处置了一起故意撕毁法院判决书事件,经依法报请院长批准,决定对涉事男子田某兴司法拘留十日。

原告廖某淑与被告田某兴离婚纠纷一案,彭水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民事判决。法院干警前往田某兴家中向其送达民事判决书时,田某兴态度蛮横,径直将民事判决书撕毁丢弃到垃圾桶内。因田某兴的行为已经构成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送达人员果断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并按法定程序报请院长批准决定对田某兴司法拘留十日。目前,田某兴已被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

法官释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司法活动的重要载体,对于故意毁损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的行为,人民法院将依法严肃处理,切实维护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