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县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行政案件 彰显“官民平等”法治精神

时间: 2018-12-16 来源: 石柱县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8829

本网讯(通讯员 谭秀珍 秦建军 秦亚)“请求法院撤销石柱县人社局关于《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在庭审中说道。12月10日下午,石柱县法院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一起要求撤销行政机关处理决定书的案件,全县新晋领导干部70余人观摩庭审,“零距离”接受法制教育。

该案由石柱县法院行政庭庭长谭秀珍担任审判长,县人社局相关部门负责代理被告任出庭应诉,这是行政审判稳步健康发展,审判领域不断拓宽,司法能力不断增强,从“告官无门”到渠道畅通的具体体现。

庭审查明,案件中的死者郎某某生前系下路街道综治办(本案第三人)干部。7月17日上午,下路街道办驻村工作队徐某、余某、杨某、郎某某(本案死者),乘车前往天池组查看人居环境改善工作实施进度。下午一点左右,工作队返回湖海村村委会途中,徐某等人觉得天气炎热,便下河洗澡,随后发现本案死者郎某某漂浮在河面上,经120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2点3分宣告死亡。石柱县公安局刑事侦察大队对郎某死亡原因进行调查,结论是符合溺水死亡特征。7月27日,第三人向被告提交郎某工伤认定申请,被告县人社局经调查后于9月21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范某、郎某(分别系死者家属、子女),不服该决定书,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庭审持续了近3个小时,经过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当庭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原被告双方对行政决定书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法定依据是否正确展开了激烈辩论,整个庭审程序规范、严谨高效。当事人双方发表最后陈述意见后,审判长宣布择期另行宣判。

庭审结束后,石柱县法院副院长刘宏结合案件内容,剖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重大意义,行政行为必须遵守的法定程序以及行政机关如何做好应诉准备等,扭转行政机关负责人不愿意出庭的传统观念,倡导民与“官”诉讼地位平等的法制理念。

县人社局出庭的负责人表示:“通过庭审,知道了他们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不够规范和严谨的问题,回去一定加以改正,在以后的行政执法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执法能力。”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近年来,法院以法筑堤,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助力法治政府建设,积极回应群众呼声发挥了不可替代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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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县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行政案件 彰显“官民平等”法治精神

本网讯(通讯员 谭秀珍 秦建军 秦亚)“请求法院撤销石柱县人社局关于《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在庭审中说道。12月10日下午,石柱县法院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一起要求撤销行政机关处理决定书的案件,全县新晋领导干部70余人观摩庭审,“零距离”接受法制教育。

该案由石柱县法院行政庭庭长谭秀珍担任审判长,县人社局相关部门负责代理被告任出庭应诉,这是行政审判稳步健康发展,审判领域不断拓宽,司法能力不断增强,从“告官无门”到渠道畅通的具体体现。

庭审查明,案件中的死者郎某某生前系下路街道综治办(本案第三人)干部。7月17日上午,下路街道办驻村工作队徐某、余某、杨某、郎某某(本案死者),乘车前往天池组查看人居环境改善工作实施进度。下午一点左右,工作队返回湖海村村委会途中,徐某等人觉得天气炎热,便下河洗澡,随后发现本案死者郎某某漂浮在河面上,经120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2点3分宣告死亡。石柱县公安局刑事侦察大队对郎某死亡原因进行调查,结论是符合溺水死亡特征。7月27日,第三人向被告提交郎某工伤认定申请,被告县人社局经调查后于9月21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范某、郎某(分别系死者家属、子女),不服该决定书,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庭审持续了近3个小时,经过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当庭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原被告双方对行政决定书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法定依据是否正确展开了激烈辩论,整个庭审程序规范、严谨高效。当事人双方发表最后陈述意见后,审判长宣布择期另行宣判。

庭审结束后,石柱县法院副院长刘宏结合案件内容,剖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重大意义,行政行为必须遵守的法定程序以及行政机关如何做好应诉准备等,扭转行政机关负责人不愿意出庭的传统观念,倡导民与“官”诉讼地位平等的法制理念。

县人社局出庭的负责人表示:“通过庭审,知道了他们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不够规范和严谨的问题,回去一定加以改正,在以后的行政执法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执法能力。”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近年来,法院以法筑堤,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助力法治政府建设,积极回应群众呼声发挥了不可替代的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