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散步掉井里 司法所助其获赔

时间: 2018-09-18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8788

  


  近日,梁平区双桂街道某小区业主石某在小区散步时,因路边井盖突然破损,不慎坠入井中,手脚部分软组织挫伤,新手机屏幕摔坏。石某的儿子向小区物管公司讨要说法,不料物管公司推脱责任,无奈之下,石某的儿子向梁平区双桂司法所寻求帮助。


  司法所工作人员邀请物管公司法定代表人候某与受害方进行调解,双方就归责问题发生分歧。受害方认为,自己每月均按时交纳物管费,应当享受安全的物业管理服务,但井盖破损没有任何安全提示标志,物管公司应当对其受到的损害负全部赔偿责任。候某则认为,物管公司对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进行了定期检查和维护,井盖的突然破损属于自然破损,并不是公司工作失责导致的,物管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所工作人员从增强当事人法治观念入手,向候某宣传讲解了《民法通则》《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了物业管理公司对公共设施设备负有养护的法定义务,最终侯某同意参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进行赔偿。


  在司法所的组织下,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石某的800元医疗费由物管公司承担;此外,物管公司一次性赔偿石某误工费、手机修理费、后续医疗费用等共计3200元。


  通讯员 黄险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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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散步掉井里 司法所助其获赔

  


  近日,梁平区双桂街道某小区业主石某在小区散步时,因路边井盖突然破损,不慎坠入井中,手脚部分软组织挫伤,新手机屏幕摔坏。石某的儿子向小区物管公司讨要说法,不料物管公司推脱责任,无奈之下,石某的儿子向梁平区双桂司法所寻求帮助。


  司法所工作人员邀请物管公司法定代表人候某与受害方进行调解,双方就归责问题发生分歧。受害方认为,自己每月均按时交纳物管费,应当享受安全的物业管理服务,但井盖破损没有任何安全提示标志,物管公司应当对其受到的损害负全部赔偿责任。候某则认为,物管公司对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进行了定期检查和维护,井盖的突然破损属于自然破损,并不是公司工作失责导致的,物管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所工作人员从增强当事人法治观念入手,向候某宣传讲解了《民法通则》《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了物业管理公司对公共设施设备负有养护的法定义务,最终侯某同意参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进行赔偿。


  在司法所的组织下,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石某的800元医疗费由物管公司承担;此外,物管公司一次性赔偿石某误工费、手机修理费、后续医疗费用等共计3200元。


  通讯员 黄险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