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查封房屋 公司法人获刑18个月

时间: 2018-07-19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8675

  本报讯 (记者 朱颂扬)由于部分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造成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实现,损害司法公信和法治权威。对此,市一中法院积极强化执行措施,规范执行行为,“基本解决执行难”取得阶段性成效。记者昨日从该院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2016年以来,该院及辖区两级法院受理执行实施案件168956件,执结144362件,兑现标的额370.47亿元。


  两年公布失信


  被执行人名单67631人次


  “实践中,由于部分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甚至不惜触犯刑法实施拒执犯罪,造成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实现, 损害司法公信和法治权威。”据市一中法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院始终将依法打击拒执行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着力创新执行体制机制,强化执行措施,规范执行行为,对标对表、狠抓落实,执行质效不断提升,“基本解决执行难”取得阶段性成效。


  据了解,该院一方面与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建立和落实公检法协同打击机制,保持对拒执行为的高压态势,全力促进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另一方面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坚持打击拒执犯罪公诉、自诉并行模式,对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的拒执线索,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自诉权,发挥申请执行人在追究拒执犯罪中的主动作用,确保精准、高效地打击拒执犯罪。


  同时,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的惩罚、教育、预防功能,对于拒执犯罪情节严重,刑事追究程序已经启动后被执行人仍然抗拒执行,态度恶劣的,坚决依法严惩;对于犯罪情节较轻,被执行人能及时悔悟并积极履行的,依法给予宽大处理,判处缓刑甚至免于刑事处罚。通过区别对待,引导当事人作出正确选择,积极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


  据悉,自2016年以来,辖区两级法院受理执行实施案件168956件,执结144362件,兑现标的额370.47亿元。其中,中院受理4517件,执结2869件,兑现标的额124.4亿元。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7631人次,限制高消费26430人次,集中曝光49416人次,罚款288人482.82万元,搜查11139次,拘留2686人,移送追究刑事责任107人。


  擅自出售7套查封房屋


  公司法人获刑18个月


  据了解, 当天市一中法院在发布会上还公布了6起典型案例。以璧山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例为例。


  2013年7月29日,璧山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兴公司)以其预售的璧山区大路街道南街XX号的59套房屋作为抵押,向林某借款1000万元,借期六个月。


  友兴公司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林某遂于2014年3月3日向市一中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月,市一中法院裁定对友兴公司所有的位于璧山区大路镇南街XX号59套房屋予以查封,其中35套房屋有案外人提出异议。过后,市一中法院遂将24套没有异议的房屋作价284.64万元交付给林某抵偿债务,并要求友兴公司待具备过户条件时将24套房过户给林某。


  友兴公司在未获得法院准许的情况下,将被查封24套房屋中的7套售出,市一中法院随即传唤友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其表示不再出售被查封的房屋,并会把售房款交给林某,但实际未交付。市一中法院遂将被执行人友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日前,市一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作为璧山区友兴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定确定的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直接参与将法院裁定查封及裁定过户的房屋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决定判决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据悉当天发布的6个典型案例,涉及单位拒执、非法处置查封财产、转移隐瞒财产、利用虚假承诺,私下协议拒执等多个方面,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警示意义,旨在提醒广大群众,诚实守信是基本道德准则,执行生效裁判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任何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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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查封房屋 公司法人获刑18个月

  本报讯 (记者 朱颂扬)由于部分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造成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实现,损害司法公信和法治权威。对此,市一中法院积极强化执行措施,规范执行行为,“基本解决执行难”取得阶段性成效。记者昨日从该院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2016年以来,该院及辖区两级法院受理执行实施案件168956件,执结144362件,兑现标的额370.47亿元。


  两年公布失信


  被执行人名单67631人次


  “实践中,由于部分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甚至不惜触犯刑法实施拒执犯罪,造成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实现, 损害司法公信和法治权威。”据市一中法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院始终将依法打击拒执行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着力创新执行体制机制,强化执行措施,规范执行行为,对标对表、狠抓落实,执行质效不断提升,“基本解决执行难”取得阶段性成效。


  据了解,该院一方面与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建立和落实公检法协同打击机制,保持对拒执行为的高压态势,全力促进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另一方面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坚持打击拒执犯罪公诉、自诉并行模式,对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的拒执线索,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自诉权,发挥申请执行人在追究拒执犯罪中的主动作用,确保精准、高效地打击拒执犯罪。


  同时,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的惩罚、教育、预防功能,对于拒执犯罪情节严重,刑事追究程序已经启动后被执行人仍然抗拒执行,态度恶劣的,坚决依法严惩;对于犯罪情节较轻,被执行人能及时悔悟并积极履行的,依法给予宽大处理,判处缓刑甚至免于刑事处罚。通过区别对待,引导当事人作出正确选择,积极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


  据悉,自2016年以来,辖区两级法院受理执行实施案件168956件,执结144362件,兑现标的额370.47亿元。其中,中院受理4517件,执结2869件,兑现标的额124.4亿元。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7631人次,限制高消费26430人次,集中曝光49416人次,罚款288人482.82万元,搜查11139次,拘留2686人,移送追究刑事责任107人。


  擅自出售7套查封房屋


  公司法人获刑18个月


  据了解, 当天市一中法院在发布会上还公布了6起典型案例。以璧山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例为例。


  2013年7月29日,璧山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兴公司)以其预售的璧山区大路街道南街XX号的59套房屋作为抵押,向林某借款1000万元,借期六个月。


  友兴公司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林某遂于2014年3月3日向市一中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月,市一中法院裁定对友兴公司所有的位于璧山区大路镇南街XX号59套房屋予以查封,其中35套房屋有案外人提出异议。过后,市一中法院遂将24套没有异议的房屋作价284.64万元交付给林某抵偿债务,并要求友兴公司待具备过户条件时将24套房过户给林某。


  友兴公司在未获得法院准许的情况下,将被查封24套房屋中的7套售出,市一中法院随即传唤友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其表示不再出售被查封的房屋,并会把售房款交给林某,但实际未交付。市一中法院遂将被执行人友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日前,市一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作为璧山区友兴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定确定的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直接参与将法院裁定查封及裁定过户的房屋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决定判决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据悉当天发布的6个典型案例,涉及单位拒执、非法处置查封财产、转移隐瞒财产、利用虚假承诺,私下协议拒执等多个方面,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警示意义,旨在提醒广大群众,诚实守信是基本道德准则,执行生效裁判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任何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