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看货真抢夺:拿起便宜货拔腿便跑

时间: 2019-01-17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8621


嫌疑人指认作案现场



  本报讯(记者 李 亚)假装顾客买金饰,趁店员不备拿起就跑。令人想不到的是,嫌疑人竟然是挑的便宜的“拿”走。1月15日,涉嫌抢夺罪的方某被依法刑拘。


  2018年12月20日下午3点,大坪某珠宝店内门可罗雀。这时,一个戴着口罩的男子走进了金店。店员孙女士回忆,当天,男子先看了一只标价3万元的黄金手镯,随后又看了另外一只标价2万元的手镯。看了一阵之后,男子还是觉得太贵了。于是,孙女士就转身到另外一个柜台,挑选了一只卖价1万元左右的手镯,准备拿给该男子看看。


  不料当孙女士刚一转身,这名男子却拔腿就跑。跟着他一起消失的,还有刚才拿给男子看的第二只手镯——标价2万元、重28g的黄金手镯。孙女士愣了几秒钟,随后才反应过来。手镯被抢了,她慌忙报警。


  接到报警后,大坪派出所民警随即赶到现场。向民警讲述完事情的经过后,孙女士表达了自己的困惑:“两个镯子都在柜台上,他为什么只拿了个便宜的就跑了?”民警通过调取店面监控,一眼就辨识出抢手镯男子的身份,男子姓方,2010年曾因犯罪被判入狱6年,虽然在作案的整个过程中,方某始终戴着口罩,可其体态、动作、行为习惯仍被民警识破。


  随后,民警通过视频追踪,发现方某在得手后,先是混入商场,跟随着大量行人进入地铁站,随后搭乘轻轨1号线来到解放碑附近的一家金店,以7700元的价格,将刚刚抢夺的赃物“成功脱手”。经过布控,2018年12月26日,方某在两路口轻轨站被蹲守了两天的民警抓获。


  据方某供述,12月19日中午,他分别前往杨家坪与三峡广场的两处珠宝店“踩点”。由于这两家珠宝店的人流量太大,他只得作罢,于是便将目标锁定在了位于大坪的珠宝店。20日一早,方某就来到了这家店面附近进行暗中观察,等待下手时机。直到下午15时左右,店内顾客最为稀少时,他果断实施了行动。方某说,在抢夺珠宝时,他之所以选择抢走较便宜的一件,为的也是“抢个便宜点的,自己能少判几年。”


  对于方某的“如意算盘”,民警表示,这不过是痴人说梦。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1条之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便已构成《刑法》第267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考虑到方某有作案前科,并妄图用特殊手段“避重就轻”,民警表示,会以最严格的标准对该案件进行处理。


  1月15日,方某已被依法刑拘,等待着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责编:陈生容 组版:段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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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看货真抢夺:拿起便宜货拔腿便跑


嫌疑人指认作案现场



  本报讯(记者 李 亚)假装顾客买金饰,趁店员不备拿起就跑。令人想不到的是,嫌疑人竟然是挑的便宜的“拿”走。1月15日,涉嫌抢夺罪的方某被依法刑拘。


  2018年12月20日下午3点,大坪某珠宝店内门可罗雀。这时,一个戴着口罩的男子走进了金店。店员孙女士回忆,当天,男子先看了一只标价3万元的黄金手镯,随后又看了另外一只标价2万元的手镯。看了一阵之后,男子还是觉得太贵了。于是,孙女士就转身到另外一个柜台,挑选了一只卖价1万元左右的手镯,准备拿给该男子看看。


  不料当孙女士刚一转身,这名男子却拔腿就跑。跟着他一起消失的,还有刚才拿给男子看的第二只手镯——标价2万元、重28g的黄金手镯。孙女士愣了几秒钟,随后才反应过来。手镯被抢了,她慌忙报警。


  接到报警后,大坪派出所民警随即赶到现场。向民警讲述完事情的经过后,孙女士表达了自己的困惑:“两个镯子都在柜台上,他为什么只拿了个便宜的就跑了?”民警通过调取店面监控,一眼就辨识出抢手镯男子的身份,男子姓方,2010年曾因犯罪被判入狱6年,虽然在作案的整个过程中,方某始终戴着口罩,可其体态、动作、行为习惯仍被民警识破。


  随后,民警通过视频追踪,发现方某在得手后,先是混入商场,跟随着大量行人进入地铁站,随后搭乘轻轨1号线来到解放碑附近的一家金店,以7700元的价格,将刚刚抢夺的赃物“成功脱手”。经过布控,2018年12月26日,方某在两路口轻轨站被蹲守了两天的民警抓获。


  据方某供述,12月19日中午,他分别前往杨家坪与三峡广场的两处珠宝店“踩点”。由于这两家珠宝店的人流量太大,他只得作罢,于是便将目标锁定在了位于大坪的珠宝店。20日一早,方某就来到了这家店面附近进行暗中观察,等待下手时机。直到下午15时左右,店内顾客最为稀少时,他果断实施了行动。方某说,在抢夺珠宝时,他之所以选择抢走较便宜的一件,为的也是“抢个便宜点的,自己能少判几年。”


  对于方某的“如意算盘”,民警表示,这不过是痴人说梦。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1条之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便已构成《刑法》第267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考虑到方某有作案前科,并妄图用特殊手段“避重就轻”,民警表示,会以最严格的标准对该案件进行处理。


  1月15日,方某已被依法刑拘,等待着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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