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228万元 犯罪集团11人获刑

时间: 2019-04-08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8833

宣判现场

本网讯(记者 朱颂扬 通讯员 赵芳婷)4月4日,奉节法院一审宣判一起电信诈骗案。依法判决被告人成某等11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至1.5万元不等。据悉,该案是今年以来奉节法院受理的受害人数最多的电信诈骗案,受害人多达2000人,诈骗金额228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成某、梁某等四人出资成立“四川汇金行商贸服务有限公司”“四川粤银财富科技有限公司”,自行制作、发行“粤银财富卡”,并招聘被告人阳某等人为公司销售部主管、业务员,为公司发展全国代理。该公司通过网络在全国范围内发展五十余名代理商,再次招聘业务员,形成网络电信诈骗集团。

该犯罪集团主要通过各个代理商的业务员电话接触被害人,虚假宣传其自行制作、发行的“粤银财富卡”具有贷款、提现、0首付购车、网上购物等功能,并以收取办卡费及激活费为理由实施诈骗,收取金额根据受害人的信任度为2500元、7500元、12500元不等。

奉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虚假宣传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同时,被告人成某等四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织被告人阳某等人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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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228万元 犯罪集团11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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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成某、梁某等四人出资成立“四川汇金行商贸服务有限公司”“四川粤银财富科技有限公司”,自行制作、发行“粤银财富卡”,并招聘被告人阳某等人为公司销售部主管、业务员,为公司发展全国代理。该公司通过网络在全国范围内发展五十余名代理商,再次招聘业务员,形成网络电信诈骗集团。

该犯罪集团主要通过各个代理商的业务员电话接触被害人,虚假宣传其自行制作、发行的“粤银财富卡”具有贷款、提现、0首付购车、网上购物等功能,并以收取办卡费及激活费为理由实施诈骗,收取金额根据受害人的信任度为2500元、7500元、12500元不等。

奉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虚假宣传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同时,被告人成某等四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织被告人阳某等人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