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朱为)近日,彭水法院审理了一起执行异议纠纷案件。彭水法院在执行王某与豆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焦某林、焦某、焦某焱对查封措施不服,向彭水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彭水法院经审理查明,焦某林与豆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焦某、焦某焱。2009年焦某林与豆某离婚,二人约定将共有的位于本市南岸区某小区的按揭房屋赠与两个子女所有,之后房屋由案外人焦某林、焦某、焦某焱居住至今,期间焦某林一直在偿还按揭款,但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豆某与赵某于2016年向王某借款,之后无力偿还,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王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涉案房屋被人民法院查封。 彭水法院认为,涉案房屋虽赠与焦某、焦某焱,但并未办理过户手续,故焦某、焦某焱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二人虽可以请求焦某林、豆某过户该房屋,但该请求权系一般债权,不具有优先性,不能对抗第三人。豆某在房屋过户前对外所欠债务,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以该财产进行清偿。故彭水法院依法驳回了焦某林、焦某、焦某焱异议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