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高法院制定规范性文件促进执行工作集约化、专业化

时间: 2019-05-10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9291

新闻发布会现场

本网讯 近日,市高法院出台《关于引入社会力量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健全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促进涉执纠纷源头化解,实现执行工作公开透明,推动案件执行集约高效。

有效解决“案多人少”矛盾

据市高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制定《指导意见》,意在加强和规范引入社会力量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一方面健全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通过细化实化人民法院与相关单位在执行工作中的职责权限,推动人民法院与相关单位在执行工作中各司其责、各尽其能,进一步提高各综治单位参与执行工作的主观能动性、可操作性,实现综合治理执行难长效机制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另一方面,促进涉执纠纷源头化解,通过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执行工作,引入第三方参与案件执行、信访办理、纠纷化解,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更好实现案件依法有效执结,涉执信访多元化解,理性接受“执行不能”,最大限度实现“案结事了”“息执罢访”。

同时,实现执行工作公开透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执行,推动相关部门、单位、个人更全面、更充分更有序参与执行、见证执行。

此外,推进案件执行集约高效,探索和遵循执行工作规律,将执行辅助事务外包给符合相应资质的社会主体,把执行人员从繁琐的执行事务中摆脱出来,专注于执法办案,提高执行效率,降低执行成本,提升执行效果,有效解决“案多人少”矛盾,促进执行工作集约化、专业化。

明确“社会力量”具体范围

据了解,《指导意见》系统规定了人民法院引入社会力量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基本涵义、基本原则、运行机制、实施步骤和组织保障等内容为重庆法院科学有序开展引入社会力量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供基本遵循和规范指引。

《指导意见》首次明确了“引入社会力量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基本涵义,即人民法院因办理执行案件的需要,引入人民法院以外的部门、单位、个人等适格主体,配合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或承担人民法院委托的执行辅助工作。

同时,《指导意见》明确了“社会力量”的具体范围,即人民法院以外参与执行工作的部门、单位、个人等适格主体,由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的社会力量、承担人民法院委托办理执行辅助工作的社会力量两部分组成。前者加入到案件执行中,支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完成有关执行事务,后者接受人民法院委托,承担人民法院相关执行辅助工作。

保证工作规范的三项原则

市高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积极性,防止行为失范、管理失控等情况出现,《指导意见》规范了三项工作原则。”

一是合法性原则。引入社会力量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认真甄别案件执行中的各种措施,合理区分执行核心工作和执行辅助工作。

二是效率性原则。要求结合本地客观实际,进行科学规划,对拟支持配合或委托办理的社会力量及运行机制认真进行可行性评估。

三是可控性原则。把执行工作信息安全和案件质量管理贯穿于社会力量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始终,切实加强对社会力量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全程跟踪,全面监控,确保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引入社会力量要因地制宜

据了解,《指导意见》要求根据案件实际,在尊重申请执行人意愿的基础上,对暂无财产线索、财产线索不清晰、执行难度较大的案件,大力推行执行悬赏,鼓励社会力量举报执行线索,扩宽执行线索发现渠道,优化执行线索核实效果。

《指导意见》还要求,要利用市场化、社会化资源,引入适格社会力量,把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执行辅助事务委托给社会力量,为执行人员减负增效,缓解执行“案多人少”矛盾,并探索通过相关大数据平台服务机构,综合分析被执行人及相关财产信息,进一步扩宽财产线索发现渠道和方式,重点引入公证机关核实财产线索、开展传统调查以及文书送达,就当事人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户籍信息、未成年子女抚养情况等信息,以及工商登记信息、房产信息、银行凭证等财产状况进行核实和调查取证等工作。

同时,《指导意见》明确,引入社会力量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要兼顾重庆大城市、大农村、大库区的市情,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积极构建适应城市法院和库区(农村)法院的不同运行模式,确保该制度发挥最大效能。案件体量较小以农村构成为主的法院要主动争取党委领导,在党委政法委协调下,强化基层组织与综治网格员参与协助执行工作,帮助人民法院开展矛盾纠纷化解、传统查人找物、办理执行事务,最大限度实现“案结事了”。大体量城市法院要在内部充分挖潜的同时,探索利用市场化、社会化资源,引入适格社会主体承担执行辅助事务,为执行人员减负增效,缓解人案矛盾。

据该负责人介绍,《指导意见》要求全市法院要高度重视引入社会力量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把握时间节点,确保各项工作强力推进、高效落实,要切实加强对引入社会力量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管,确保引入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据悉,下一步,全市法院将进一步探索完善符合执行工作规律的体制机制,不断寻求解决执行难的新方法、新路径,推动执行工作高水平长远发展。

记者 朱颂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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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近日,市高法院出台《关于引入社会力量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健全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促进涉执纠纷源头化解,实现执行工作公开透明,推动案件执行集约高效。

有效解决“案多人少”矛盾

据市高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制定《指导意见》,意在加强和规范引入社会力量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一方面健全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通过细化实化人民法院与相关单位在执行工作中的职责权限,推动人民法院与相关单位在执行工作中各司其责、各尽其能,进一步提高各综治单位参与执行工作的主观能动性、可操作性,实现综合治理执行难长效机制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另一方面,促进涉执纠纷源头化解,通过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执行工作,引入第三方参与案件执行、信访办理、纠纷化解,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更好实现案件依法有效执结,涉执信访多元化解,理性接受“执行不能”,最大限度实现“案结事了”“息执罢访”。

同时,实现执行工作公开透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执行,推动相关部门、单位、个人更全面、更充分更有序参与执行、见证执行。

此外,推进案件执行集约高效,探索和遵循执行工作规律,将执行辅助事务外包给符合相应资质的社会主体,把执行人员从繁琐的执行事务中摆脱出来,专注于执法办案,提高执行效率,降低执行成本,提升执行效果,有效解决“案多人少”矛盾,促进执行工作集约化、专业化。

明确“社会力量”具体范围

据了解,《指导意见》系统规定了人民法院引入社会力量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基本涵义、基本原则、运行机制、实施步骤和组织保障等内容为重庆法院科学有序开展引入社会力量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供基本遵循和规范指引。

《指导意见》首次明确了“引入社会力量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基本涵义,即人民法院因办理执行案件的需要,引入人民法院以外的部门、单位、个人等适格主体,配合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或承担人民法院委托的执行辅助工作。

同时,《指导意见》明确了“社会力量”的具体范围,即人民法院以外参与执行工作的部门、单位、个人等适格主体,由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的社会力量、承担人民法院委托办理执行辅助工作的社会力量两部分组成。前者加入到案件执行中,支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完成有关执行事务,后者接受人民法院委托,承担人民法院相关执行辅助工作。

保证工作规范的三项原则

市高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积极性,防止行为失范、管理失控等情况出现,《指导意见》规范了三项工作原则。”

一是合法性原则。引入社会力量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认真甄别案件执行中的各种措施,合理区分执行核心工作和执行辅助工作。

二是效率性原则。要求结合本地客观实际,进行科学规划,对拟支持配合或委托办理的社会力量及运行机制认真进行可行性评估。

三是可控性原则。把执行工作信息安全和案件质量管理贯穿于社会力量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始终,切实加强对社会力量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全程跟踪,全面监控,确保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引入社会力量要因地制宜

据了解,《指导意见》要求根据案件实际,在尊重申请执行人意愿的基础上,对暂无财产线索、财产线索不清晰、执行难度较大的案件,大力推行执行悬赏,鼓励社会力量举报执行线索,扩宽执行线索发现渠道,优化执行线索核实效果。

《指导意见》还要求,要利用市场化、社会化资源,引入适格社会力量,把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执行辅助事务委托给社会力量,为执行人员减负增效,缓解执行“案多人少”矛盾,并探索通过相关大数据平台服务机构,综合分析被执行人及相关财产信息,进一步扩宽财产线索发现渠道和方式,重点引入公证机关核实财产线索、开展传统调查以及文书送达,就当事人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户籍信息、未成年子女抚养情况等信息,以及工商登记信息、房产信息、银行凭证等财产状况进行核实和调查取证等工作。

同时,《指导意见》明确,引入社会力量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要兼顾重庆大城市、大农村、大库区的市情,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积极构建适应城市法院和库区(农村)法院的不同运行模式,确保该制度发挥最大效能。案件体量较小以农村构成为主的法院要主动争取党委领导,在党委政法委协调下,强化基层组织与综治网格员参与协助执行工作,帮助人民法院开展矛盾纠纷化解、传统查人找物、办理执行事务,最大限度实现“案结事了”。大体量城市法院要在内部充分挖潜的同时,探索利用市场化、社会化资源,引入适格社会主体承担执行辅助事务,为执行人员减负增效,缓解人案矛盾。

据该负责人介绍,《指导意见》要求全市法院要高度重视引入社会力量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把握时间节点,确保各项工作强力推进、高效落实,要切实加强对引入社会力量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管,确保引入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据悉,下一步,全市法院将进一步探索完善符合执行工作规律的体制机制,不断寻求解决执行难的新方法、新路径,推动执行工作高水平长远发展。

记者 朱颂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