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规范司法鉴定专家遴选管理评审程序

时间: 2019-05-29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9404

本网讯(通讯员 彭克斌)近日,市司法局出台了《重庆市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专家评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细则对评审专家的遴选和管理、专家评审的程序及评审结果运用等作了具体规定。

细则规定,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国家级、省级司法鉴定、相关行业认证认可评审员资格,或者在司法鉴定行业内具有较高的权威性;从事司法鉴定或相关工作十年以上;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熟悉评审的相关规则;具有良好的科学素养和职业操守;身体健康,能够参加现场评审和相关培训;符合专家评审工作需要的其他条件。

细则对“专家评审的程序”中的“回避申请”做出了明确要求:评审专家认为与申请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或者申请单位认为评审专家需要回避的,应向市司法局提出回避申请。市司法局作出评审专家回避决定的,应当及时增补评审专家或者重新组建专家评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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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规范司法鉴定专家遴选管理评审程序

本网讯(通讯员 彭克斌)近日,市司法局出台了《重庆市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专家评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细则对评审专家的遴选和管理、专家评审的程序及评审结果运用等作了具体规定。

细则规定,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国家级、省级司法鉴定、相关行业认证认可评审员资格,或者在司法鉴定行业内具有较高的权威性;从事司法鉴定或相关工作十年以上;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熟悉评审的相关规则;具有良好的科学素养和职业操守;身体健康,能够参加现场评审和相关培训;符合专家评审工作需要的其他条件。

细则对“专家评审的程序”中的“回避申请”做出了明确要求:评审专家认为与申请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或者申请单位认为评审专家需要回避的,应向市司法局提出回避申请。市司法局作出评审专家回避决定的,应当及时增补评审专家或者重新组建专家评审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