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 2019-06-24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9327

本网讯 (记者 唐孝忠) 6月21日,市人大常委会再次发布《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全文,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发布的法规案是《修订草案》二审稿,相对一审稿,调整了部分内容。如对已交付使用但未入住的房屋,怎么收取物业费?二审稿规定,未装饰装修和未使用房屋的物业收费标准可以另行约定。

一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收到意见建议2600多条

在2018年11月底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修订草案》后,市人大常委会不仅将修订草案推送全体市人大代表和立法咨询专家征求意见,在同年12月还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征求意见。

期间,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带领五个调研组分赴主城各区和江津、南川、梁平等区开展实地调研,先后召开17场座谈会,听取基层的意见和建议。

此外,市人大常委会还通过组织召开专题论证会,邀请业主、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专家学者、主管部门等各方代表进行讨论、论证,并通过媒体向市民公开;通过召开座谈会或书面等形式征求了市政府相关部门、市政协社法委和部分专家学者的意见。

截至2019年1月31日前,共收集到各方面的意见建议2600多条。

二审稿内容有调整

应通过招标选聘物业企业

在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后,在物业费问题方面,二审稿对一审稿进行了相应调整。

二审稿规定,物业中有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引入竞争机制降低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价格。

关于物业费定价,二审稿规定,前期物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住房城乡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由于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和交纳属于民事行为,应由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二审稿规定,交付后未装饰装修和使用的物业,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服务内容、成本结构等实际情况,对物业服务费标准另行约定。

二审稿还进一步规范了物业服务收费,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提高物业收费标准,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等为由,实施限制或者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减少物业服务争议。同时,严格物业收费调整程序,对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物业服务收费调整进行修改,规定“物业服务收费确需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由业主大会决定;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表决通过。

申请首次业主大会

业主比例恢复为20%

公众特别关心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举行条件,二审稿认为,过低的申请比例不能充分、准确地反映多数业主的意愿,因此将业主申请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比例由10%恢复为现行的20%。

对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比例,二审稿规定,筹备组成员中业主代表人数比例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业主代表应当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并告知全体业主。

二审稿取消了未交纳物业费与担任业委会成员的挂钩条件,未交纳物业费的业主也可担任业委会委员。

二审稿提出,业主大会可以设立监事委员会,负责监督业委会的工作,并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等。

此外,二审稿新增了鼓励和引导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业主决策信息系统进行,以及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增加公示渠道等内容,以充分利用新技术手段强化物业管理。

若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9年7月15日前,寄送至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法规二处,或者发送邮件至cqrdfzgw@163.com。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60号,邮编:40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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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本网讯 (记者 唐孝忠) 6月21日,市人大常委会再次发布《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全文,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发布的法规案是《修订草案》二审稿,相对一审稿,调整了部分内容。如对已交付使用但未入住的房屋,怎么收取物业费?二审稿规定,未装饰装修和未使用房屋的物业收费标准可以另行约定。

一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收到意见建议2600多条

在2018年11月底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修订草案》后,市人大常委会不仅将修订草案推送全体市人大代表和立法咨询专家征求意见,在同年12月还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征求意见。

期间,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带领五个调研组分赴主城各区和江津、南川、梁平等区开展实地调研,先后召开17场座谈会,听取基层的意见和建议。

此外,市人大常委会还通过组织召开专题论证会,邀请业主、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专家学者、主管部门等各方代表进行讨论、论证,并通过媒体向市民公开;通过召开座谈会或书面等形式征求了市政府相关部门、市政协社法委和部分专家学者的意见。

截至2019年1月31日前,共收集到各方面的意见建议2600多条。

二审稿内容有调整

应通过招标选聘物业企业

在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后,在物业费问题方面,二审稿对一审稿进行了相应调整。

二审稿规定,物业中有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引入竞争机制降低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价格。

关于物业费定价,二审稿规定,前期物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住房城乡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由于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和交纳属于民事行为,应由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二审稿规定,交付后未装饰装修和使用的物业,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服务内容、成本结构等实际情况,对物业服务费标准另行约定。

二审稿还进一步规范了物业服务收费,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提高物业收费标准,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等为由,实施限制或者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减少物业服务争议。同时,严格物业收费调整程序,对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物业服务收费调整进行修改,规定“物业服务收费确需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由业主大会决定;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表决通过。

申请首次业主大会

业主比例恢复为20%

公众特别关心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举行条件,二审稿认为,过低的申请比例不能充分、准确地反映多数业主的意愿,因此将业主申请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比例由10%恢复为现行的20%。

对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比例,二审稿规定,筹备组成员中业主代表人数比例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业主代表应当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并告知全体业主。

二审稿取消了未交纳物业费与担任业委会成员的挂钩条件,未交纳物业费的业主也可担任业委会委员。

二审稿提出,业主大会可以设立监事委员会,负责监督业委会的工作,并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等。

此外,二审稿新增了鼓励和引导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业主决策信息系统进行,以及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增加公示渠道等内容,以充分利用新技术手段强化物业管理。

若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9年7月15日前,寄送至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法规二处,或者发送邮件至cqrdfzgw@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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