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将立法保护湿地 明确湿地概念、保护和利用等要求

时间: 2019-08-02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9163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 在8月1日举行的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审议了《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市林业局局长沈晓钟在作《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说明时介绍,重庆湿地具有生态区位重要、生态功能突出、类型复杂多样、生物种类丰富、生态景观壮丽、生态系统脆弱等特点,亟待加强保护。

《草案》根据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界定了湿地的概念,结合我市属内陆城市的实际,《草案》在定义中删除了“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滨海湿地”的内容。

在立法调研中发现,有的区县在划定湿地保护范围时随意性过大,确定的保护范围不科学,导致保护湿地资源与维护原住居民合法权益之间的发生冲突。在立法论证中大家一致认为,必须科学确定湿地保护范围,针对湿地不同性质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才能确保湿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因此,《草案》设置了编制湿地规划和实行湿地名录管理制度,科学确定湿地保护范围。《草案》要求对湿地进行分级保护,对重要湿地实行名录管理,设计了列入市级重要湿地名录的条件,对设立保护界标也有相应规范。

对湿地保护和利用方面,《草案》要求,对湿地资源进行动态监测,对重要湿地则以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形式保护。对一般湿地,《草案》也设置了保护内容;从规范湿地占用、明确禁止行为、强化湿地修复等方面,加大湿地保护力度;对湿地利用提供行为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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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将立法保护湿地 明确湿地概念、保护和利用等要求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 在8月1日举行的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审议了《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市林业局局长沈晓钟在作《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说明时介绍,重庆湿地具有生态区位重要、生态功能突出、类型复杂多样、生物种类丰富、生态景观壮丽、生态系统脆弱等特点,亟待加强保护。

《草案》根据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界定了湿地的概念,结合我市属内陆城市的实际,《草案》在定义中删除了“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滨海湿地”的内容。

在立法调研中发现,有的区县在划定湿地保护范围时随意性过大,确定的保护范围不科学,导致保护湿地资源与维护原住居民合法权益之间的发生冲突。在立法论证中大家一致认为,必须科学确定湿地保护范围,针对湿地不同性质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才能确保湿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因此,《草案》设置了编制湿地规划和实行湿地名录管理制度,科学确定湿地保护范围。《草案》要求对湿地进行分级保护,对重要湿地实行名录管理,设计了列入市级重要湿地名录的条件,对设立保护界标也有相应规范。

对湿地保护和利用方面,《草案》要求,对湿地资源进行动态监测,对重要湿地则以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形式保护。对一般湿地,《草案》也设置了保护内容;从规范湿地占用、明确禁止行为、强化湿地修复等方面,加大湿地保护力度;对湿地利用提供行为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