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法院针对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出台预防举措

时间: 2019-08-18 来源: 重庆长安网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9295

虚假诉讼所涉及的情况非常复杂,有的是为了在离婚时多分财产,有的是为了进入执行领域后逃避履行债务,还有的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等。根据统计分析,虚假诉讼主要存在于民间借贷纠纷和执行异议领域。为此,彭水法院针对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出台预防举措。

一是开通案件信息查询权限,利用审判管理系统查询当事人的涉诉情况。审理借贷类案件的法官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提出申请开通案件查询功能,能够保证第一时间查询到当事人,尤其是被告的其他案件信息,有助于掌握防范和认定虚假诉讼的主动权。对当事人是否逃避执行主动进行审查判断或者直接与另案的法官进行沟通了解,必要时调取另案卷宗材料。针对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的案件,彭水法院累计发出49份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庭陈述事实。在执行环节,原被告虚构债务,参与执行分配,以减轻被告向其他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法官通过对审判管理系统所显示的相关资料,再结合申请人和被执行人之间的言语、表现等各种现实情况,对发现可能存在虚假诉讼情形的,注意保护案外人的利益,让第三人能够切实行使撤销之诉。

二是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力度并提高庭审驾驭能力,通过发问寻求突破口。对双方当事人多为亲属关系或者企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可能的案件,避免机械适用自认制度,法院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依职权追加与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到庭听取意见。特别是对于夫妻感情不和期间,夫妻一方的亲属以夫妻二人为被告提起诉讼,意图虚构夫妻共同债务,损害夫妻另一方合法权益的案件,法官更不能仅凭借条和转款凭证便予以认定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要求法官要善于发现当事人陈述中的矛盾和漏洞,从蛛丝马迹中找到突破口,通过庭前仔细阅卷,提前准备发问提纲,充分重视当事人陈述,从钱款的来源到交付形式,从借款目的到还款能力等方面进行全方位核实审查。

三是把好借贷类案件的调解关。部分当事人为了达成虚假诉讼的目的,假意向法官表示双方已经达成了调解协议,如果法官缺乏审判经验和技巧,甚至责任心不强,对当事人的不正常言行缺乏应有的警惕性,不经审查就调解,就使得虚假诉讼穿上了调解书的合法外衣。彭水法院要求各承办人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审查虚假诉讼采用合理怀疑加综合判决的方式予以认定,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共有6起调解案件因严格审查而被识别。

四是探索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将虚假诉讼参与人列入失信人名单,逐步开展与现有相关信息平台和社会信用体系接轨工作,加大制裁力度。同时与司法行政机关联系,共同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鉴定机构、公证机关及律师、法律工作者、鉴定人、公证人员等执业活动的管理。

五是建立健全虚假诉讼防范工作机制。通过定期开展法律宣传、公开发布典型案例、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等形式,不断增强虚假诉讼防范意识,提高虚假诉讼甄别能力,预防和遏制虚假诉讼行为。如果查明当事人申请执行所依据的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等属于虚假的,裁定不予执行,发现虚假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截至目前,本院已经对12起虚假陈述案件当事人根据情节的轻重分别作出罚款决定和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

通讯员 张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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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法院针对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出台预防举措

虚假诉讼所涉及的情况非常复杂,有的是为了在离婚时多分财产,有的是为了进入执行领域后逃避履行债务,还有的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等。根据统计分析,虚假诉讼主要存在于民间借贷纠纷和执行异议领域。为此,彭水法院针对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出台预防举措。

一是开通案件信息查询权限,利用审判管理系统查询当事人的涉诉情况。审理借贷类案件的法官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提出申请开通案件查询功能,能够保证第一时间查询到当事人,尤其是被告的其他案件信息,有助于掌握防范和认定虚假诉讼的主动权。对当事人是否逃避执行主动进行审查判断或者直接与另案的法官进行沟通了解,必要时调取另案卷宗材料。针对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的案件,彭水法院累计发出49份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庭陈述事实。在执行环节,原被告虚构债务,参与执行分配,以减轻被告向其他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法官通过对审判管理系统所显示的相关资料,再结合申请人和被执行人之间的言语、表现等各种现实情况,对发现可能存在虚假诉讼情形的,注意保护案外人的利益,让第三人能够切实行使撤销之诉。

二是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力度并提高庭审驾驭能力,通过发问寻求突破口。对双方当事人多为亲属关系或者企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可能的案件,避免机械适用自认制度,法院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依职权追加与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到庭听取意见。特别是对于夫妻感情不和期间,夫妻一方的亲属以夫妻二人为被告提起诉讼,意图虚构夫妻共同债务,损害夫妻另一方合法权益的案件,法官更不能仅凭借条和转款凭证便予以认定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要求法官要善于发现当事人陈述中的矛盾和漏洞,从蛛丝马迹中找到突破口,通过庭前仔细阅卷,提前准备发问提纲,充分重视当事人陈述,从钱款的来源到交付形式,从借款目的到还款能力等方面进行全方位核实审查。

三是把好借贷类案件的调解关。部分当事人为了达成虚假诉讼的目的,假意向法官表示双方已经达成了调解协议,如果法官缺乏审判经验和技巧,甚至责任心不强,对当事人的不正常言行缺乏应有的警惕性,不经审查就调解,就使得虚假诉讼穿上了调解书的合法外衣。彭水法院要求各承办人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审查虚假诉讼采用合理怀疑加综合判决的方式予以认定,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共有6起调解案件因严格审查而被识别。

四是探索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将虚假诉讼参与人列入失信人名单,逐步开展与现有相关信息平台和社会信用体系接轨工作,加大制裁力度。同时与司法行政机关联系,共同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鉴定机构、公证机关及律师、法律工作者、鉴定人、公证人员等执业活动的管理。

五是建立健全虚假诉讼防范工作机制。通过定期开展法律宣传、公开发布典型案例、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等形式,不断增强虚假诉讼防范意识,提高虚假诉讼甄别能力,预防和遏制虚假诉讼行为。如果查明当事人申请执行所依据的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等属于虚假的,裁定不予执行,发现虚假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截至目前,本院已经对12起虚假陈述案件当事人根据情节的轻重分别作出罚款决定和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

通讯员 张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