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今年12月起施行

时间: 2019-09-29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9247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下称《规定》)经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同时废止。

坚持地方立法特色,根据实际调整法规体裁

规定的制定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总结了我市多年来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实践经验,既体现了时代特征,又充分融入了地方特色。

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张山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了部分内容,我市此次野生动物保护立法中,鉴于上位法规定比较详细,为了避免与上位法重复内容过多,地方特色不足,于是,按照“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需要几条就制定几条,重在管用,重在实施”的原则,把现行法规中与上位法重复的内容删减,创新立法形式,并将立法体裁由“办法”调整为《规定》。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新规定、完善我市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制度、明确野生动物保护职能职责等方面进行了修改。针对多头管理、职责交叉的问题,《规定》明确了各部门职责;落实名录管理的要求,《规定》要求市政府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调整确定并公布名录;对于野生动物的重要栖息地,明确了管理责任,细化了保护措施;解决实践操作需要,明确了野生动物检疫工作的主管部门;明确对妨碍野生动物保护的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为维护法制统一,规定了兜底条款,明确本规定的适用问题。

此次法规修改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注重从小切口入手,着力解决当前我市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规定》增加对破坏野生动物巢、穴、洞、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等重要栖息地的罚则,强化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201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取消了“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的规定,《规定》将出售法律规定的野生动物调整为应当附有检疫证明。但实践中,此项工作一直未确定具体的管理部门,也给群众带来了一些困扰。此次修改中,经多次与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在规定中明确了“野生动物检验检疫工作由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并由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出具野生动物检疫证明”,解决了实践操作难题。

野生动物致人损害 由区县政府补偿

随着受保护野生动物数量逐渐增加,野生动物致人伤害、毁坏农作物以及其他财产的事件频发,给所在区域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很大困扰,因补偿问题产生的矛盾纠纷也日益增多。为更好解决野生动物致害问题,在现行办法的基础上,《规定》强化和细化了预防、控制致害的措施,明确了补偿经费由市、区县(自治县)政府承担,具体补偿办法由市政府制定。因保护本规定所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给予补偿。补偿所需经费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承担。具体补偿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此外,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实践中,针对误捕、误伤野生动物的行为难以准确界定,建议删除误捕、误伤野生动物的法律责任。《规定》采纳了该意见,删除该条规定。于是,《规定》要求,误捕国家和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应当立即无条件地放回原栖息地;误伤的应当及时救护,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死亡的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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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今年12月起施行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下称《规定》)经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同时废止。

坚持地方立法特色,根据实际调整法规体裁

规定的制定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总结了我市多年来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实践经验,既体现了时代特征,又充分融入了地方特色。

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张山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了部分内容,我市此次野生动物保护立法中,鉴于上位法规定比较详细,为了避免与上位法重复内容过多,地方特色不足,于是,按照“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需要几条就制定几条,重在管用,重在实施”的原则,把现行法规中与上位法重复的内容删减,创新立法形式,并将立法体裁由“办法”调整为《规定》。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新规定、完善我市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制度、明确野生动物保护职能职责等方面进行了修改。针对多头管理、职责交叉的问题,《规定》明确了各部门职责;落实名录管理的要求,《规定》要求市政府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调整确定并公布名录;对于野生动物的重要栖息地,明确了管理责任,细化了保护措施;解决实践操作需要,明确了野生动物检疫工作的主管部门;明确对妨碍野生动物保护的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为维护法制统一,规定了兜底条款,明确本规定的适用问题。

此次法规修改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注重从小切口入手,着力解决当前我市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规定》增加对破坏野生动物巢、穴、洞、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等重要栖息地的罚则,强化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201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取消了“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的规定,《规定》将出售法律规定的野生动物调整为应当附有检疫证明。但实践中,此项工作一直未确定具体的管理部门,也给群众带来了一些困扰。此次修改中,经多次与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在规定中明确了“野生动物检验检疫工作由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并由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出具野生动物检疫证明”,解决了实践操作难题。

野生动物致人损害 由区县政府补偿

随着受保护野生动物数量逐渐增加,野生动物致人伤害、毁坏农作物以及其他财产的事件频发,给所在区域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很大困扰,因补偿问题产生的矛盾纠纷也日益增多。为更好解决野生动物致害问题,在现行办法的基础上,《规定》强化和细化了预防、控制致害的措施,明确了补偿经费由市、区县(自治县)政府承担,具体补偿办法由市政府制定。因保护本规定所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给予补偿。补偿所需经费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承担。具体补偿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此外,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实践中,针对误捕、误伤野生动物的行为难以准确界定,建议删除误捕、误伤野生动物的法律责任。《规定》采纳了该意见,删除该条规定。于是,《规定》要求,误捕国家和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应当立即无条件地放回原栖息地;误伤的应当及时救护,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死亡的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