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启动电动自行车违法整治

时间: 2019-11-04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9260

整治现场

本网讯 昨日,记者从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获悉,为规范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秩序,结合前期上牌工作推进情况,全市交巡警即日起开展电动自行车整治行动。

市交巡警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自4月以来,各相关部门积极开展电动车上牌服务,并组织专班走进企业、学校、机关单位等为广大市民上牌,受到广泛好评,但仍有部分车主已登记或预登记,却未领取和悬挂号牌。本次整治范围包含,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技术标准的车辆,又包含上道路行驶的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辆(超标电动自行车),但是不包含已经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

该负责人称,在本次电动自行车整治行动期间,交巡警将在电动自行车通行的集中时段、集中路段,重点开展定点和流动检查,设立“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检查站”,并实行“首次警告、限时整改”的工作措施,通过路面整治,督促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车主依法登记上牌。

在路面执法过程中,对于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技术标准的车辆,依法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非机动车的规定进行管理。对于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辆(超标电动自行车),在三年的过渡期内(即日起至2022年10月14日),原则上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非机动车的规定进行管理。

重庆交巡警提示:全市公安交管部门已启动电动自行车违法整治,已登记或预登记,还未领取和悬挂号牌的车主,请立即前往辖区车管部门领取和悬挂号牌。驾驶电动自行车请做到“上牌照、有保险、戴头盔、限1人、靠右行”。

法规链接:

对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出现的以下情形,依照以下规定进行违法认定,并执行以下处罚标准:

(一)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未按照《重庆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渝公规〔2019〕5号)办理登记的,以“驾驶依法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进行认定,罚款50元。

(二)上道路行驶的已经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未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未悬挂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信息牌的,以“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按规定悬挂号牌”进行认定,罚款50元。

(三)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的,以“非机动车逆向行驶”进行认定,罚款50元。

(四)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以“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进行认定,罚款50元。

(五)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驶入禁行区域或路段的,以“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进行认定,罚款50元。

(六)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人的,以“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载人”进行认定,罚款50元。

(七)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未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的,以“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电动自行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进行认定,罚款50元。

(八)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物,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高度从地面起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超出车轮,后端超出车身0.3米,以“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载物”进行认定,罚款50元。

(九)已满14周岁但未满16周岁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以“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进行认定,罚款50元。

 记者 谭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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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启动电动自行车违法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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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昨日,记者从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获悉,为规范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秩序,结合前期上牌工作推进情况,全市交巡警即日起开展电动自行车整治行动。

市交巡警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自4月以来,各相关部门积极开展电动车上牌服务,并组织专班走进企业、学校、机关单位等为广大市民上牌,受到广泛好评,但仍有部分车主已登记或预登记,却未领取和悬挂号牌。本次整治范围包含,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技术标准的车辆,又包含上道路行驶的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辆(超标电动自行车),但是不包含已经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

该负责人称,在本次电动自行车整治行动期间,交巡警将在电动自行车通行的集中时段、集中路段,重点开展定点和流动检查,设立“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检查站”,并实行“首次警告、限时整改”的工作措施,通过路面整治,督促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车主依法登记上牌。

在路面执法过程中,对于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技术标准的车辆,依法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非机动车的规定进行管理。对于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辆(超标电动自行车),在三年的过渡期内(即日起至2022年10月14日),原则上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非机动车的规定进行管理。

重庆交巡警提示:全市公安交管部门已启动电动自行车违法整治,已登记或预登记,还未领取和悬挂号牌的车主,请立即前往辖区车管部门领取和悬挂号牌。驾驶电动自行车请做到“上牌照、有保险、戴头盔、限1人、靠右行”。

法规链接:

对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出现的以下情形,依照以下规定进行违法认定,并执行以下处罚标准:

(一)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未按照《重庆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渝公规〔2019〕5号)办理登记的,以“驾驶依法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进行认定,罚款50元。

(二)上道路行驶的已经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未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未悬挂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信息牌的,以“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按规定悬挂号牌”进行认定,罚款50元。

(三)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的,以“非机动车逆向行驶”进行认定,罚款50元。

(四)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以“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进行认定,罚款50元。

(五)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驶入禁行区域或路段的,以“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进行认定,罚款50元。

(六)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人的,以“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载人”进行认定,罚款50元。

(七)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未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的,以“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电动自行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进行认定,罚款50元。

(八)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物,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高度从地面起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超出车轮,后端超出车身0.3米,以“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载物”进行认定,罚款50元。

(九)已满14周岁但未满16周岁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以“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进行认定,罚款50元。

 记者 谭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