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命”的“仙人跳”!男子微信招嫖致人死亡获刑

时间: 2019-11-27 来源: 重庆长安网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9292

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刘某恩涉嫌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一案并公开宣判。

2018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恩多次通过不法渠道,获取在酒店住宿人员的个人信息,用微信将男性房客添加为好友,向其发送多张美女照片供其选择,并提供“上门服务”。刘某恩要求被害人通过微信转帐的方式,缴纳招嫖费用,随后反复向其索要保证金、押金等,亦或谎称无法收款需要重新转帐,以此实施诈骗。如不从,刘某恩便向其发送数名男子持刀乘车的虚假视频,威胁被害人要到其住宿的房间来找他“麻烦”。

2018年11月23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恩在非法获取被害人辜某的电话、住宿信息后,通过微信与其联系,多次要求辜某微信转帐共计4000元。之后,因辜某拒绝再次向刘某恩转帐,刘某恩便向其发送威胁视频,声称要邀约他人来“收拾”辜某,导致辜某因恐惧欲翻窗逃离房间时,不慎坠楼死亡。2019年1月,公安民警将刘某恩逮捕归案。

江津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手机网络向不特定的人员发送虚假信息,骗取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3023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恩多次以暴力威胁他人索要钱财,其中敲诈勒索既遂3次共计12000元,敲诈勒索未遂5次,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刘某恩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江津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以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恩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该判决已于2019年11月25日生效。

法官提醒,卖淫、嫖娼是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不仅如此,招嫖往往还伴随着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在“招嫖骗局”中,犯罪份子经常利用漂亮女性照片,在酒店、路边等发送招嫖“小卡片”,或通过论坛、微信等平台,发布低价招嫖信息吸引眼球,在约定好时间、地点后,通过谎称先行支付定金、保证金等反复要求转账,以骗取“上当者”钱财。

面对这些“暧昧”的招嫖信息,大家要耐得住寂寞,扛得住诱惑,合理排解压力,做到洁身自爱,便不会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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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命”的“仙人跳”!男子微信招嫖致人死亡获刑

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刘某恩涉嫌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一案并公开宣判。

2018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恩多次通过不法渠道,获取在酒店住宿人员的个人信息,用微信将男性房客添加为好友,向其发送多张美女照片供其选择,并提供“上门服务”。刘某恩要求被害人通过微信转帐的方式,缴纳招嫖费用,随后反复向其索要保证金、押金等,亦或谎称无法收款需要重新转帐,以此实施诈骗。如不从,刘某恩便向其发送数名男子持刀乘车的虚假视频,威胁被害人要到其住宿的房间来找他“麻烦”。

2018年11月23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恩在非法获取被害人辜某的电话、住宿信息后,通过微信与其联系,多次要求辜某微信转帐共计4000元。之后,因辜某拒绝再次向刘某恩转帐,刘某恩便向其发送威胁视频,声称要邀约他人来“收拾”辜某,导致辜某因恐惧欲翻窗逃离房间时,不慎坠楼死亡。2019年1月,公安民警将刘某恩逮捕归案。

江津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手机网络向不特定的人员发送虚假信息,骗取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3023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恩多次以暴力威胁他人索要钱财,其中敲诈勒索既遂3次共计12000元,敲诈勒索未遂5次,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刘某恩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江津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以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恩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该判决已于2019年11月25日生效。

法官提醒,卖淫、嫖娼是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不仅如此,招嫖往往还伴随着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在“招嫖骗局”中,犯罪份子经常利用漂亮女性照片,在酒店、路边等发送招嫖“小卡片”,或通过论坛、微信等平台,发布低价招嫖信息吸引眼球,在约定好时间、地点后,通过谎称先行支付定金、保证金等反复要求转账,以骗取“上当者”钱财。

面对这些“暧昧”的招嫖信息,大家要耐得住寂寞,扛得住诱惑,合理排解压力,做到洁身自爱,便不会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