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公布10大食品案典型案例

时间: 2019-12-09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9334

执法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检查(资料图)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10周年。为进一步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安全意识,近日,市市场监管局从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查办的食品案件中选出10大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10年来,全市共查办食品案件32193件,罚款金额合计约4.17亿元,责令停产停业164户次,吊销许可证143件,捣毁制假售假窝点106个,移送司法机关1804件,刑事判决172件,刑事处罚214人。

案例①

潼南查获添加“对乙酰氨基酚”白酒


2016年1月6日,接群众举报后,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潼南区分局联合公安机关,对常某经营部突击检查,查获添加“对乙酰氨基酚”的白酒16475公斤,涉案货值金额为6096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潼南区分局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含有“对乙酰氨基酚”的白酒;2.罚款1036320元;3.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案的直接责任人作出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②

万盛经开区查获假茅台9000余瓶


2016年8月23日,接群众举报后,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万盛经开区分局联合公安机关,历时两月,抓获犯罪嫌疑人三人,捣毁了该团伙位于北京的造假窝点,查获假茅台酒9000余瓶。

胡某等人的行为经法院审查:胡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卢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四万元;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案例③

黔江查获商户用工业盐烧碱清洗猪小肠


2016年5月25日,接群众举报后,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黔江区分局联合公安机关,对被举报场所突击检查,查获卢某和吴某用于清洗猪小肠的工业盐900斤、工业用烧碱600斤,猪小肠3600余斤。

卢某、吴某的行为经法院审查:卢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吴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例④

我市查获未经检验检疫牛肉制品184吨


2016年5月27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联合公安机关,对冻肉制品市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同时,在其库房内查获无检验检疫证明的冷冻牛肉系列制品184.4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未经检验检疫冻牛肉制品;2.处以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1877.922万元。

案例⑤

渝北查获虚标生产日期月饼


2016年7月26日,接群众举报后,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渝北区分局对被举报食品厂突击检查,当场查获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月饼1749件,达万余公斤,涉案货值金额73693.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渝北区分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2.罚款计736935元。

案例⑥

长寿某酒楼食物被污染致人中毒


2017年2月4日,接群众投诉后,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寿区分局对被投诉酒楼开展调查,发现该酒楼经营被沙门氏菌污染的食物,导致数人食物中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寿区分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418元;2.罚款68000元。

案例⑦

云阳餐馆销售含罂粟吗啡羊杂面


2017年7月5日,接群众举报后,原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云阳县分局对该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样,经检验,显示该餐饮店经营的羊杂面中含有罂粟碱、吗啡和那可丁成分。

当事人的行为,经法院审查:1.韩先群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没收违法所得一千五百元;3.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在司法判决后,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云阳县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吊销了该餐饮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案例⑧

綦江某汤锅馆非法添加化学物质


2019年1月10日,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綦江区分局对某汤锅馆现场销售的乌鱼进行监督抽样,经检验,孔雀石绿(孔雀石绿及其代谢物隐色孔雀石绿残留量之和)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綦江区分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82元,2.罚款10000元。

案例⑨

秀山网络售卖添加药品的食品


2019年3月27日,接群众举报后,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莫某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和抽样。经查,当事人未变更许可证事项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所经营的产品属于标签虚假的预包装食品,同时,抽样检验显示,该产品添加了药品西布曲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和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莫某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25.3元;2.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3.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同时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⑩

两江新区某餐饮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2019年3月28日,接群众投诉后,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投诉公司开展调查。经查,该公司经营加工不彻底的刀豆,导致数人食物中毒;另查明,当事人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前,已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40余天。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了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76613.11元;2、罚款176613.11元。

记者 张柳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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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公布10大食品案典型案例

执法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检查(资料图)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10周年。为进一步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安全意识,近日,市市场监管局从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查办的食品案件中选出10大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10年来,全市共查办食品案件32193件,罚款金额合计约4.17亿元,责令停产停业164户次,吊销许可证143件,捣毁制假售假窝点106个,移送司法机关1804件,刑事判决172件,刑事处罚214人。

案例①

潼南查获添加“对乙酰氨基酚”白酒


2016年1月6日,接群众举报后,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潼南区分局联合公安机关,对常某经营部突击检查,查获添加“对乙酰氨基酚”的白酒16475公斤,涉案货值金额为6096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潼南区分局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含有“对乙酰氨基酚”的白酒;2.罚款1036320元;3.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案的直接责任人作出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②

万盛经开区查获假茅台9000余瓶


2016年8月23日,接群众举报后,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万盛经开区分局联合公安机关,历时两月,抓获犯罪嫌疑人三人,捣毁了该团伙位于北京的造假窝点,查获假茅台酒9000余瓶。

胡某等人的行为经法院审查:胡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卢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四万元;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案例③

黔江查获商户用工业盐烧碱清洗猪小肠


2016年5月25日,接群众举报后,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黔江区分局联合公安机关,对被举报场所突击检查,查获卢某和吴某用于清洗猪小肠的工业盐900斤、工业用烧碱600斤,猪小肠3600余斤。

卢某、吴某的行为经法院审查:卢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吴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例④

我市查获未经检验检疫牛肉制品184吨


2016年5月27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联合公安机关,对冻肉制品市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同时,在其库房内查获无检验检疫证明的冷冻牛肉系列制品184.4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未经检验检疫冻牛肉制品;2.处以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1877.922万元。

案例⑤

渝北查获虚标生产日期月饼


2016年7月26日,接群众举报后,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渝北区分局对被举报食品厂突击检查,当场查获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月饼1749件,达万余公斤,涉案货值金额73693.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渝北区分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2.罚款计736935元。

案例⑥

长寿某酒楼食物被污染致人中毒


2017年2月4日,接群众投诉后,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寿区分局对被投诉酒楼开展调查,发现该酒楼经营被沙门氏菌污染的食物,导致数人食物中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寿区分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418元;2.罚款68000元。

案例⑦

云阳餐馆销售含罂粟吗啡羊杂面


2017年7月5日,接群众举报后,原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云阳县分局对该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样,经检验,显示该餐饮店经营的羊杂面中含有罂粟碱、吗啡和那可丁成分。

当事人的行为,经法院审查:1.韩先群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没收违法所得一千五百元;3.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在司法判决后,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云阳县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吊销了该餐饮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案例⑧

綦江某汤锅馆非法添加化学物质


2019年1月10日,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綦江区分局对某汤锅馆现场销售的乌鱼进行监督抽样,经检验,孔雀石绿(孔雀石绿及其代谢物隐色孔雀石绿残留量之和)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綦江区分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82元,2.罚款10000元。

案例⑨

秀山网络售卖添加药品的食品


2019年3月27日,接群众举报后,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莫某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和抽样。经查,当事人未变更许可证事项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所经营的产品属于标签虚假的预包装食品,同时,抽样检验显示,该产品添加了药品西布曲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和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莫某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25.3元;2.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3.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同时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⑩

两江新区某餐饮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2019年3月28日,接群众投诉后,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投诉公司开展调查。经查,该公司经营加工不彻底的刀豆,导致数人食物中毒;另查明,当事人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前,已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40余天。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了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76613.11元;2、罚款176613.11元。

记者 张柳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