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法院: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者开出首例罚单

时间: 2020-01-02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9558

本网讯 潼南区法院对宋某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但他却无视禁令,再次将妻子打伤。近日,潼南法院依法对宋某处以500元罚款,这是该院针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者开出的首例罚单。

薛某(女)与宋某系夫妻关系。2019年6月,薛某到潼南法院起诉,要求与宋某离婚,后自愿撤回起诉。同年7月17日,薛某再次起诉要求与宋某离婚。7月18日,薛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称宋某多次殴打自己,双方早已分居。宋某到薛某单位无故吵闹并实施暴力,还通过短信及自媒体平台威胁、恐吓薛某及亲人,严重影响薛某及亲属的正常生活。

潼南区法院经审查认为,薛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遂依法作出裁定:禁止宋某殴打、威胁薛某及亲属;禁止宋某骚扰、跟踪薛某及亲属。

然而,两个月后,宋某再次将薛某打伤。无奈之下,2019年10月26日,薛某向潼南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经传唤,宋某承认双方因琐事在电话中发生争吵。随后,薛某驾车来到宋某经营的汽修厂理论时,与宋某的汽车发生擦挂,双方遂发生抓扯,宋某使用棍棒殴打薛某,致薛某腰臀部软组织伤。

经法官训诫,宋某表示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鉴于宋某的行为违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的禁令,造成薛某受到较轻微伤害,法院依法对薛某处以罚款500元。宋某表示服从法院的处罚决定,并当即向法院缴纳了罚款。

法官释法:

对于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人,法院将依法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权威。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讯员 张娥 记者 唐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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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南法院: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者开出首例罚单

本网讯 潼南区法院对宋某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但他却无视禁令,再次将妻子打伤。近日,潼南法院依法对宋某处以500元罚款,这是该院针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者开出的首例罚单。

薛某(女)与宋某系夫妻关系。2019年6月,薛某到潼南法院起诉,要求与宋某离婚,后自愿撤回起诉。同年7月17日,薛某再次起诉要求与宋某离婚。7月18日,薛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称宋某多次殴打自己,双方早已分居。宋某到薛某单位无故吵闹并实施暴力,还通过短信及自媒体平台威胁、恐吓薛某及亲人,严重影响薛某及亲属的正常生活。

潼南区法院经审查认为,薛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遂依法作出裁定:禁止宋某殴打、威胁薛某及亲属;禁止宋某骚扰、跟踪薛某及亲属。

然而,两个月后,宋某再次将薛某打伤。无奈之下,2019年10月26日,薛某向潼南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经传唤,宋某承认双方因琐事在电话中发生争吵。随后,薛某驾车来到宋某经营的汽修厂理论时,与宋某的汽车发生擦挂,双方遂发生抓扯,宋某使用棍棒殴打薛某,致薛某腰臀部软组织伤。

经法官训诫,宋某表示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鉴于宋某的行为违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的禁令,造成薛某受到较轻微伤害,法院依法对薛某处以罚款500元。宋某表示服从法院的处罚决定,并当即向法院缴纳了罚款。

法官释法:

对于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人,法院将依法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权威。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讯员 张娥 记者 唐孝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