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唐律中的“家长教令权”

时间: 2020-01-02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2142

核心提示:

中国古代家庭实行父权家长制,在“家国同构”的理念下,国家法律对家长权威给予了承认和支持。作为古代中华法系的代表,“一准乎礼”的《唐律疏议》大量体现了传统儒家孝道思想,其中关于家长对子孙享有的“家长教令权”制度尤其完善。本文由唐律切入,通过简要辨析“家长教令权”的具体内容和产生背景,来全面认识这项影响深远的法律制度,从而抛砖引玉,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考量此制度对现代社会的价值意义。


“家”,是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中不可忽视的一种独特产物,无论是在中国古代还是现代,它都具有极强的影响力和生命力。家的范围可大可小,每一个家都有父或家长为一家之主,为了方便管理家庭成员,制定了“家法”,对家中所有的子孙卑幼都享有“家长教令权”。在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中“父”乃“矩也,家长率教者,从又举杖”,对“教”字的解说为“上所施下所效也。从攴从孝。凡教之属皆从教。”“令”则是发号的意思。在我国古代,家长“家长教令权”的权威从贵族官僚家庭到普通小个体家庭均有体现,这种权力除了一般意义上的管教权、惩戒权和送惩权外,还应当包括财产支配权、主婚权等其他权力。

西方学者曾指出,中国把宗教、法律、道德、礼仪结合在一起,家长的“家长教令权”自始至终被国家以法律形式予以认可和维持。李唐王朝统治时期作为中国古代最繁荣强大的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辉煌成果对当时世界及后世均影响巨大。《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集中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的精髓,其开篇即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此处的“德礼”涵义甚广,尤指尊崇“孝道”的儒家礼教思想。在这种原则的指导下,唐律从各个方面直接或间接地对“家长教令权”进行了规定及维护,该制度在唐朝已基本完备。同时,随着封建专制制度的逐渐完善,“家族本位”与“国家本位”之间的冲突与碰撞使得法律对“家长教令权”也是有所保留和限制的。本文拟从唐律具体条文入手对唐朝“家长教令权”制度的内容进行梳理,探究其背后蕴含的各种成因,以期对现代法治建设有所助益。

“家长教令权”的具体内容

(一)管教权。《唐律疏议·名例律》云“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就养无方,出告反面,无自专之道。”这几乎是将《礼记·曲礼》中“夫为人子者,出必告,反必面,所游必有常,所习必有业。”的道德礼教规范直接照搬进法典中。早于先秦百家争鸣之时,尽管各家表述不同,但在孝道与伦理上对家长管理、教育子孙的权力及义务都是一致赞同的。他们注重对子女的家庭教育,期望子女能成龙成凤、光耀门楣,于是以圣贤礼仪为指导在日常生活中通过教导、命令来约束、支配子女,对子女实施全面的掌控。

(二)惩戒权。国家既然赋予家长管教子孙的权力,若是子孙不服管教、不敬家长,法律也有相应规范对其进行惩戒。唐律中数次提到“父为子天…起敬起孝”“父母之恩,昊天罔极”等言语,父母对子女的惩戒权是作为家长的特权,只要于国家统治无碍,法律一概不干涉家长对自家子孙的处置。就算在惩戒过程中有所伤亡,家长需要承担的刑责也颇轻——殴杀,徒一年半;以刀刃杀,徒二年;故杀,各加一等;过失杀,勿论;邂逅致死,亦无罪。这完全不能与子孙对家长人身伤害的惩罚“斩”“绞”“流二千里”等相提并论。

(三)送惩权。在唐律中,父母除了自行惩戒子孙之外,也可以选择送惩,即请求官府代为惩戒。送惩的理由一般分为两种。

(四)主婚权。唐律在婚姻制度上也对家长权威有着直接的维护,家长对子孙自定终身之事有完全的否决权。《户婚律》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父母的意志在法律上成为婚姻成立的条件,子女即使在成年以后、即使仕宦买卖在外,也没有婚姻自主权,除非得了父母的同意。

(五)财产支配权。财产权的掌握对“家长教令权”的支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唐朝的家长在经济上负有登记户口、缴纳赋税等义务,国家也只准许他拥有独占家庭财产的所有权。“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异财”列入“不孝罪”之中,“徒三年”,其在《唐律疏议》里被定义为“情无至孝之心,名义以之具沦,情节于兹并弃,稽之典礼,罪恶难容。”

“家长教令权”的形成原因

(一)小农社会与经济政策。封建社会,男耕女织、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占据主导地位,丰富生产经验的男性年长者得到人们的崇敬和拥戴,自然血缘的辈分关系与劳动分配中的领导地位使其逐渐成为一个家庭统治的首脑,这就为“家长教令权”的产生提供了现实土壤。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经济的这种形态直接奠定了并深深影响着中国的政治体制和法律传统,为教令权提供了充分的物质保障。

(二)孝德文化与法律儒家化。从某种意义上而言,中国法律史即是孝道精神与法律制度彼此融合的历史。唐朝是中国传统法律的成熟时期,唐律承袭了传统文化的精髓,处处体现礼教与法律的融合。“家长教令权”能被历代法典纳入,也表明当时的社会文化对伦理孝道十分重视,法律所重的是伦理问题而非是非问题。

(三)家族本位与国家本位。有学者归纳出唐律的制定者在编纂法律时主要围绕两条线:一是对危害皇帝尊严、人身安全及封建秩序的犯罪给予严惩;二是对危害封建伦理道德及家庭秩序的犯罪给予严惩。唐律对“家长教令权”既有维护也有限制,是希望能在“家族本位”与“国家本位”二者矛盾的利害关系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以便更好地维持统治。在社会性方面,封建家族文化构建了以孝悌为核心的封建价值体系和社会秩序。

考量“家长教令权”的现实意义

“家”本身就是一种本土文化个性极其突出的事物,而我国又是一个具有浓厚乡土社会传统的国家,家族观念代代相传、深入骨髓,即使到了改革开放已逾40年的今天,许多民众依然看重长幼尊卑、慎终追远的伦理道德,立法方面也绕不开对于传统家族文化的延续和传承。有调查研究发现,当代青年人对“家”这一字词的联想最强的内容是“安全感”(港湾、归宿等)和“情感意义”(温暖、幸福等)一类;从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关于被告人亲属可不出庭作证的规定中,也可看出在现代法律革新过程中对亲属之间特殊伦理情感的尊重。过去,知识分子们曾经对中国传统文化一概批判,认为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制度造就了诸多恶果。但是,基于我国自古以来“法律对民众日常生活的影响远远不如传统伦理道德”的国情,全盘否认家长的“家长教令权“是既不现实也不合情理的。

从“礼治”走到“法治”,中国走过了一段既漫长又曲折的历程,今人研究古代法律制度及文化,就是为了以史为鉴、古为今用,以辩证的态度探析其合理与不合理之处,为现实问题提供解决思路。我们应当正确处理“情理”与“法理”的关系,充分利用传统道德的正面因素和独特价值,适当融合长期以来已被社会广泛接受的优良文化,引导人们自觉遵守法律,有机统一“依法治国”“以德治国”“以情治家”。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考量此制度对现代社会的价值意义,推动法治建设不断向前发展,构建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邓雨甜 作者单位 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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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唐律中的“家长教令权”

核心提示:

中国古代家庭实行父权家长制,在“家国同构”的理念下,国家法律对家长权威给予了承认和支持。作为古代中华法系的代表,“一准乎礼”的《唐律疏议》大量体现了传统儒家孝道思想,其中关于家长对子孙享有的“家长教令权”制度尤其完善。本文由唐律切入,通过简要辨析“家长教令权”的具体内容和产生背景,来全面认识这项影响深远的法律制度,从而抛砖引玉,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考量此制度对现代社会的价值意义。


“家”,是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中不可忽视的一种独特产物,无论是在中国古代还是现代,它都具有极强的影响力和生命力。家的范围可大可小,每一个家都有父或家长为一家之主,为了方便管理家庭成员,制定了“家法”,对家中所有的子孙卑幼都享有“家长教令权”。在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中“父”乃“矩也,家长率教者,从又举杖”,对“教”字的解说为“上所施下所效也。从攴从孝。凡教之属皆从教。”“令”则是发号的意思。在我国古代,家长“家长教令权”的权威从贵族官僚家庭到普通小个体家庭均有体现,这种权力除了一般意义上的管教权、惩戒权和送惩权外,还应当包括财产支配权、主婚权等其他权力。

西方学者曾指出,中国把宗教、法律、道德、礼仪结合在一起,家长的“家长教令权”自始至终被国家以法律形式予以认可和维持。李唐王朝统治时期作为中国古代最繁荣强大的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辉煌成果对当时世界及后世均影响巨大。《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集中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的精髓,其开篇即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此处的“德礼”涵义甚广,尤指尊崇“孝道”的儒家礼教思想。在这种原则的指导下,唐律从各个方面直接或间接地对“家长教令权”进行了规定及维护,该制度在唐朝已基本完备。同时,随着封建专制制度的逐渐完善,“家族本位”与“国家本位”之间的冲突与碰撞使得法律对“家长教令权”也是有所保留和限制的。本文拟从唐律具体条文入手对唐朝“家长教令权”制度的内容进行梳理,探究其背后蕴含的各种成因,以期对现代法治建设有所助益。

“家长教令权”的具体内容

(一)管教权。《唐律疏议·名例律》云“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就养无方,出告反面,无自专之道。”这几乎是将《礼记·曲礼》中“夫为人子者,出必告,反必面,所游必有常,所习必有业。”的道德礼教规范直接照搬进法典中。早于先秦百家争鸣之时,尽管各家表述不同,但在孝道与伦理上对家长管理、教育子孙的权力及义务都是一致赞同的。他们注重对子女的家庭教育,期望子女能成龙成凤、光耀门楣,于是以圣贤礼仪为指导在日常生活中通过教导、命令来约束、支配子女,对子女实施全面的掌控。

(二)惩戒权。国家既然赋予家长管教子孙的权力,若是子孙不服管教、不敬家长,法律也有相应规范对其进行惩戒。唐律中数次提到“父为子天…起敬起孝”“父母之恩,昊天罔极”等言语,父母对子女的惩戒权是作为家长的特权,只要于国家统治无碍,法律一概不干涉家长对自家子孙的处置。就算在惩戒过程中有所伤亡,家长需要承担的刑责也颇轻——殴杀,徒一年半;以刀刃杀,徒二年;故杀,各加一等;过失杀,勿论;邂逅致死,亦无罪。这完全不能与子孙对家长人身伤害的惩罚“斩”“绞”“流二千里”等相提并论。

(三)送惩权。在唐律中,父母除了自行惩戒子孙之外,也可以选择送惩,即请求官府代为惩戒。送惩的理由一般分为两种。

(四)主婚权。唐律在婚姻制度上也对家长权威有着直接的维护,家长对子孙自定终身之事有完全的否决权。《户婚律》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父母的意志在法律上成为婚姻成立的条件,子女即使在成年以后、即使仕宦买卖在外,也没有婚姻自主权,除非得了父母的同意。

(五)财产支配权。财产权的掌握对“家长教令权”的支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唐朝的家长在经济上负有登记户口、缴纳赋税等义务,国家也只准许他拥有独占家庭财产的所有权。“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异财”列入“不孝罪”之中,“徒三年”,其在《唐律疏议》里被定义为“情无至孝之心,名义以之具沦,情节于兹并弃,稽之典礼,罪恶难容。”

“家长教令权”的形成原因

(一)小农社会与经济政策。封建社会,男耕女织、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占据主导地位,丰富生产经验的男性年长者得到人们的崇敬和拥戴,自然血缘的辈分关系与劳动分配中的领导地位使其逐渐成为一个家庭统治的首脑,这就为“家长教令权”的产生提供了现实土壤。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经济的这种形态直接奠定了并深深影响着中国的政治体制和法律传统,为教令权提供了充分的物质保障。

(二)孝德文化与法律儒家化。从某种意义上而言,中国法律史即是孝道精神与法律制度彼此融合的历史。唐朝是中国传统法律的成熟时期,唐律承袭了传统文化的精髓,处处体现礼教与法律的融合。“家长教令权”能被历代法典纳入,也表明当时的社会文化对伦理孝道十分重视,法律所重的是伦理问题而非是非问题。

(三)家族本位与国家本位。有学者归纳出唐律的制定者在编纂法律时主要围绕两条线:一是对危害皇帝尊严、人身安全及封建秩序的犯罪给予严惩;二是对危害封建伦理道德及家庭秩序的犯罪给予严惩。唐律对“家长教令权”既有维护也有限制,是希望能在“家族本位”与“国家本位”二者矛盾的利害关系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以便更好地维持统治。在社会性方面,封建家族文化构建了以孝悌为核心的封建价值体系和社会秩序。

考量“家长教令权”的现实意义

“家”本身就是一种本土文化个性极其突出的事物,而我国又是一个具有浓厚乡土社会传统的国家,家族观念代代相传、深入骨髓,即使到了改革开放已逾40年的今天,许多民众依然看重长幼尊卑、慎终追远的伦理道德,立法方面也绕不开对于传统家族文化的延续和传承。有调查研究发现,当代青年人对“家”这一字词的联想最强的内容是“安全感”(港湾、归宿等)和“情感意义”(温暖、幸福等)一类;从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关于被告人亲属可不出庭作证的规定中,也可看出在现代法律革新过程中对亲属之间特殊伦理情感的尊重。过去,知识分子们曾经对中国传统文化一概批判,认为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制度造就了诸多恶果。但是,基于我国自古以来“法律对民众日常生活的影响远远不如传统伦理道德”的国情,全盘否认家长的“家长教令权“是既不现实也不合情理的。

从“礼治”走到“法治”,中国走过了一段既漫长又曲折的历程,今人研究古代法律制度及文化,就是为了以史为鉴、古为今用,以辩证的态度探析其合理与不合理之处,为现实问题提供解决思路。我们应当正确处理“情理”与“法理”的关系,充分利用传统道德的正面因素和独特价值,适当融合长期以来已被社会广泛接受的优良文化,引导人们自觉遵守法律,有机统一“依法治国”“以德治国”“以情治家”。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考量此制度对现代社会的价值意义,推动法治建设不断向前发展,构建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邓雨甜 作者单位 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