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区律师行业 :多举措助力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

时间: 2020-02-20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29731

“你放心, 企业绝不会因你隔离,影响你的工资和社保…..” 这是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刘国富律师对接万州区宏达医药有限公司解答职工社保、工资发放等方面的法律问题。昨日,万州已有35名律师与企业进行了一对一对接,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建议40多条。

据悉,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下,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面临巨大压力和各种法律问题,“延迟复工期间工资该怎么算、不能按时返岗怎么办,被隔离了工资怎么发,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怎么办?”等一系列问题困扰着企业。如何帮助中小微企业依法解决复工复产面临的法律问题,万州区司法局,万州区律工委多措并举,组织全区律师积极行动,提供法律服务,助力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

——组建专业团队,建立服务平台。在万州区司法局的统一部署协调下,区司法局、区总工会、区律工委、区工商联、区新专联联合组建了“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复工法律服务指导团”,以区律工委民商部成员为骨干,其他各部主动报名人员为补充。法律服务团成员由20家律师事务所共61人组成。万州区律工委对指导团明确了工作职责,提出了主动积极、优质高效、责任担当等工作要求。

——发挥专业优势,积极主动服务。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职能, 围绕企业复工复产等相关工作,通过线上交流互动,线下行动,积极为党委、政府、企业及员工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及复工复产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根据本地疫情防控需要,万州区律师行业为党委政府全面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法律服务,配合政府和相关部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指导企业开展疫情防控及复工复产工作 ,组织律师提出法律建议。奎龙律师事务所邱德华律师撰写了《也谈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以新冠肺炎疫情为视角》 ,谦合谦律师事务所尹恒律师撰写了《疫情下的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建议》、《针对即将复工的企业,重庆市政府开展防疫工作的合规建议》等文章。该所公众号还做了一期专题《疫情形势下即将复工的企业如何注意合规、把控法律风险?》,建议企业做到依法安排复工、进行培训监控、场地全面消杀、保证物料安全、监督生产销售、加强应急管理、积极配合检查、增强客户信心。

——组织律师开展一对一法律服务。通过电话、微信、邮件等方式,对企业在应对疫情防控期间引发的法律问题和纠纷争议,从法律层面提供帮助。重点对企业复工应具备的制度、措施等,从法律层面提供指导,对企业遭遇的合同纠纷、融资担保、劳动用工等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凯豪律师事务所韩德禄律师主动对接万州金鼎物业开发公司及其下属的镇桥商贸公司国贸商场,就复工相关问题进行指导,并解答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问题。谦合谦律师事务所邓红波律师与万州区索特建筑有限公司对接,为其施工合同纠纷提出法律建议。奎龙律师事务所刘国富律师对接万州区宏达医药有限公司及重庆翰迪汽车有限公司解答职工社保、工资发放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组织律师编撰法律法规摘编。区律工委在全区律师中遴选业务素质过硬的律师,搜集整理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相关法律法规,汇编成册,便于相关单位了解掌握,为中小微企业依法依规复工复产提供便捷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查询。

——致力法治宣传,增强法治意识。疫情期间,组织律师加大法治宣传力度,把法治宣传融入法律服务之中,让律师执业过程成为法治宣传过程。全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通过微信公众号、微信群、朋友圈等多种形式和途径,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专业解读,引导企业员工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如,奎龙律师事务所在其公众号上积极宣传《万州区疫情防控“十不得”法律提示书》等内容。谦合谦律师事务所定期在其公众号上宣传中小企业复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记者 罗翠 通讯员 简隆飞

相关链接

万州区新冠肺炎期间中小微企业复工

相关法律法规摘编

万州区司法局

万州区律师协会

2020年2月

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相关规定 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2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4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6

5. 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关于我市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 9

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相关规定

(2017 年)

发文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文 号:主席令第 66 号

发文日期:2017年3月15日

生效日期:2017年10月1日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2012年修正)

发文机关: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

文 号:主席令第73号

修订日期:2012年12月28日

施行日期:2013年7月1日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 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发文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文 号:人社厅明电[2020]5号

发文时间:2020年1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 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 年 1 月 24 日


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发文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文 号:人社厅明电〔2020〕7号

发文时间:2020 年 1 月 30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与财政、金融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协商,探索通过网上受理、初审待遇申领,按月预发养老保险待遇,确保参保人权益。对于领取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要做好相应风险防控,减少系统外经办和手工操作,在信息系统中做好新领取待遇人员标识、预发待遇记账及财务处理,疫情稳定后及时进行审核、结算和相应业务稽核内审。

二、强化经办大厅防控措施

经办大厅是经办机构疫情防控的最大风险点,各地要按照国家对公共服务场所疫情防控的要求,落实通风、消毒、体温监测等必要措施。加强经办大厅的消毒、清洁工作, 及时对办事大厅柜台、自助服务机具等设施设备实施严格消毒。窗口工作人员应按规定配戴口罩和手套,到经办大厅办事的群众应配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避免交叉感染。大厅应配备疑似病例留观场所,发现疑似病例就地隔离留观,并及时联系卫生防疫部门处理,保护办事群众和窗口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三、推行“不见面”服务

各地应尽最大可能提供“不见面”服务,从源头上减少经办大厅现场人员流量、降低交叉感染风险。要结合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推动经办服务模式转型升级,将网上办事作为占主导地位的经办服务模式,普及“掌上社保”服务,方便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业务。要抓住当前不少地区的群众仍需要“跑腿办”“现场办”的参保登记、申报缴纳、关系转移接续等重点业务,开通社保微信等公众服务,实现网上申报缴费、移动支付;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平台,加快实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网上申请全覆盖,取消邮寄纸质凭证,做到网上办理、顺畅衔接。要依法及时做好网办业务的受理、处理和反馈,抓好电子印章和电子档案的应用,改善群众网上办事体验。全面优化和畅通系统运维工作,确保网上服务的安全、稳定、高效。

四、开辟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绿色通道

各地要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精神,做好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工作。要切实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主动跟踪、及时获取工伤认定、鉴定信息,对已参保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处理,并按照告知承诺制要求精减证明材料,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及时落实相关待遇,提供优质高效的疫情防控工伤保险服务。

五、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

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 2020 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六、做好宣传引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联防联控,在经办大厅明显位置张贴疫情防控科普海报、标语等。通过致参保群众的一封信、短信、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手机 APP、12333 咨询电话等多种渠道,倡导“不见面”办理, 并及时答疑解惑,回应群众关切。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疫情防护知识的宣传,增强系统干部职工的个人防护意识。有针对性地做好窗口人员心理健康教育,出现问题及时关心、指导干预,确保正常履职不受影响。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社保经办实际,主动作为、压实责任、特事特办,将各项工作要求落实落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所属经办机构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坚守岗位、靠前指挥,建立健全大厅领导干部带班巡查制度,及时督促检查防控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确保经办服务安全、有序开展。要建立疫情应急处理机制和应急预案,切实做到有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对于经办系统内部人员发生的重大疫情事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 年 1 月 30 日


5.

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关于我市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机关: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

发文日期:2020 年 1 月 28 日

各区县(自治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各部门, 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部署, 加强我市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我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经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我市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时间不得早于 2020 年 2 月 9 日 24 时。涉及市民生活和城市运行必需的行业(如供水、供气、供电、通讯、超市、农贸市场等)、疫情防控必需的行业(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及其他需要复工、复产的行业除外。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二、确因工作需要提前返渝的人员,各单位要主动加强疫情宣传和查验防控工作, 及时掌握人员动向和身体状况,对来自或经过疫情重点地区的返渝人员一律严格执行检验监测、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措施。

三、已复工、复产的企业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并做好健康防护,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其他企业复工、复产后,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和服务保障各项措施,确保生产秩序平稳有序。

四、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属地、属事责任, 各企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实到位,重要情况及时按程序处置上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

发文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2020 年 2 月 4 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在抗击疫情中渡过难关,特制定以下二十条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

1.设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对新落地生产防疫物资的项目,早期介入、贴近服务、随到随审、科学审批,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行、48 小时内办结的审批绿色通道,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型指标。对受资质条件限制,有产能可以生产的企业,特事特办,先生产、再走程序、补手续。(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

2.开辟物资采购绿色通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疫情防控相关采购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3.建立防疫物资进出口绿色通道。对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等, 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疫的物资免征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责任单位:重庆海关、重庆市税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

4.畅通应急物资运输绿色通道。将重要防疫物资和蔬菜食品等应急性生产生活物资,以及医疗废弃物处理收运等,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落实绿色通道政策,确保优先边便捷通行。(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口岸物流办).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实施灵活用工政策,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 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二、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6.减免税收。对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 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给予不少于 2 个月的应纳税款减免。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的,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 或简化停业手续。(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7.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 3 个月;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依法准予延长承诺期限。(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8.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2020 年一季度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征收期可延长至 4 月底。延迟缴费期间,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税务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9.实施疫期援企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经核准后,享受返还标准为 3 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0%。(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10.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 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 5%;对符合我市缓缴条件的, 允许企业缓缴期限最长可至 1 年。(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

11.减免租金。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减免 1 至 3 个月租金。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区县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各区县)

12.减轻企业用电用气负担。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单位 2020 年 2、3 月份用电用气价格,按现行政策的 90%结算。豁免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 2020 年 2 至3 月份企业用电的功率因素考核,同时企业基本电费按照实际需量缴纳(不设置最低额)。(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四、进一步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13.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市内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困难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 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 2019 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加大对随意抽贷、压贷、断贷银行的现场监管力度。(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

14.提高贷款不良率容忍度。政策有效期内,对地方法人银行中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超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 3 个百分点以内,且贷款规模增长的,合理确定其监管评级和绩效评级。(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

15.加大低成本金融政策资金投入。督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积极申请运用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 50%给予贴息。(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财政局)

16.加大信贷支持排忧解困力度。鼓励银行开通绿色通道、压缩办贷时限。鼓励加大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力度。鼓励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再下浮 10%以上,确保 2020 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 2019 年同期水平。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予以展期、续贷,出现逾期的免除逾期利息。属于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新冠病毒感染者,展期期限不超过 1 年,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或企业,银行机构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17.加大地方金融机构服务力度。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实际,酌情增加贷款、租赁、保理额度,缓收或减免租金、利息。(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市国资委)

18.支持化解企业公开市场风险。对于因受疫情影响在股票质押、公司债兑付、信息披露等方面遇到困难的企业,指导其用好人民银行、证监会及有关金融市场相关政策, 通过适当展期、发新还旧和延期披露等方式,化解流动性危机,渡过难关。(责任单位: 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证监局、市国资委)

19.给予融资降成本支持。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不超过基准利率 50%的贷款贴息。将转贷应急周转资金费率由 0.2‰降至 0.1‰。建立 2000 万元市级防疫物资保供资金池,用于生产企业应急性资金周转。(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

20.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在治疗方法、药物研发、检测技术和医疗设备等方向开展科技协同攻关。疫情一线防控人员结合疫情临床防控开展的科技攻关研究,优先纳入自然科学基金和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专项予以支持。对取得重大突破的,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以上政策措施执行期限为发布之日起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止。国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 2月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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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区律师行业 :多举措助力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

“你放心, 企业绝不会因你隔离,影响你的工资和社保…..” 这是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刘国富律师对接万州区宏达医药有限公司解答职工社保、工资发放等方面的法律问题。昨日,万州已有35名律师与企业进行了一对一对接,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建议40多条。

据悉,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下,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面临巨大压力和各种法律问题,“延迟复工期间工资该怎么算、不能按时返岗怎么办,被隔离了工资怎么发,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怎么办?”等一系列问题困扰着企业。如何帮助中小微企业依法解决复工复产面临的法律问题,万州区司法局,万州区律工委多措并举,组织全区律师积极行动,提供法律服务,助力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

——组建专业团队,建立服务平台。在万州区司法局的统一部署协调下,区司法局、区总工会、区律工委、区工商联、区新专联联合组建了“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复工法律服务指导团”,以区律工委民商部成员为骨干,其他各部主动报名人员为补充。法律服务团成员由20家律师事务所共61人组成。万州区律工委对指导团明确了工作职责,提出了主动积极、优质高效、责任担当等工作要求。

——发挥专业优势,积极主动服务。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职能, 围绕企业复工复产等相关工作,通过线上交流互动,线下行动,积极为党委、政府、企业及员工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及复工复产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根据本地疫情防控需要,万州区律师行业为党委政府全面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法律服务,配合政府和相关部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指导企业开展疫情防控及复工复产工作 ,组织律师提出法律建议。奎龙律师事务所邱德华律师撰写了《也谈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以新冠肺炎疫情为视角》 ,谦合谦律师事务所尹恒律师撰写了《疫情下的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建议》、《针对即将复工的企业,重庆市政府开展防疫工作的合规建议》等文章。该所公众号还做了一期专题《疫情形势下即将复工的企业如何注意合规、把控法律风险?》,建议企业做到依法安排复工、进行培训监控、场地全面消杀、保证物料安全、监督生产销售、加强应急管理、积极配合检查、增强客户信心。

——组织律师开展一对一法律服务。通过电话、微信、邮件等方式,对企业在应对疫情防控期间引发的法律问题和纠纷争议,从法律层面提供帮助。重点对企业复工应具备的制度、措施等,从法律层面提供指导,对企业遭遇的合同纠纷、融资担保、劳动用工等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凯豪律师事务所韩德禄律师主动对接万州金鼎物业开发公司及其下属的镇桥商贸公司国贸商场,就复工相关问题进行指导,并解答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问题。谦合谦律师事务所邓红波律师与万州区索特建筑有限公司对接,为其施工合同纠纷提出法律建议。奎龙律师事务所刘国富律师对接万州区宏达医药有限公司及重庆翰迪汽车有限公司解答职工社保、工资发放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组织律师编撰法律法规摘编。区律工委在全区律师中遴选业务素质过硬的律师,搜集整理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相关法律法规,汇编成册,便于相关单位了解掌握,为中小微企业依法依规复工复产提供便捷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查询。

——致力法治宣传,增强法治意识。疫情期间,组织律师加大法治宣传力度,把法治宣传融入法律服务之中,让律师执业过程成为法治宣传过程。全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通过微信公众号、微信群、朋友圈等多种形式和途径,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专业解读,引导企业员工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如,奎龙律师事务所在其公众号上积极宣传《万州区疫情防控“十不得”法律提示书》等内容。谦合谦律师事务所定期在其公众号上宣传中小企业复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记者 罗翠 通讯员 简隆飞

相关链接

万州区新冠肺炎期间中小微企业复工

相关法律法规摘编

万州区司法局

万州区律师协会

2020年2月

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相关规定 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2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4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6

5. 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关于我市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 9

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相关规定

(2017 年)

发文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文 号:主席令第 66 号

发文日期:2017年3月15日

生效日期:2017年10月1日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2012年修正)

发文机关: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

文 号:主席令第73号

修订日期:2012年12月28日

施行日期:2013年7月1日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 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发文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文 号:人社厅明电[2020]5号

发文时间:2020年1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 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 年 1 月 24 日


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发文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文 号:人社厅明电〔2020〕7号

发文时间:2020 年 1 月 30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与财政、金融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协商,探索通过网上受理、初审待遇申领,按月预发养老保险待遇,确保参保人权益。对于领取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要做好相应风险防控,减少系统外经办和手工操作,在信息系统中做好新领取待遇人员标识、预发待遇记账及财务处理,疫情稳定后及时进行审核、结算和相应业务稽核内审。

二、强化经办大厅防控措施

经办大厅是经办机构疫情防控的最大风险点,各地要按照国家对公共服务场所疫情防控的要求,落实通风、消毒、体温监测等必要措施。加强经办大厅的消毒、清洁工作, 及时对办事大厅柜台、自助服务机具等设施设备实施严格消毒。窗口工作人员应按规定配戴口罩和手套,到经办大厅办事的群众应配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避免交叉感染。大厅应配备疑似病例留观场所,发现疑似病例就地隔离留观,并及时联系卫生防疫部门处理,保护办事群众和窗口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三、推行“不见面”服务

各地应尽最大可能提供“不见面”服务,从源头上减少经办大厅现场人员流量、降低交叉感染风险。要结合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推动经办服务模式转型升级,将网上办事作为占主导地位的经办服务模式,普及“掌上社保”服务,方便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业务。要抓住当前不少地区的群众仍需要“跑腿办”“现场办”的参保登记、申报缴纳、关系转移接续等重点业务,开通社保微信等公众服务,实现网上申报缴费、移动支付;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平台,加快实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网上申请全覆盖,取消邮寄纸质凭证,做到网上办理、顺畅衔接。要依法及时做好网办业务的受理、处理和反馈,抓好电子印章和电子档案的应用,改善群众网上办事体验。全面优化和畅通系统运维工作,确保网上服务的安全、稳定、高效。

四、开辟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绿色通道

各地要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精神,做好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工作。要切实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主动跟踪、及时获取工伤认定、鉴定信息,对已参保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处理,并按照告知承诺制要求精减证明材料,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及时落实相关待遇,提供优质高效的疫情防控工伤保险服务。

五、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

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 2020 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六、做好宣传引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联防联控,在经办大厅明显位置张贴疫情防控科普海报、标语等。通过致参保群众的一封信、短信、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手机 APP、12333 咨询电话等多种渠道,倡导“不见面”办理, 并及时答疑解惑,回应群众关切。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疫情防护知识的宣传,增强系统干部职工的个人防护意识。有针对性地做好窗口人员心理健康教育,出现问题及时关心、指导干预,确保正常履职不受影响。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社保经办实际,主动作为、压实责任、特事特办,将各项工作要求落实落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所属经办机构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坚守岗位、靠前指挥,建立健全大厅领导干部带班巡查制度,及时督促检查防控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确保经办服务安全、有序开展。要建立疫情应急处理机制和应急预案,切实做到有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对于经办系统内部人员发生的重大疫情事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 年 1 月 30 日


5.

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关于我市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机关: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

发文日期:2020 年 1 月 28 日

各区县(自治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各部门, 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部署, 加强我市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我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经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我市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时间不得早于 2020 年 2 月 9 日 24 时。涉及市民生活和城市运行必需的行业(如供水、供气、供电、通讯、超市、农贸市场等)、疫情防控必需的行业(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及其他需要复工、复产的行业除外。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二、确因工作需要提前返渝的人员,各单位要主动加强疫情宣传和查验防控工作, 及时掌握人员动向和身体状况,对来自或经过疫情重点地区的返渝人员一律严格执行检验监测、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措施。

三、已复工、复产的企业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并做好健康防护,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其他企业复工、复产后,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和服务保障各项措施,确保生产秩序平稳有序。

四、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属地、属事责任, 各企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实到位,重要情况及时按程序处置上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

发文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2020 年 2 月 4 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在抗击疫情中渡过难关,特制定以下二十条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

1.设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对新落地生产防疫物资的项目,早期介入、贴近服务、随到随审、科学审批,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行、48 小时内办结的审批绿色通道,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型指标。对受资质条件限制,有产能可以生产的企业,特事特办,先生产、再走程序、补手续。(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

2.开辟物资采购绿色通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疫情防控相关采购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3.建立防疫物资进出口绿色通道。对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等, 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疫的物资免征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责任单位:重庆海关、重庆市税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

4.畅通应急物资运输绿色通道。将重要防疫物资和蔬菜食品等应急性生产生活物资,以及医疗废弃物处理收运等,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落实绿色通道政策,确保优先边便捷通行。(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口岸物流办).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实施灵活用工政策,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 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二、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6.减免税收。对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 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给予不少于 2 个月的应纳税款减免。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的,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 或简化停业手续。(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7.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 3 个月;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依法准予延长承诺期限。(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8.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2020 年一季度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征收期可延长至 4 月底。延迟缴费期间,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税务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9.实施疫期援企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经核准后,享受返还标准为 3 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0%。(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10.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 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 5%;对符合我市缓缴条件的, 允许企业缓缴期限最长可至 1 年。(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

11.减免租金。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减免 1 至 3 个月租金。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区县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各区县)

12.减轻企业用电用气负担。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单位 2020 年 2、3 月份用电用气价格,按现行政策的 90%结算。豁免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 2020 年 2 至3 月份企业用电的功率因素考核,同时企业基本电费按照实际需量缴纳(不设置最低额)。(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四、进一步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13.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市内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困难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 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 2019 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加大对随意抽贷、压贷、断贷银行的现场监管力度。(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

14.提高贷款不良率容忍度。政策有效期内,对地方法人银行中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超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 3 个百分点以内,且贷款规模增长的,合理确定其监管评级和绩效评级。(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

15.加大低成本金融政策资金投入。督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积极申请运用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 50%给予贴息。(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财政局)

16.加大信贷支持排忧解困力度。鼓励银行开通绿色通道、压缩办贷时限。鼓励加大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力度。鼓励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再下浮 10%以上,确保 2020 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 2019 年同期水平。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予以展期、续贷,出现逾期的免除逾期利息。属于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新冠病毒感染者,展期期限不超过 1 年,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或企业,银行机构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17.加大地方金融机构服务力度。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实际,酌情增加贷款、租赁、保理额度,缓收或减免租金、利息。(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市国资委)

18.支持化解企业公开市场风险。对于因受疫情影响在股票质押、公司债兑付、信息披露等方面遇到困难的企业,指导其用好人民银行、证监会及有关金融市场相关政策, 通过适当展期、发新还旧和延期披露等方式,化解流动性危机,渡过难关。(责任单位: 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证监局、市国资委)

19.给予融资降成本支持。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不超过基准利率 50%的贷款贴息。将转贷应急周转资金费率由 0.2‰降至 0.1‰。建立 2000 万元市级防疫物资保供资金池,用于生产企业应急性资金周转。(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

20.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在治疗方法、药物研发、检测技术和医疗设备等方向开展科技协同攻关。疫情一线防控人员结合疫情临床防控开展的科技攻关研究,优先纳入自然科学基金和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专项予以支持。对取得重大突破的,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以上政策措施执行期限为发布之日起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止。国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 2月 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