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五部门联合发文:高危重点人员拒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时间: 2020-02-24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2366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经前期工作发现,存在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有疫情重点地区居住旅行史、确诊病例密切接触史等高危重点人员,拒不遵守疫情防控要求,故意隐瞒病情、行程、接触史等相关信息,造成病毒传播危险,扰乱疫情防控秩序,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危害公共安全。为依法惩处上述违法犯罪行为, 日前,云阳县委政法委员会、云阳县人民法院、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云阳县公安局、云阳县司法局联合发出《关于敦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高危重点人员如实登记申报的通告》,内容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市、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防控疫情的决定、命令,自觉接受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含驻地网格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采取的有关登记调查、体温检测、采集样本、医疗检查、防疫消毒、隔离治疗、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居家观察等防控排查治疗措施,自觉接受“村社、小区、楼栋”封闭式管理、现场警戒管理、交通管制、企业及项目复工复产管理、部分经营性场所暂停营业管理等疫情防控管理规定,主动如实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二、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或者违反隔离治疗、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居家观察相关规定,出入公共场所,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或造成病毒传播危险,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治疗、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居家观察,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尚未登记报告的高危重点人员,必须主动向当地防疫防控部门或所在村(社区)登记报告,拒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鼓励群众举报,查证属实予以适当的现金奖励。举报电话:县委政法委023—55163020,县公安局023—55838110。

记者 罗翠 通讯员 姚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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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五部门联合发文:高危重点人员拒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经前期工作发现,存在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有疫情重点地区居住旅行史、确诊病例密切接触史等高危重点人员,拒不遵守疫情防控要求,故意隐瞒病情、行程、接触史等相关信息,造成病毒传播危险,扰乱疫情防控秩序,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危害公共安全。为依法惩处上述违法犯罪行为, 日前,云阳县委政法委员会、云阳县人民法院、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云阳县公安局、云阳县司法局联合发出《关于敦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高危重点人员如实登记申报的通告》,内容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市、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防控疫情的决定、命令,自觉接受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含驻地网格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采取的有关登记调查、体温检测、采集样本、医疗检查、防疫消毒、隔离治疗、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居家观察等防控排查治疗措施,自觉接受“村社、小区、楼栋”封闭式管理、现场警戒管理、交通管制、企业及项目复工复产管理、部分经营性场所暂停营业管理等疫情防控管理规定,主动如实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二、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或者违反隔离治疗、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居家观察相关规定,出入公共场所,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或造成病毒传播危险,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治疗、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居家观察,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尚未登记报告的高危重点人员,必须主动向当地防疫防控部门或所在村(社区)登记报告,拒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鼓励群众举报,查证属实予以适当的现金奖励。举报电话:县委政法委023—55163020,县公安局023—55838110。

记者 罗翠 通讯员 姚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