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外贸合同无法履约怎么办?

时间: 2020-03-09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692

编者按: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部署要求,切实发挥司法行政机关职能作用,为企业复工复产、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市司法局组织律师对企业复工复产后可能涉及的劳动用工、合同履行等5个重点领域39个普遍性法律问题作出解答。重庆法制报特开设《助企抗疫·司法同行》栏目,敬请关注。


1受疫情影响,外贸企业未按期交货,能否根据不可抗力要求免责?

【解答】应根据外贸合同中是否将疫情列为不可抗力的情形具体分析。若有,可直接适用不可抗力条款主张免责;若未约定,则需根据合同适用的法律具体判断。如合同买卖双方所在国家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且合同未排除该公约适用,我国企业可主张免责。如约定适用我国法律,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企业因疫情未能按期交货的,可以主张免责。

【法律政策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1)外贸合同;(2)中国贸促会出具的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的证明材料;(3)企业向对方发送的因疫情不能按期交货的通知;(4)中国政府关于延迟复工相关文件等。

2若需证明存在不可抗力事件的文件,如何取得?

【解答】首先,企业应自行收集留存因疫情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具体证据。其次,积极关注国内有关政府部门或机构发布的可办理不可抗力证明的通知。再次,企业可向中国贸促会(包括各地分会)申请开具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的证明材料。

【法律政策依据】需根据合同约定适用法律进行具体分析。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1)买卖双方签署的外贸合同;(2)政府关于延迟复工的文件;(3)海陆空相关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4)出口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订舱协议、货运代理协议、报关单等;(5)中国贸促会出具的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的证明;(6)向对方发送的因疫情导致未能按期交货的通知等。

3疫情发生后,国外买方以货物来自中国为由拒收货物同时拒付货款,这是否属于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范围?

【解答】需结合出口方所购买的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范围,买卖双方合同约定内容、履约情况等综合判断。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为例,该险种所承保的商业风险范围为债务人宣告破产、倒闭、解散或拖欠商务合同或贷款协议项下应付款项,即是否属于承保范围需先判断是否属于国外买方的应付款项。而是否属于国外买方的应付款项,需结合国外买方拒收的具体原因以及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的约定等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判断。

【法律政策依据】需结合出口方所购买的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范围具体分析。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1)企业购买出口信用保险与保险公司签署的保险单;(2)买卖双方签署的外贸合同;(3)企业与保险公司的往来邮件或函件;(4)企业与外贸合同对方的往来邮件或函件。

4因疫情导致货物未及时交付,外贸企业可采取哪些措施?

【解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有效减损措施,积极与对方进行沟通和解释,同时注意留存有关证据。

【法律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1)外贸合同;(2)中国贸促会出具的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的相关证明;(3)向对方发送的因疫情原因导致未能按期交货等沟通函件;(4)中国政府关于延迟复工的相关文件;(5)企业在疫情发生后为履行合同交货义务及减少因疫情产生的损失做出努力的相关证明材料;(6)运输公司延运、延飞、取消的通知;(7)上游供货企业因疫情未能及时供货的通知等。

5疫情防控期间,外贸企业使用银行保函和信用证需注意哪些事项?

【解答】需根据买卖双方签署的外贸合同、银行出具的保函和信用证约定内容及履约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对新签合同,企业应尽量不开具无条件、见索即付保函;谨慎作出因疫情影响暂停或终止合同的决定,避免买方因此索偿保函;关注可能因疫情影响无法满足的信用证条件,如最迟装运日等,避免因议付条件不满足被银行拒付。

【法律政策依据】需根据买卖双方签署的外贸合同、银行出具的保函和信用证约定内容及履约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1)买卖双方签署的外贸合同;(2)签署的银行保函/信用证;(3)企业与对方的往来邮件或书面函件;(4)企业与银行的往来邮件或书面函件。

6外贸合同因疫情影响而无法履约,国内企业作为出口方该如何应对?

【解答】及时通知并与对方进行沟通和解释,根据实际情况判断行使合同解除权或变更权,同时注意留存有关证据。

【法律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1)外贸合同;(2)中国贸促会出具的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的相关证明;(3)向对方发送的因疫情原因导致未能按期交货等沟通函件;(4)中国政府关于延迟复工的相关文件;(5)企业在疫情发生后为履行合同交货义务及减少因疫情产生的损失做出努力的相关证明材料;(6)运输公司延运、延飞、取消的通知;(7)上游供货企业因疫情未能及时供货的通知等。

7疫情期间企业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如何规避风险?

【解答】建议尽量采用不承担运输途中和进口国报关的贸易模式,如FOB、CIF、CFR贸易术语;采用信用证或者预付款加D/P(取单即取货)支付方式,防止外方客户拒收;增加检验检疫措施,打消客户疑虑且有利于客户进口报关;为避免拒收,建议考虑增加投保拒收货物附加险;可以考虑向保险公司(比如中国信用保险公司)购买合适的信用保险规避风险;在新签合同中将疫情约定为不可抗力情形,并选择适用我国法律,采用国内诉讼或国内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

【法律政策依据】可约定适用INCOTERMS202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项下有关术语,需根据买卖双方新签外贸合同约定内容进行具体分析。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1)买卖双方新签署的外贸合同;(2)企业与对方就新签合同及履约事宜进行沟通的往来邮件或书面函件;(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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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外贸合同无法履约怎么办?

编者按: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部署要求,切实发挥司法行政机关职能作用,为企业复工复产、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市司法局组织律师对企业复工复产后可能涉及的劳动用工、合同履行等5个重点领域39个普遍性法律问题作出解答。重庆法制报特开设《助企抗疫·司法同行》栏目,敬请关注。


1受疫情影响,外贸企业未按期交货,能否根据不可抗力要求免责?

【解答】应根据外贸合同中是否将疫情列为不可抗力的情形具体分析。若有,可直接适用不可抗力条款主张免责;若未约定,则需根据合同适用的法律具体判断。如合同买卖双方所在国家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且合同未排除该公约适用,我国企业可主张免责。如约定适用我国法律,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企业因疫情未能按期交货的,可以主张免责。

【法律政策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1)外贸合同;(2)中国贸促会出具的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的证明材料;(3)企业向对方发送的因疫情不能按期交货的通知;(4)中国政府关于延迟复工相关文件等。

2若需证明存在不可抗力事件的文件,如何取得?

【解答】首先,企业应自行收集留存因疫情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具体证据。其次,积极关注国内有关政府部门或机构发布的可办理不可抗力证明的通知。再次,企业可向中国贸促会(包括各地分会)申请开具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的证明材料。

【法律政策依据】需根据合同约定适用法律进行具体分析。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1)买卖双方签署的外贸合同;(2)政府关于延迟复工的文件;(3)海陆空相关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4)出口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订舱协议、货运代理协议、报关单等;(5)中国贸促会出具的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的证明;(6)向对方发送的因疫情导致未能按期交货的通知等。

3疫情发生后,国外买方以货物来自中国为由拒收货物同时拒付货款,这是否属于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范围?

【解答】需结合出口方所购买的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范围,买卖双方合同约定内容、履约情况等综合判断。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为例,该险种所承保的商业风险范围为债务人宣告破产、倒闭、解散或拖欠商务合同或贷款协议项下应付款项,即是否属于承保范围需先判断是否属于国外买方的应付款项。而是否属于国外买方的应付款项,需结合国外买方拒收的具体原因以及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的约定等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判断。

【法律政策依据】需结合出口方所购买的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范围具体分析。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1)企业购买出口信用保险与保险公司签署的保险单;(2)买卖双方签署的外贸合同;(3)企业与保险公司的往来邮件或函件;(4)企业与外贸合同对方的往来邮件或函件。

4因疫情导致货物未及时交付,外贸企业可采取哪些措施?

【解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有效减损措施,积极与对方进行沟通和解释,同时注意留存有关证据。

【法律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1)外贸合同;(2)中国贸促会出具的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的相关证明;(3)向对方发送的因疫情原因导致未能按期交货等沟通函件;(4)中国政府关于延迟复工的相关文件;(5)企业在疫情发生后为履行合同交货义务及减少因疫情产生的损失做出努力的相关证明材料;(6)运输公司延运、延飞、取消的通知;(7)上游供货企业因疫情未能及时供货的通知等。

5疫情防控期间,外贸企业使用银行保函和信用证需注意哪些事项?

【解答】需根据买卖双方签署的外贸合同、银行出具的保函和信用证约定内容及履约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对新签合同,企业应尽量不开具无条件、见索即付保函;谨慎作出因疫情影响暂停或终止合同的决定,避免买方因此索偿保函;关注可能因疫情影响无法满足的信用证条件,如最迟装运日等,避免因议付条件不满足被银行拒付。

【法律政策依据】需根据买卖双方签署的外贸合同、银行出具的保函和信用证约定内容及履约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1)买卖双方签署的外贸合同;(2)签署的银行保函/信用证;(3)企业与对方的往来邮件或书面函件;(4)企业与银行的往来邮件或书面函件。

6外贸合同因疫情影响而无法履约,国内企业作为出口方该如何应对?

【解答】及时通知并与对方进行沟通和解释,根据实际情况判断行使合同解除权或变更权,同时注意留存有关证据。

【法律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1)外贸合同;(2)中国贸促会出具的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的相关证明;(3)向对方发送的因疫情原因导致未能按期交货等沟通函件;(4)中国政府关于延迟复工的相关文件;(5)企业在疫情发生后为履行合同交货义务及减少因疫情产生的损失做出努力的相关证明材料;(6)运输公司延运、延飞、取消的通知;(7)上游供货企业因疫情未能及时供货的通知等。

7疫情期间企业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如何规避风险?

【解答】建议尽量采用不承担运输途中和进口国报关的贸易模式,如FOB、CIF、CFR贸易术语;采用信用证或者预付款加D/P(取单即取货)支付方式,防止外方客户拒收;增加检验检疫措施,打消客户疑虑且有利于客户进口报关;为避免拒收,建议考虑增加投保拒收货物附加险;可以考虑向保险公司(比如中国信用保险公司)购买合适的信用保险规避风险;在新签合同中将疫情约定为不可抗力情形,并选择适用我国法律,采用国内诉讼或国内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

【法律政策依据】可约定适用INCOTERMS202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项下有关术语,需根据买卖双方新签外贸合同约定内容进行具体分析。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1)买卖双方新签署的外贸合同;(2)企业与对方就新签合同及履约事宜进行沟通的往来邮件或书面函件;(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