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太任性” 妨害公务被判刑 ——万州法院对两起妨害公务案一审宣判

时间: 2020-03-30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22020

近日,万州区法院对曾某某、熊某某两起妨害公务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曾某某、熊某某因妨害公务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七个月。

她抓伤防疫工作人员

法院审理查明:2月2日,被告人曾某某与其丈夫等5人开车行驶至某村检查站时,被执勤人员拦停接受检查。执勤人员给曾某某等人宣讲了相关的防控要求及放行条件,曾某某等人在被明确告知不符合放行条件的情况下,仍执意要求执勤人员放行。其间,曾某某与执勤民警谭某发生言语冲突,进而对谭某的面部进行抓扯,导致谭某面部多处受伤。经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谭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的态度,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他用砖头砸执勤人员

法院审理查明,2月6日,被告人熊某某在未佩戴口罩的情况下准备进入菜市场,执勤人员陆某某发现后,立即上前进行劝阻,并宣讲疫情防控期间的出行要求,但熊某某不予理会,强行闯入菜市场,并抓扯陆某某佩戴的口罩,并用砖头将执勤人员谭某某的左手臂砸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无视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多次未按要求佩戴口罩出入公共场所,被执法人员拦阻后,依然我行我素,并导致执勤人员受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官说法>>>

曾某某、熊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及“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自愿认罪认罚等情况,依法对曾某某、熊某某作出上述判决。

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每一个人都应遵守国家疫情防控相关要求与规定,自觉配合执法人员工作,不任性、不冲动、不蛮横、不触碰刑事犯罪红线。

记者 罗翠 通讯员 李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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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太任性” 妨害公务被判刑 ——万州法院对两起妨害公务案一审宣判

近日,万州区法院对曾某某、熊某某两起妨害公务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曾某某、熊某某因妨害公务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七个月。

她抓伤防疫工作人员

法院审理查明:2月2日,被告人曾某某与其丈夫等5人开车行驶至某村检查站时,被执勤人员拦停接受检查。执勤人员给曾某某等人宣讲了相关的防控要求及放行条件,曾某某等人在被明确告知不符合放行条件的情况下,仍执意要求执勤人员放行。其间,曾某某与执勤民警谭某发生言语冲突,进而对谭某的面部进行抓扯,导致谭某面部多处受伤。经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谭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的态度,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他用砖头砸执勤人员

法院审理查明,2月6日,被告人熊某某在未佩戴口罩的情况下准备进入菜市场,执勤人员陆某某发现后,立即上前进行劝阻,并宣讲疫情防控期间的出行要求,但熊某某不予理会,强行闯入菜市场,并抓扯陆某某佩戴的口罩,并用砖头将执勤人员谭某某的左手臂砸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无视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多次未按要求佩戴口罩出入公共场所,被执法人员拦阻后,依然我行我素,并导致执勤人员受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官说法>>>

曾某某、熊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及“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自愿认罪认罚等情况,依法对曾某某、熊某某作出上述判决。

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每一个人都应遵守国家疫情防控相关要求与规定,自觉配合执法人员工作,不任性、不冲动、不蛮横、不触碰刑事犯罪红线。

记者 罗翠 通讯员 李炏